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划分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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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划分

(一)一般规则

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遵循以下具体原则:一是集权原则。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为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与社会稳定,维护中央政府权威,一般都在政府间初次分配中集中较多的财力,将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归中央政府。二是效率原则。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不仅征管较为简便,而且不易流失;一些流动性不强的收入如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收入,地方政府较为了解税基等基本信息,同时税基流动性差,收入相对稳定,划归地方政府易于操作,征税效率较高。三是恰当原则。为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对于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通常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对于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如关税等,不宜作为地方收入或实行中央地方分享。四是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对于收益与负担直接对应的收入如使用费等,一般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中央地方收入划分办法

(二)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做法。

从各国具体实践看,日本、英国等单一制国家通常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大宗税种作为中央收入,中央收入比重相对较高;德国、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一般将所得税纳入联邦与州等地方政府的共享范围,财力集中水平略低于单一制国家。另外,各国普遍将财产税、车辆税、销售税等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全口径中央财政收入比重(%)

注:2005年数据。

政府间收入划分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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