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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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行政法规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7)司法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1)部门规章 (14)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4)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 (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6)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8)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 (19)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21)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2)地方性法规 (25)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6)地方政府规章 (2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29)法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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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下文中小编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

然而,妇女在实现平等权益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推动性别平等,各个国家制定了妇女维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妇女的权益。

一、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犯等都是违法行为。

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向警察报案、申请保护令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措施和制裁力度,以确保妇女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反性骚扰法反性骚扰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非语言或身体接触等都是违法的。

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机制,以防止和有效打击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对妇女的非法歧视都是违法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雇、拒绝雇佣、工资待遇不平等等。

当妇女遭受性别歧视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获得维权。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平等就业措施和政府应提供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以确保妇女的平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婚后所得财产应当享有共同所有权。

当然,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的财产也应该平等分取或合理划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还规定了妇女婚后对夫婿财产的继承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涵盖了反家庭暴力法、反性骚扰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联法律知识点

妇联法律知识点

妇联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重视和提升。

为了保障女性的权益和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妇联法律是保护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些关于妇联法律的知识点。

一、妇联法律的背景和意义妇联法律是为保护女性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进性别平等、打击性别歧视,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提供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女性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妇联法律的出台对于确保社会公正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妇联法律的基本内容1. 性别歧视禁止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不得因性别而实施歧视行为。

它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为性别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平等权利。

2. 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定婚姻制度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如禁止婚前检查、打击家庭暴力、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等。

3. 就业歧视禁止法:该法旨在保护女性在就业领域的权益,如禁止歧视女性的招聘政策、实施性别工资歧视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女性享有特殊保护的情形,如孕期和哺乳期。

4.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改善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等。

三、妇联法律的实施和问题妇联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女性权益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仍然不够到位。

有些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甚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因此,建立全面的宣传教育体系非常重要。

其次,法律的具体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涉及女性权益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司法部门需要更加注重公正审判和维护正义。

最后,性别歧视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也是制约妇联法律实施的重要障碍。

除了依靠法律,我们还需要注重从根本上引导和扭转传统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

综上所述,妇联法律是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妇女儿童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范文最新推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1 / 23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范文最新推荐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妇女享有人身平等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享有人生、婚姻和家庭权利。

第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妇女实施歧视和侵害,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第三条:妇女有权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享有劳动报酬,保障其在职场的平等权利。

第四条: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殖健康,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和虐待。

第五条: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保障其平等参与和发展权利。

第六条: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权利的保护,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尊严。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女童和老年妇女的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妇女的关爱和支持。

第八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和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和发展。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很多的,并且我国劳动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接下来,针对这部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内容,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努力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它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非歧视和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章:妇女权益的保护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和法律义务。

它包括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

该章还规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打击,如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

此外,该章还涉及到妇女的保护和关心措施,如妇女福利保障和职业培训等。

第三章:儿童权益的保护第三章重点关注儿童权益的保护。

它规定了对儿童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如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和教育权等。

该章还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保护失去父母抚养的儿童和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第四章:保护机制和责任第四章介绍了保护机制和责任。

它强调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该章还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和监督检查机构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五章明确了对违反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它规定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偿措施。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第六章:国际合作第六章强调了国际合作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上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层面上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的方针和原则。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权益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努力工作。

然而,要真正实现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及措施有哪些

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及措施有哪些

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及措施有哪些妇女权利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一直在努力制定法律和措施,以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法律和措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本文将介绍一些以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及措施。

首先,许多国家都通过了反性别歧视的法律。

这些法律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其他领域对妇女进行歧视。

例如,美国通过了《平等薪酬法案》,禁止雇主因性别而歧视雇员的薪酬。

欧盟也通过了《性别平等法案》,规定雇主不能因性别而歧视员工的招聘、晋升和培训。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妇女在职场上的地位,减少她们受到的歧视。

其次,许多国家还通过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和剥削的法律。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性侵和其他形式的暴力。

例如,印度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规定家庭成员不能对妇女实施暴力。

瑞典也通过了《性侵法案》,严惩性侵犯行为。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减少她们受到暴力和剥削的风险。

此外,许多国家还采取了措施,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例如,一些国家实施了妇女政策,鼓励女性参与政治和决策。

挪威通过了《性别平等法案》,规定政府和企业必须实施性别平等政策,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参与度。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了妇女就业法案,鼓励雇主提供妇女友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减少她们受到的歧视和剥削。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措施,国际组织也在推动保障妇女权利的工作。

联合国通过了《妇女权利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联合国还成立了妇女权利委员会,监督各国履行妇女权利公约的情况。

这些国际组织的工作有助于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妇女权利保障工作,推动各国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和促进。

总之,保障妇女权利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法律和措施,努力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保护妇女权益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妇女的权益。

在中国,也有多个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权益,以确保她们在经济、教育、就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中国于201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

该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措施,包括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构、制定家庭暴力侵害的紧急保护令等。

二、婚姻法婚姻法是1980年通过的一项法律,确立了男女平等、自愿结婚的原则,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妇女有权自主选择配偶、拥有财产权、继承权等,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行为。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妇女在就业和劳动领域的权益保护。

根据这些法律,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等原因歧视妇女,提供妇女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工作安全等方面的平等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6年颁布,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该细则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及政府和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组织的责任和职责。

五、国家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政府为控制人口数量所制定的一项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根据该法,禁止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并为妇女提供合法的生育选择和保健服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于2015年通过的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以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和程序,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8年颁布,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实施细则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

总结起来,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婚姻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3. 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令、 收容救助、紧急避险等,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4. 妇女教育和培训:法律要求国家加强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能力,促进 妇女的全面发展。
5. 妇女健康保护:法律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妇女的健康保护和服务,包括妇女的生殖健康 、妊娠保健、妇女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6. 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妇女权 益的监督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促进妇 女的平等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和促1. 平等权利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包括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益。
2.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受性别歧视。雇主不得以 婚姻、怀孕、生育等为由进行歧视或解雇妇女。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妇女的产假、哺乳假等 特殊保护措施。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doc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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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行政法规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7)司法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1)部门规章 (14)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4)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 (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6)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8)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 (19)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21)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2)地方性法规 (25)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6)地方政府规章 (2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29)法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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