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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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苏住建质〔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6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市“263办”组织的建筑工地扬尘检查中发现,我市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等地区少部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存在工地围挡不到位、裸土未覆盖、进出工地车辆未冲洗等明显问题,并在苏州电视台媒体公开曝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为强化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高工作实效,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吴江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三方机构暗查暗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相关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把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并重,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督查检查,切实抓细、抓实、抓好。

二、强化检查,重典治违。

明确行政处罚高压线,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施工单位未编制工地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或不具有操作性;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池、未配备高压冲洗设备,一律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定期通报各市辖区(不含吴江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三方机构暗查暗访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属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要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上限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一、前言建筑施工过程中,扬尘是一个常见的环境污染问题。

扬尘不仅影响施工工人的健康,也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和工人的健康,制定一份专项方案来治理建筑施工扬尘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本专项方案的目标是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控制措施,保护施工工人的健康,并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三、控制措施1. 施工现场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施工全过程的监管。

- 严格执行施工工地的封闭管理,确保覆盖建筑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产生。

-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清洁工作,包括道路、堆料场地等,使积尘量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2. 技术控制- 使用湿法施工工艺,将施工工地的地面保持湿润,降低扬尘产生。

- 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保证其正常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扬尘。

- 对于大型机械作业,采用喷雾装置,控制扬尘产生。

3. 现场培训- 培训施工工人关于扬尘治理的重要性,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装备的方法。

- 教育工人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防护眼镜等。

4. 定期监测- 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扬尘超标问题。

- 依据监测结果,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经费保障建筑扬尘治理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议将治理经费纳入整个工程预算中,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六、责任追究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如存在违反该专项方案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七、总结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本专项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工人的健康,保护环境的质量,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各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方案的落实和执行。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目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苏住建质〔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市政工地扬尘污染“263”行动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1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地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密集暗访,在多地发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缺失,扬尘污染严重的情况。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住建部门监管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近期市“263”办曝光项目集中通报如下:一、通报批评项目情况1.苏州太平中学及高铁新城第三幼儿园。

建设单位: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苏地2017-WG-25号地块1#、2#、3#楼。

建设单位:苏州皓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市新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中环快速路北线二期(春申湖路快速化改造)综合管廊工程。

建设单位: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春申湖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三标(CSH-TJ03)。

建设单位: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DK20060788地块苏州市独墅湖医院、开闭所、污水处理中心土建工程。

建设单位: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大学医学中心);施工单位: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扬尘控制规定(18号文)

苏州扬尘控制规定(18号文)

苏州扬尘控制规定(18号文)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四条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实行统一管理。

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控制扬尘污染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无扬尘控制方案的作为废标处理。

扬尘控制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按规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第六条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报送工程项目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无此方案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建设施工用地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或其他可装配式的硬质材料设置围栏。

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临主干道围栏不低于2.5米),四周连续设置,不得使用镂空围栏和竹篱围栏。

新开工工地原则禁止使用砖砌围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

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都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要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脚手架底、材料的堆场必须作硬化处理。

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空地,应当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闲置六个月以下的空地,应当采取覆盖、地表压实、洒水压尘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一、工程概况本次扬尘治理工程位于某市区,总工程面积约为平方米,主要包括道路硬化、绿化带建设等内容。

该区域环境状况较差,存在较为严重的扬尘问题,影响市民出行和生活环境。

二、编制依据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扬尘治理标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等。

三、扬尘控制清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扬尘控制清单,明确了扬尘治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其中包括道路硬化、绿化带建设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控制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立了多个扬尘控制点,对扬尘进行全面监测和控制。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运输路线、料场等。

五、具体控制措施5.1、日常管理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定期清理施工现场、清洗运输车辆、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管理等。

同时,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为本次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改善该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5.1 施工现场管理5.1.1 施工现场保洁施工现场保洁是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保洁计划,明确保洁责任人,定期进行现场清理,及时处理垃圾和污水。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5.1.2 沉淀池沉淀池是处理污水的重要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沉淀池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污水的监测和处理,保证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1.3 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管理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是临时储存建筑垃圾的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垃圾不会滋生细菌和异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1.4 木工间管理木工间是加工木材的场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木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不会受到损坏和污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苏住建质〔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抓细、抓实、抓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根据省住建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和市住建局关于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8月29日至30日期间对全市部分在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涉及6个地区的12项在建房建工程项目(其中相城区1项、吴江区3项、张家港市2项、常熟市2项、太仓市2项、昆山市2项)。

督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优良工程1项,合格工程10项,不合格工程1项。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

