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2x】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上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中国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城市、乡村公共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拍卖、租赁等管理工作。
划拨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或租赁。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综合平衡的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法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利用费或者违反土地划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面积、用途、标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符。
出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让与租赁的差别在于,出让是一次性缴纳使用权出让金,而租赁是按期缴纳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先稳定、后增量”的原则。
2.同一地区,同一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相同。
3.由于出让价格主要是为了反映土地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出让价格。
4.出让土地的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非法炒作。
5.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
租赁的主要优势在于使用权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减轻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压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租赁土地的用途必须与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符。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建规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建规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建设效益,订立本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职责分工1.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相关人员负责乐观搭配职能部门的工作,如供应相关资料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标准1.建设用地规划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要求。
2.建设用地的审核和审批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程序公开、程序公正。
3.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于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必需进行严厉处理,包含责令停工整改、罚款、扣除信用等。
五、考核标准1.建设用地规划审核人员要定时按质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要符合要求。
2.建设用地审批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要符合要求。
3.建设用地监督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正、公平、严格,不能有任何袒护和姑息。
六、管理流程1. 建设用地规划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料子: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料子。
2.受理审查:职能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料子完整、真实有效。
3.业务审核: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评估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决策:依据审核结果,职能部门决议是否批准建设用地规划。
5.审批结果通知: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并明确下一步的手续办理要求。
2.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料子: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审批申请料子。
2.受理审查:职能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料子完整、真实有效。
3.业务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查,评估申请人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审批决策:依据审批结果,职能部门决议是否批准建设用地。
5.审批结果通知:向申请人通知审批结果,并明确下一步的手续办理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规划、开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可连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建设用地,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统筹规划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高效利用原则:精细管理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4.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施可连续土地利用。
5.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供应土地资源,公开透亮、公正公平。
四、职责与权限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修订和完善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看法;–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2.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监督和引导各部门依照规划方案执行。
3.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负责建议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事宜。
4.建设用地开发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布局、开发和利用;–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并执行。
5.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的管理、调查和评估;–监督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情况;–组织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五、建设用地管理流程1.建设用地规划流程:–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确保符合国家、地方和企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内部审核、政府部门审批后,报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2.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包含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决议是否批准。
3.建设用地开发流程:–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包含工程设计、施工准备和投资计划等;–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并依照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4.建设用地使用流程:–完成建设用地开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资源;–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用于管理土地资源的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合理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进行收回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征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程序,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保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用的公平和合法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把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给需要土地用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促使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注重对土地用途的合理规划,加强对土地出让结果的监管,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行为。
土地利用规划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指导性文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还需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衔接,统筹城乡发展,为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土地使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加强土地使用管理至关重要,能有效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土地使用管理应成立健全的机构,加强对土地使用的跟踪和监管,并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同时,还应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村发展需要,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合法使用,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基础,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和责任。
2.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旨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
3.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建设用地,同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田水利设施。
4.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防止乱占乱用农村土地。
5.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在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时,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
6. 农村土地执法制度:农村土地执法制度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订和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1. 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的方式不同,建设用地可以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等几类。
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细分化趋势,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各异。
因此,针对不同类别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健全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2.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居民住宅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导向,对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和优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乡规划的制定与更新应与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相衔接,为建设用地的规范利用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撑。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保障建设用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要及时纠正。
(3) 建立建设用地监管机制建设用地监管机制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城市规划局应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用地变更、违建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制定处罚措施。
(4) 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建设用地用途管理是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规划局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各类建设用地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进行土地利用,禁止违规建设用地的行为。
3.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表现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方面:(1)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建设用地的利用行为。
在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内容,强化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用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重要手段。
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的背景1. 土地资源稀缺性: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少,土地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
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2. 土地市场不规范:近年来,我国土地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供应不足、土地闲置浪费、土地交易不规范等。
加强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3. 生态环境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4. 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用地需求日益增长。
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城市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三、建设用地用途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1)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土地使用权划拨: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2. 建设用地用途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
(2)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建设用地布局、规模和功能。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3. 建设用地开发利用(1)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3.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3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划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第四条济南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五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需要,编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用地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用地计划时,应当按照计划编报程序另行报批。
第七条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并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和上一级计划部门。
市、县(区)计划部门负责用地计划执行中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严格控制占用稳产高产田、菜田和人均占有粮田三分以下的土地。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国家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单位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规划定点初步意见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领取用地计划通知书;(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通知书、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申请,并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范围:
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规划
区内、外、国营农场) 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 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
有关临时使用土地的问题
临时用地的概念:
指因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 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 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临时使 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 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 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1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 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 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 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47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 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 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 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 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 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 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宏观控制。
第八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
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应当遵循优先发展新区、控制旧城改造规模、旧城改造与新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用地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合理疏散旧城区人口,使城市人口主要流向新区,并使其分布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相一致。
第九十条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除本章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类型零星建设用地。
第九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位置、界限、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等。
第九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经核实资料、核查规划、现场踏勘、征求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立工程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2021/4/1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展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立工程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立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局部;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立工程,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展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展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立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立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展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立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展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限;〔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限。
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二)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合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四)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建设用地权益。
二、建设用地审批第四条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下列建设用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三)其他需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下列建设用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三)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用地风险评估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二)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四)审批机关根据审核和论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五)审批机关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批期限:(一)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1. 简介建设用地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规范所制定的法规的总称。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供应和转让、土地利用效果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2. 主要内容建设用地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2.1 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是指对土地利用范围、用途、强度、布局、关系等进行的规划和管理。
土地使用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土地使用规划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潜力、生态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编制。
2.2 土地供应和转让土地供应和转让是指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市场需求,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向社会供应建设用地,以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的需要。
土地供应和转让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土地供应和转让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3 土地利用效果监测土地利用效果监测是指对建设用地利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通过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调整和改进。
土地利用效果监测可通过遥感技术、测绘技术、统计分析等手段进行。
3. 法规的意义和作用建设用地管理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建设用地管理法规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通过制定科学的土地使用规划,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这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建设用地管理法规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强度,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同时,加强对建设用地利用效果的监测,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最后,建设用地管理法规可以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供应和转让制度,可以防止土地资源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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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用地计划、申请、用地补偿及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用地计划、申请、用地补偿及使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的建设用地。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是公司建设用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1.3 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公司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4.1.4 组织公司新增用地项目前期论证和设计会审;协调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