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机关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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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机关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市直属机关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为机关妇女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巾帼建功”活动深入开展,依据《××市“巾帼文明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是在市直机关中以女性为主、职业文明和工作业绩具有先进性,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集体和岗位。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践行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工作绩效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巾帼文明岗”是市直机关“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激励机关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市直机关各单位工作的总体计划,具体工作由市直机关党组织直接指导,机关妇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

2、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发挥表率作用。

3、岗位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受到好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修养。

4、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为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

5、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并能切实维护机关妇女合法权益,努力为机关妇女的成才、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市直机关创建“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直接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巾帼文明岗”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批的办法进行。申报程序为:市直机关各单位申报→市直机关妇工委考核→市直机关工委核准→市妇联命名(授牌)。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申报岗必须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党委意见,于评选年的上年10月份前报市直机关妇工委。

第七条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市直机关妇工委负责对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对“巾帼文明岗”进行自查、复查。

第九条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对不合格的岗位,市直机关妇工委提出整改意见,半年后进行复查仍无改进的,报市命名部门复核、处理。

第十条“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措施,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在“巾帼文明岗”工作成绩显著的突出女性,所在单位应制订相应措施,优先为她们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帮助和支持她们在岗位上成长成才。

第十一条“巾帼文明岗”发生以下情况者,经核实,由命名单位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1、本岗中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

2、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主管部门处分的;

3、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计划生育考核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创建活动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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