总体来看,受检地区住建部门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在辖区内有序开展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存在问题检查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控制文明施工不规范、不标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参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对扬尘管控存有应付检查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1.一些项目涉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扬尘管控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号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报监工程,特别是规模以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标段、500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占地20000㎡以上的市政、交通、园林、水务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辖项目及工程监督机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技防措施,具体如下:一、喷淋抑尘设备建筑工地开挖和破凿作业时,应就近设置雾炮机对准作业面持续喷雾降尘。

施工现场应配备围挡喷淋、移动洒水车,确保干燥起尘部位全覆盖。

除雨天外,所有喷淋洒水设备双整点开启,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保持场地湿润无干燥土。

二、车辆冲洗平台规模以上工程应采用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规范设置过水槽、排水沟、截水沟、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受场地限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同意后可配备增压泵、两把高压水枪、两名冲洗人员有效冲洗出场车辆。

三、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安装“泵吸式”PM10在线监测设备(具备噪音监测功能),监测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及布置点位要求(详见附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所有在监工程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模以上工程应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到出场车辆冲洗后全貌、PM10监测设备显示屏幕;工程最高点视频监控应能够拍摄施工现场全貌。

项目部会议室应能随时调用展示至少1个月内的视频录像资料。

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及措施

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及措施

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及措施1、施工现场保洁(1)施工现场四周采用封闭的围档,高2米。

(2)施工区内派清扫班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料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

生活区、办公区由保洁员每天进行日常清扫工作;①每日进行1至2次清扫,清扫的灰尘和垃圾必须及时处理至垃圾存放点,不得滞留;②在清扫前,必须对路面、地面进行洒水,防止清扫时产生扬尘而污染周边环境;③车辆进料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清洗,入料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项目部;④做好保卫工作,与本工程无关的扬尘污染源禁止带进工地;⑤生活区垃圾箱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袋,及时清运,及时上盖;⑥项目配备洒水车,每日在项目场区内洒水。

2、现场沉淀池施工现场的沉淀池由清扫班清扫,并形成记录。

(1)工地内沉淀必须设置沉淀池;(2)日常每周一次沉淀池进行清理,特殊情况下(如浇灌混凝土)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管道畅通;(3)不得将漂浮物和固体物件排入沉淀池;(4)专池专用,不得代替其它排水池;(5)不得损坏沉淀池;(6)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排污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排污达标。

3、建筑垃圾堆场管理(1)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不得混堆;(2)禁止超量堆放;(3)保持周边清洁,不得散落;(4)及时做好记录;4、木工棚管理木工棚由木工机械操作员日常负责管理,必须确保木工棚产生的粉尘、废料不污染环境。

(1)木工棚由木工机械操作员管理;(2)保持木工棚整齐、整洁、及时清理锯木及废料,锯木及刨花等必须装袋后清运至指定地点,必要时可进行喷水湿润后再清理;(3)专棚专用,禁止将木工棚作他用。

5、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垃圾及砂石等材料的运输,能导致在运输途中的撒、漏、扬等不良现象,造成扬尘污染和其它环境影响,必须实施控制。

(1)垃圾的清运和砂石材料的进场必须由车厢自动翻盖的车辆实施封闭运输,无此设备的车辆禁止进场运输;(2)禁止超载,必须保证车厢封闭完整,不留漏缝;(3)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4)自动反倒时必须缓慢进行,禁止猛加油门而造成排气管冲灰产生扬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代表议案,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全面开展以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为重点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三区三城”建设要求,以防治建设施工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现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明显改善,为创建最佳宜居城市作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理扬尘污染。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消纳管理办法、渣土运输营运管理办法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等,以行政监管和经济杠杆并举治理扬尘污染。

(二)加强工地管理,严格控制拆建扬尘。

建立健全建筑物拆除和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把扬尘污染控制作为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强化总承包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开展建设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明确防控标准和要求,加强执法检查,强化现场监管,确保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达100%。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04【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一月四日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苏住建质〔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5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扬尘污染防治推进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现场观摩暨扬尘防治提升行动专项工作部署会精神,深入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确保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可控、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我局于7月20日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以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项目,以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等为重点内容,共抽查了在建工程10项,其中,公共建筑4项,商品住宅4项,累计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市政工程2项,总造价约4.74亿元。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局部)停工通知书1份,现场已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施工安全方面督查结果表明,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总体稳定,但仍有一些项目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个别项目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体系。

个别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较为松散,存在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个别项目重大危险源方案审批程序不到位,存在建设单位未在爬升脚手架方案上签署审批意见、盖章的情况。

