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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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总则3.2规划编制程序3.3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规划成果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基本规定4.2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设计成果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条目说明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TDT100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汇编)

TDT100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汇编)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方案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方案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方案编制一、项目概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优化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项目。

本项目拟对XX市某地区的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项目目标1. 增加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2. 优化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本。

4. 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内容1. 土地调查与评估:对待开发土地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土地的地理条件、土壤状况、地貌特点等,并进行土地资源评估,确定可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

2. 土地规划设计:根据土地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局土地用途,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等,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3. 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对开发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等,提供良好的城市配套设施。

4. 环境保护措施: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保护绿地、建设雨水花园、推广节能环保建筑等措施。

5. 经济效益评估:对整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分析土地利用收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四、实施步骤1. 确定项目团队:成立项目团队,由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土地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获取土地基础信息,并进行土地资源评估,确定可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

3. 土地规划设计:根据土地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土地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开发区域及各种用途的用地比例。

4. 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土地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土地开发后的配套设施完善。

5. 环境保护措施:在整理开发过程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6. 经济效益评估:对整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分析土地利用收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最新)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最新)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送审稿)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土地整治 (1)3.2农用地整治 (1)3.3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1)3.4宜农未利用地开发 (2)3.5土地复垦 (2)3.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4 总则 (2)4.1规划定位 (2)4.2主要任务 (2)4.3规划范围 (3)4.4规划期限 (3)4.5指导思想 (3)4.6编制原则 (3)4.7编制依据 (4)4.8编制程序 (4)4.9其他要求 (4)5 准备工作 (4)5.1组织准备 (4)5.2技术准备 (4)6 调查研究 (5)6.1基本规定 (5)6.2上轮规划实施评价或相关工作情况评价 (5)6.3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 (6)6.4生态环境和景观保护建设研究 (9)7 规划成果编制 (10)7.1基本规定 (10)7.2规划目标确定 (10)7.3土地整治总体布局 (11)7.4土地整治基础设施体系构建 (12)7.5镇村体系空间布局优化 (12)7.6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治 (12)7.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 (12)7.8土地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12)7.9重点项目选定 (13)7.10规划投资与筹资分析 (13)7.11土地整治安排 (14)7.12规划效益影响评价 (14)7.13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制定 (14)8 规划成果要求 (15)8.1规划文本 (15)8.2规划图件 (16)8.3规划数据库 (16)8.4规划说明 (16)8.5规划附件 (17)9 规划评审报批 (17)9.1评审内容及要求 (17)9.2评审结论 (17)9.3报批程序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 (18)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流程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 (19)数据单位要求 (19)附录C(规范性附录) (19)县级土地整治规划重点项目规模参考标注表 (19)附录D(资料性附录) (20)表D.1农用地整理潜力补充调查表 (20)表D.2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补充调查表 (21)表D.3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补充调查表 (22)表D.4废弃土地复垦潜力补充调查表 (23)表D.5宜农土地开发潜力补充调查表 (24)附录E(规范性附录) (25)表E.1××县土地整治潜力汇总表 (25)表E.2××县土地整治规划控制指标表 (26)表E.3××县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规模表 (27)表E.4××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表 (27)表E.5××县土地整治重点项目表 (27)表E.6××县土地整治支撑性基础设施规划表 (28)表E.7××县生态环境与人文自然景观保护统计表 (28)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适用于我区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最新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最新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T D /T1011-2000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oc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oc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 基本规定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条目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改造,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居住、工作和生活需要。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订规范的项目规划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从项目规划设计的背景、目标、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项目规划设计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用效率的低下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订规范的项目规划设计,对于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规划设计的目标项目规划设计的目标是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利用,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居住需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土地的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城市更加宜居;3.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4.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项目规划设计的内容项目规划设计的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指标、方案和实施计划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步骤。

2.土地利用指标: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指标,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整理的效果。

3.规划方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方案,包括土地的空间布局、道路交通、城市绿化、水利设施等,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实施计划: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包括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和责任分工,确保项目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完成。

四、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方案应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可持续性:规划方案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长期发展。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doc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doc

TD/T1011 ─ 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基本规定4准备工作5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7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实施规划措施10规划成果11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 — 1993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 — 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基本规定3.1.1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1. 引言土地开发整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整理条例》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5.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 编制目的本规定的编制目的是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流程和要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预算的要求进行,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4. 编制程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 1. 组织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工作责任人和职责; 2. 收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等资料; 3. 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结合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预算; 4. 针对工程预算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预算说明编制; 5. 由编制责任人进行预算报审,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6. 编制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最终确定预算报告; 7. 预算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8. 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 9. 将预算内容整理成文档,并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5. 编制要求1.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各项费用;3.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4.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合理确定各阶段的费用;5.预算编制应将工程预算与预算说明进行分项编制,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依据和计算方法;6.预算编制应进行全面核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统计,确保资金的综合利用;7.预算编制应注重风险管控,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

