健康人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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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重大疾病定义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医院
10.5 意外伤害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2 遗传性疾病
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14 手续费
10.15 不可抗力
10.16 专科医生
10.17 利息
10.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1 永久不可逆
10.22 周岁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
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
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内)经医院(见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
的保险费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
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
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