2.脚手架。

部分项目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剪刀撑和立杆相连处扣件缺失的现象;个别项目脚手架存在部分立杆弯曲变形、水平杆不连续、立杆设置偏少等问题;个别项目的脚手架围网局部破损严重。

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某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某某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9号)的总体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严格执行《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某某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继续下降。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扬尘治理情况检查。

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8 版)》(详见附件1)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为依据,每月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

(二)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推进扬尘治理相关重点工作。

根据《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 号)的有关要求,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要求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苏府办〔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和绿化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全面完成2018年度苏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根据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结合2018年度苏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要求,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紧紧依靠人大监督,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例,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等措施“全覆盖”。

严格做到:围挡作业、封闭施工,场地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喷淋抑尘、严禁抛洒、图牌公示,依托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管理系统,打造“智慧工地”信息化平台,提高扬尘治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依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件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件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件
为深入打好下半年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落实情况纳入扬尘管控监督考核:
- “一对一”结对帮扶重点项目:
- 结对帮扶人:市、县级市(区)扬尘管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处(科)室有关负责人,及各单位下属监督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和(副)科长(主监员、甲方代表)等(每人至少结对帮扶1个项目)。

- 邀请攻坚办、大气办有关负责人参与结对帮扶。

- 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密检查频次,充分利用“慧眼”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加强考核通报:依据《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考核细则》,对各地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定期通报。

- 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治扬尘措施,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创造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

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苏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苏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建设工程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施工扬尘问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居民健康,苏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管控。

首先,苏州市政府明确了施工扬尘污染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

同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协作,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苏州市政府强化了施工扬尘应急管控措施。

建设部门要求各建设单位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扬尘污染突出问题,确保施工场地周边的道路清洁,避免扬尘污染。

在气象条件不利时,要加大洒水频次,有效降低扬尘浓度。

此外,还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和预警信息,及时发送气象信息,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力度。

苏州市政府还推行了绿色施工的理念。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例如,对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覆盖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须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土方开挖等施工要加大道路洒水压尘频次;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工程时,必须有专项防止扬尘措施,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此外,苏州市政府还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了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

修订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同时,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加强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苏州市政府还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总之,苏州市政府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推行绿色施工、加强监管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管控,旨在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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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
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8〕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和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全面完成2018年度苏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结合2018年度苏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要求,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紧紧依靠人大监督,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例,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等措施“全覆盖”。

严格做到:围挡作业、封闭施工,场地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喷淋抑尘、严禁抛洒、图牌公示,依托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管理系统,打造“智慧工地”信息化平台,提高扬尘治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依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和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也应设立相应机构。

(二)职责分工。

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除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裸土地面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铺装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风力在5级以上时,房屋拆除工程应停止施工。

市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以及车辆检验过期或检验不合格、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严格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坚决防控车辆带泥上路;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留存时间;风力在5及以上时,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停止施工。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GPS定位监管设备不开启使用、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
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在市政道路维修、地下管线施工与维修时,工地要设置连续、封闭和符合要求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要作硬化处理;路面采用板材铺装时应带水切割;施工物料堆放规范;裸露地面要进行覆盖或临时绿化;施工现场车辆驶出工地必须进行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交通建设工地扬尘防治责任,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搅拌站、生活区采取硬化;长期裸露堆土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施工区域经过城镇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通道时,工地两侧连续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路面采用板材铺装时应带水切割。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在市区的水利工程严格按要求使用商品砼,严禁现场搅拌砼;在施工集中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统一围墙,墙面整洁规范;工地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及简易洒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湿,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采用降尘监测法,参考苏州市市级城建交通重点工程目录,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每个行政区选择适当建筑工地开展建筑扬尘监测;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督促在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栽植行道树,对树穴
和种植土及时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未完成清运的,进行遮盖;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废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在环境敏感区和城市道路应做到随产随清,其他地段要在当日内清理干净。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组织领导和督促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协调本辖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扬尘防治责任。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扬尘管控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扬尘管控水平。

(二)建立专项工作机制。

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监管责任和主要任务(见附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扬尘专项检查。

各区(不含吴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将在建项目清单和检查执法信息,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将及时通报共享。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扬尘管控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强化全过程指导和控制,确保取得明显实效。

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情况将作为市“263”办对各地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开展专项工作部署。

4月中旬前,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应作专项动员部署,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组织一季度建设工程扬尘全覆盖检查,明确扬尘检查标准,告知所属相关企业及施工项目部,并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

(四)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要每季度对所监管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同时,加强日常“双随机”抽查,严格落实检查频次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记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等措施,严肃追责。

(五)组织专项巡视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市区建筑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并提请市人大相关工委组织上、下半年各一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动建设工程扬尘管理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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