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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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额标准。

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秉承着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四、我市溧水区、高淳区继续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12月31日。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8日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一类新街口商业区(东至抄纸巷,南至石鼓路-羊皮巷-户部街一线,西至螺丝转弯,北至汉中路-管家桥-长江路-青石街-中山东路一线);湖南路;山西路;中山北路D段(云南路至青春剧场北侧);狮子桥步行街;珠江路西段(东鼎大厦东侧至中山路);中央路南段(鼓楼广场至新模范马路);中山路;丹凤街;东至总统府-东箭道,南至长江路,西至太平北路,北至长江后街夫子庙核心区(东至平江府路,南至琵琶街,西至四福街、来燕路一线,北至建康路)建宁路东段(中央门立交至金陵装饰城);钟阜路;中央北路南段(建宁路至沪宁铁路);龙蟠路北段(黄家圩路至中央门立交)18元/平方米二类中山北路B段(新模范马路至虎踞北路);中山北路C段(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至新模范马路)中山北路E段(鼓楼广场至云南路)中央路北段(新模范马路至黑龙江路)长江路(太平北路至中山路);太平北路;管家桥汉中路(螺丝转弯至汉中门广场);牌楼巷;永庆巷;拉萨路中山南路A段(九条巷至羊皮巷);户部街;太平南路北段(小火瓦巷至中山东路);中山东路A段(长白街至抄纸巷);洪武路(白下路至户部街)建康路西段(平江府路至中华路)15元/平方米三类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核心城区:东至明陵路—苜蓿园大街—光华路—大明路—宁铜铁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郑和中路—漓江路—浦江路—燕山路——燕山东路,北至南京西站铁路—南京站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沿城墙至中山门以内10元/平方米四类主城区:一类、二类、三类土地以外,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7元/平方米东山街道五类江南市区:除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以外地区(含八卦洲、江心洲)5元/平方米高新技术开发区五类沿江工业开发区(现六合区的西厂门、山潘、卸甲甸、葛塘、长芦,包括化工园)5元/平方米江宁区:除四类土地以外的区域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盘城、汤泉、桥林街道六合区:雄州、龙池街道及六合经济开发区六类浦口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4元/平方米六合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进行征收的税收。

城建税属于地方税,由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征收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相关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是根据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的。

目前,我国的城建税税率是根据房产的规模、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建税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住宅房产的税率,另一种是针对非住宅房产的税率。

对于住宅房产,按照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

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发达的一线城市,城建税的税率可能会更高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税率可能会较低。

对于非住宅房产,城建税税率一般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非住宅房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且其商业、办公用途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鼓励非住宅房产的建设和使用,一般会采取较高的税率来征收城建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城建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城建税的税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而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增加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此外,城建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房产所有者。

对于租赁房产的住户来说,并不需要直接缴纳城建税。

但是一般来说,房屋的租金中会包括相关税费的成本,作为房东的产权人会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租金中,因此实际上租户也间接地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收,税率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确定。

住宅房产的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非住宅房产的税率一般较高。

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纳税人一般为房产所有者,而租户间接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苏地税函[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4〕15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代征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个人按开票金额的0.25%进行预征。

待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项。

1、受托单位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的系统需保持一致,以确保代征同步。

2、受托单位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解缴已代征的税款,并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

3、委托代征的具体流程以及资金、票据等管理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委托代征的管理受托单位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详细记载并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苏建价〔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那么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么样的呢?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的税率法律常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城建税税率都是多少法律常识: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专业文章2011-03-17 11:26:58 阅读5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苏州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77%;县镇:3%×(1+5%+3%+2%)/[1-3%×(1+5%+3%+2%)]=3.413%;乡村:3%×(1+1%+3%+2%)/[1-3%×(1+1%+3%+2%)]=3.284%。

无锡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8%县镇:3%×(1+5%+3%+2%)/[1-3%×(1+5%+3%+2%)]=3.41%乡村:3%×(1+1%+3%+2%)/[1-3%×(1+1%+3%+2%)]=3.28%常州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镇江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南京新税率: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扬州新税率:区域调整前调整后1 市区 3.445% 3.477%2 县城、镇 3.381% 3.413%3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3.252% 3.284%南通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 3.477%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淮安新税率: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也是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的,这也就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

建设工程涉及的税种一般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税率计算按照以下公式:1、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7%、5%、1%;3、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4、印花税主要涉及范围包括: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1)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适用税率,税率:0.005‰;(2)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税率:1‰;(3)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租赁金额*适用税率,税率:1‰;5、房产税:(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6、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7、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8、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公式: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18%;(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税率27%;(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9、个人所得税:(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 ,速算扣除数0;(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5;(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3375;(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8)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15375;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特别注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每月进行网上或手工纳税申报,无税也要零申报。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导语: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

但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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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

【标 签】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日期】2015-09-23
【实施时间】2015-09-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
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5-10-0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苏国税发[1995]338号)收悉。

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

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

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明确拆迁安置事宜。

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种。

该税种主要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以提供更好的城市服务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指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纳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为三个档次:低税率、中税率和高税率。

不同税率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税基,以确保公平合理的纳税制度。

低税率主要适用于个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其税率较低,可以减轻其负担。

一般来说,低税率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享受一定的免税额或减免税额,以减少税收压力,鼓励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中税率适用于中等规模的企业和有一定实力的个人,其税率略高于低税率,但仍具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中税率的设定可以适当增加税收收入,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和公共设施的投资,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高税率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的个人纳税人,其税率相对较高。

高税率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高税率也可以提高税收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财政收入的情况。

税率的确定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税率时,应该注重公正合理,防止税负过重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同时也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税率的调整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税率设定,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升,同时也需要关注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税率的调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确定,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完整word版)【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完整word版)【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1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4-4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10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二)简易计税方法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1985]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1985]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1985〕87号)各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在省政府颁发实施细则以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开征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省城乡开征,按下列区域范围划分适用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市区系指城市区行政区划所辖范围,不包括郊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也执行7%。

县级市的市区系指经批准建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驻地建制行政区域范围,镇系指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各郊区的,税率为5%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以外的较大工矿区或经济比较繁荣、相当于市区规模的郊区,按上述适用税率执行税负明显不合理的,其适用税率可由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纳税地点和期限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期限与其计税依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同,在缴纳这三种税时同时缴纳。

纳税人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在产(商)品销地纳税的(如行商、临时经营等),按纳税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以综合扣税率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产品税的单位,均应按扣缴单位所在地适用税率,于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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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346号
【发文日期】2002-10-25
【实施时间】2002-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自地税发[2002]125号文)收悉。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缓解手续而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部门可以追缴入库。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错误整改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错误整改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错误整改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针对城市的建设和修缮所征收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如果您发现某个城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错误,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方法:
1. 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据说明税率被误收、多收或少收的情况。

2. 如果您发现是税务机关设置税率不当,可以在网上或者其他途径了解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然后和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3. 如果您是企业或个人被误收税款,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的申诉。

在申诉中,您需要提供正确的纳税证明和相关证据,以帮助税务部门将错误信息更正。

总之,如果您发现城市维护建设税率错误,应该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效证据并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国税发[199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

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问题改革建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问题改革建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二十多年来,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城市建设的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弊端;改革方向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二十多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

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

并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

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使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

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2、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

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

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税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苏财税〔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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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建筑施工,税率,实际纳税地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4﹞227号
【发文日期】2004-10-26
【实施时间】2004-10-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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