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组成与发展

•(一)税收制度的组成

•1、税收制度的概念

•(1)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2)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税种的搭配问题。

2、税收制度的组成

•税收制度的组成,即税制结构,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种体系以及各税种的分布状况。

•单一税制论:即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由一个税类或少数几个税种构成。

•复合税制论:即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须由多种税类的多个税种组成,通过多种税的互相配合和相辅相成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

(二)税收制度的发展

1、税收制度的发展

•税收制度的发展是指构成税制的各个税种的演变及主体税种的交替变更的历史过程。

2、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简单的直接税制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

•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和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三)我国税制的历史演进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

•(1)新中国税制的建立(1950年建立)

•(2)1953年修正税制

•(3)1958年改革税制

•(4)1973年简并税制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改革核心:“利改税”)•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税制

•中国税制体系(1950年)

•中国税制体系 (1958年)

•中国税制体系(1973年)

•中国税制体系(1984年)

二、商品课税

(一)商品课税的特征与功能

•1、商品课税的定义

•商品课税是指对商品的生产、进口、流通以及劳务的提供、消费所征收的一类税。

•2、商品课税的特点

(二)商品课税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①理论上: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②生产经营单位: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③商品经营全过程:增值额是指一个商品最终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以后的余额。

(2)增值税的特点

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3)增值税的优点

(3)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不准许扣除任何购进固定资产价款,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收入型增值税:只准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一次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计税依据只包括全部消费品价值。

•举例:东方机器设备制造公司共购进大型机床20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全部价款为300万元,税款为51万元。假设该批机床的使用年限为10年。则:

•(1)生产型增值税对其全部进项税额51万元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抵扣;

•(2)收入型增值税对其进项税额,只允许对本年折旧部分所对应的税额进行抵扣;

•(3)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其在设备购进时就可将全部进项税额51万元在当期抵扣。

•(4)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办法

•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①加法:税基列举法

•把厂商构成增值额的各项目直接相加作为增值额。

•②减法:税基相减法

•从厂商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减去同期营扣除的项目作为增值额。

•③扣税法:抵免法,发票法,税额相减法

•先以厂商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额乘以税率,计算出至本环节为止的累积税额。

•(5)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①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②征税对象

•A、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B、视同销售:将不属于销售范围或尚未实现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处理。

•C、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

•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即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视同销售:根据《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Ⅰ、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Ⅱ、销售代销货物;

•Ⅲ、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Ⅴ、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

•混合销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③税率

•④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例)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例)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例)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