6. 预算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应按照编制好的预算和相关程序进行,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的编制(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2002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的编制(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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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规定4 准备工作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10 规划成果11 规划评审与修改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

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3.1.4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2 基本原则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4 准备工作4.1 组织与技术准备4.1.1 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

4.1.2 制定工作计划。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4.1.3 制定技术方案。

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4.2 资料收集整理4.2.1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f)土地评价资料。

4.2.2 基础资料包括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5.1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查清各类可供开发整理的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

5.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

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5.2.1 农用地整理潜力包括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各类废弃闲散地的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等的潜力;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包括明渠改暗渠,喷灌)等的土地整理潜力;改造中低产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标准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潜力。

5.2.2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包括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

5.2.3 废弃地复垦潜力包括在矿产资源的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掘,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大量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

5.2.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包括大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潜力。

包括位于整理区的小片荒地和闲散地结合土地整理统一进行开发整理的潜力。

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6.1 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土地单项整理区、土地综合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土地开发区。

6.1.1 土地单项整理区是指农田整理区、园地整理区、林地整理区、牧草地整理区、村镇用地整理区、城镇用地整理区、工矿用地整理区、河湖水面整理区等单项内容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2 土地综合整理趋势之包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城镇、工矿、水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3 土地复垦区是指废弃和闲散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1.4 土地开发区是指未利用土地经开垦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

6.2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区要求6.2.1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定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确定整理区类型、规模、位置、整理目标与整理时间等,并注重确定近期重点开发整理区。

划区的最小面积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6.2.2 土地开发整理区界限要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同时尽可能兼顾行政管理界限。

6.2.3 在较大的农用地整理区,应安排主次干路、主次干渠、主次干沟、主次林带、高压电线以及相应场站,并在开发整理规划图商标出。

6.2.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综合整理办法划定土地综合整理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产出率。

6.2.5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质量,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2.6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注重景观和生态保护,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7.1农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

7.1.1 内容7.1.1.1 耕地整理指的是对农田进行的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

7.1.1.2 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

7.1.2 要求7.1.2.1 农用地整理要使土壤和地形适宜于作物的生长发育,适宜于田间机械作业、适宜于灌排工程布设、适宜预防风固沙。

7.1.2.2 农用地整理要尽量避免湿地开发,毁林毁草和围湖造地,对过度开垦、围垦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还林、还草、还湖。

7.1.2.3 农用地整理要逐步将25。

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5。

以下的坡耕地应因地制宜实现梯田化或退耕。

7.1.2.4 农用地整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应用生物、工程与农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7.1.2.5 农用地整理要与农业经营机制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做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7.2 建设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主要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7.2.1 内容7.2.1.1 村镇用地整理包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和调整时间。

7.2.1.2 城镇用地整理指城镇(包括旧区)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和调整利用,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用地标准要符合GBJ 137。

7.2.1.3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包括工矿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用地边界的整合与发展用地的选择。

7.2.1.4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内容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和农村道路、排灌干渠以及厂站、水坝、堤防的调整和土地复垦。

7.2.2 要求7.2.2.1 建设用地整理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7.2.2.2 建设用地整理要根据用地定额,充分利用土地并满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铺设的要求。

7.2.2.3 建设用地整理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律,依据整理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风向等,做到布局合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

7.2.2.4 建设用地整理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做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7.2.2.5 村镇用地整理要与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向中心村、镇归并集中。

村镇用地整理应尽量结合现有基础较好村镇改建扩建,注意节约土地少占耕地,用地标准要符合GB 50188。

7.2.2.6 独立工矿用地除必须现场作业的企业外,因逐步向工业区和工业园区集中。

7.2.2.7 交通、水利设施新建工程应尽可能和土地整理相结合,已做到土方量平衡、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7.3 废弃地复垦7.3.1 废弃地复垦是指包括农用地中废弃地和工矿、交通、水利、城镇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形成的闲散地、荒地的复垦利用。

7.3.2 废弃地复垦的要求7.3.2.1 废弃地复垦要因地制宜,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为原则,确定复垦的方式和规模,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效益。

7.3.2.2 废弃地复垦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整理的目标、方向、方法和进度。

7.4 未利用土地开发7.4.1 未利用土地开发指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对尚未利用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土地的开发利用。

7.4.2 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要求7.4.2.1 未利用土地开发要统一规划,要特别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严禁在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盲目开发。

7.4.2.2 根据开发地区的地域特点和土地适宜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的适度开发规模和土地的用途。

7.4.2.3 已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论证,对水土资源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的地区,应优先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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