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doc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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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doc 21)
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一、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放和创新市场定位与战略目标
㈠市场定位
过去信托投资公司实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主要以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为主。根据国务院整顿信托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彻底调整原有业务定位,把其办成一个主要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本市场定位和基本功能如下:
1.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发挥社会理财职能。公司通过接受客户的各种资产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可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客户的其他特定目的,从而发挥财产管理功能,提升社会财富的管理效益。
2.作为货币经营机构,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货币经营行为。通过吸收信托资金,公司可以集中社会信用,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运用信托资金(同业拆放、贷款等),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从而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
3.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社会投资功能。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从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投资体系,发挥社会投资功能。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外汇信托业务。
11.同业拆借。
12.自有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㈡核心业务和产品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及战略目标,结合信托业的法定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核心业务,将主要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公司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资产管理业务有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信托,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具体经营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二是代理,委托人无需将委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业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从事管理活动,具体经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以信托业务为主。
第二类:投资银行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利润来源,也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辅助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将依托于公司的知名度及策划力,在基金管理、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经济咨询、债券承销业务、项目孵化等业务领域大力开拓,并结合资金信托及自有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树立金融服务的企业品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方式,主要通过投资入股方式介入公募基金管理以及传统的券商业务(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业务);另一种是直接方式,直接经营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以直接经营方式为主。
第三类:自营业务。即自有资金的运用。自营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信托投资公司短期内的重要利润,其规模大小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
三类核心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经营的核心业务和产品具体内容见下文。
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与信托品种
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导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信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要,开发和经营以下信托品种:
㈠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按照受托财产的种类,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1.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主板及二板的股票一、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基金、投资高新技术及基础环保产业以及开展信托贷款业务。
2.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财产信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⑴动产信托。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前着重结合企业设备融资需要,开发动产设备信托。即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设备制造商的委托,将相关动产设备租卖给需要设备的厂商,既可以帮助设备制造商销售设备,又能达到帮助急需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厂商融资的目的。
⑵不动产信托。包括房产信托和地产信托。可以利用信托的投资、保障功能,配合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和管理。
⑶有价证券信托。包括管理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有价证券信托。当前着重开展表决权信托,通过接受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股份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⑷金钱债权信托。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利用金融创新手段,盘活债权。结合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等需要,当前重点开拓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信托业务。
⑸知识产权信托。重点探索专利权信托,参与风险投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综合信托。指信托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财产的信托业务。当前可重点开拓国有资产信托和企业经营权信托,以由信托关系产生的明确的产权主体地位,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达到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托投资公司近期应以资金信托为主。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业务开展要循序渐进,当资金信托这种理财方式逐渐被整个社会所认同、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得到一定恢复时,再渐次推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㈡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按照信托目的不同,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的信托业务包括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具有自身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本身。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环境保护事业等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公益信托。从信托投资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近期可私益信托业务为主,以公益信托业务为辅。
㈢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照客户的类型,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包括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委托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的,属于机构信托。委托人是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托。公司根据目前信托市场的状况,近期以开展机构信托业务为主,同时,积极推出适合个人的信托业务。
㈣指定信托与自主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