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
打包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打包贷款业务说明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银行机构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做抵押,从银行机构获取贷款并专门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采购支出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其特点是:1.出口方银行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装船前资金融通;2.贷款只可用于抵押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准备、加工或成品货物的采购、运输等;3.以信用证汇款作为还款来源,资金封闭式管理,风险相对较低。
业务操作流程资格审查借款人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2.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机构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提交材料1.在银行机构有贸易融资额度的出口商要提交如下材料:①打包贷款申请书;②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③出口合同、批件及国内采购合同(如有)正本或复印件;④开证行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适用UCP600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如有修改)正本。
首次办理时,借款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以及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非银行机构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客户要提交的材料,除上述之外,另需提交:①经银行机构认可的包括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有效的担保措施(授予信用额度的除外);②银行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包括审查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信息充分性、审查内容一致性和格式规范性。
审查结束后,受理人员将合规的项目提交审批。
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按照《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内审批打包贷款业务。
另外,国际业务部门还要审核评价以下内容: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等;2.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以及在银行机构的业务记录情况;3.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方面的政策等;4.信用证真实性和信用证条款;4455.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我国的外贸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本行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人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本行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行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及时在本行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和董事会;(二)监事和监事会;(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行各部门及支行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责任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分管行长、财会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出口押汇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机构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其常见的形式有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的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有不符点的出口押汇和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业务说明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是指银行机构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运输单据做质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客户提供的一种融通资金。
具有如下特点:1.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金,加快出口资金的周转;2.办理手续简便,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如非银行机构原因导致开证行拒不付款,银行机构有权向受益人追索;3.押汇金额一般不超过银行机构规定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4.属于低风险业务,利随本清。
业务操作流程受理申请出口商向银行机构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的要求,客户经理受理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资企业不需要);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3.贷款卡复印件(正反面及密码);4.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
业务调查营销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业务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历史结算记录,资信状况,核实申请人商品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核。
业务审批审核同意后,按照信贷政策履行审批程序,交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
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客户经理持全套出账审批资料至出账审核部门办理出账划款手续。
档案整理及后期管理客户经理将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相关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并登记业务台账。
客户经理应酌情检查融资申请人经营状况,并跟踪了解押汇业务款项回收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开证行(偿付行)是否已于到期日付款或承兑等;发现问题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附件5: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79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9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9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14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4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分账核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5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兼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8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4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等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96号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02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16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8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1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1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24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8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5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外资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1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有效改善服务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7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50号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商行风险监管指标达标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6号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8号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2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9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险公告宣传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7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克隆”票据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8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5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网点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1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银监会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8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遗留机构处置意见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41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国外评级机构联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9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06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重大风险和案件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20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32号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设立临时派出柜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7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解密) 银监发…2003‟23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干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10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19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25号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3号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银监发…2004‟79号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3号6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4‟84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5‟25号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5‟76号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11号6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73号7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6‟78号7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7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商业银行股权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85号7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外币储蓄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4‟21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同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外资银行开办协议存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215号7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切实维护银行国际信誉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3‟20号7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7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已解密)银监通…2003‟4号7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7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保持稳定的通知银监通…2004‟79号8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银监通…2004‟84号8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89号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5‟41号。
现汇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现汇贷款业务说明现汇贷款是银行机构以自主筹措的外汇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贷款币种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贷款利率既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一般参照伦敦金融市场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银行机构筹资的综合成本及相应的利率确定。
根据客户要求,银行机构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调期为固定利率。
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银行机构的买方信贷相比,现汇贷款用途广泛,可用于向任何国家或地区采购设备和材料。
现汇贷款既可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贷款种类既包括短期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
业务操作流程申请条件现汇贷款只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发放,借款人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借款用途必须正当合理,具有经济效益;3.借款人应有相应的外汇资金来源,如借款人没有外汇收入,则应有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汇还贷的证明文件;4.符合银行机构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现汇贷款前,要与国际业务部门联系,国际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的币种、结售汇的规定及外管局的要求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国际业务部门分析通过后,客户经理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企(事)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经年审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5.贷款卡;6.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7.银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贷款审查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情况要求其提供补充资料,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经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要对借款人的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进行审查,分析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盈利性,核实抵(质)押担保手续等,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⑦超越权限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①实地查看个岗位的分工情况;
②查阅职工出勤几休假情况登记并与职工座谈;
③查阅抵债资产业务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部分不相容岗位职责没有实现分离;
②对抵债资产业务管理等岗位未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③违反程序办理抵债资产业务。
1.检查方法:
Hale Waihona Puke ①查阅授权和转授权书;②查阅总账、分户账、有关合同、计划、批准书、授权书及有关会计凭证。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抵债资产因其来源于实物或财产权利,因此种类繁多,主要有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权利性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房地产类抵债资产由于具有价值相对稳定、贬损速度相对较慢等优于其他种类抵债资产的性质,因此在银行抵债资产中占比较高。
以物抵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抵债,即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即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应作为协议抵债处理。
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惯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发生在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已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等情况下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颁布日期】2003.4.24【实施日期】2003.4.24【颁布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下列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务必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与本办法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字样与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与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有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银行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银行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要紧办公地点与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与其他利益有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与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与发表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金融全球化、商业环境日趋复杂的环境下,信息披露已成为世界各国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重要举措。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力推进了我国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其监管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一)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积极影响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实施,无疑将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首先,极大地丰富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新准则将金融工具完全纳入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结束了长期以来金融工具作为表外披露项目的局面,在披露方式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在内容上,新准则着重加强了对“套期会计”、“公允价值”的披露,使信息使用者能更好地把握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不仅如此,新准则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披露的研究,增加对风险管理的定性和定量披露要求,从而引入了国际上对金融工具的最新监管理念。
其次,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和外部监督。
新准则颁布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仅需要在补充财务报告中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披露,但我国对补充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未作详细规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
新准则颁布后,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约束力将大大增强。
同时,由于新准则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外部监督。
再次,为监管当局修订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有益探索。
监管当局的规章制度在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纵观世界各国,监管当局都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监管法规仅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不论是同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同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比较,都显得十分单薄,急需作出修订或更新。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向其披露的各种相关信息及资料;以及通过年报、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披露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金融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五条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要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要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六条本行办公室负责通过年报等方式披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披露要求第七条要依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以明确显著、通俗易懂的文字或语言,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二)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四)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受存款保险或者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保障;(五)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六)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金融类产品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七)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有条件的费用减免的情况下,金融营销宣传不得隐瞒费用减免的条件、期限和第三方收费等情形;(八)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透明等缺陷,在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方法、形式、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
本文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在法律制度、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作者简介:马成刚,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将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等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在特定时间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
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在市场约束、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
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
”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逐渐频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发生很大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8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与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策论文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203-02摘要近些年来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而产生许多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人们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笔者主要是基于上述考虑,研究在现行法规下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策研究一、问题的提出自2001年底“安然事件”曝光以来,美国相继爆出国际性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人们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一)监管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我国内部控制披露方面的法规尚欠完善,涉及内部控制披露要求的政策法规主要见于四个方面:1.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12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但是上述两个规定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尚不是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2.中国证监会2002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
福费廷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福费廷业务说明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机构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银行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
福费廷业务具有如下特点:1.信用证一经承兑后,承兑行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办理福费廷业务后,福费廷的买入行对应收账款承担全部的风险,承担承兑银行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及破产倒闭的风险;3.买断是无追索权的融资行为,完全依赖进口方银行机构的信用;4.买断后,客户可以进行结汇处理,同时可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业务操作流程受理业务申请福费廷业务一般期限长、金额大。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客户一般先向银行机构进行询价申请,如果客户同意银行机构的报价,应提交以下材料:1.《福费廷业务申请书》;2.《转让书》;3.信用证及修改通知;4.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付款承诺/SWIFT承兑付款电文。
调查审查1.客户审查。
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②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③贸易背景真实;④无不良交易记录。
2.业务审查①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必须为正本;②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付款承诺应由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以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银行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银行机构;③承兑行若在我国境内,应严格依照我国的《票据法》执行。
3.金融机构额度审查。
在以上审查通过后,银行机构应对承兑行的金融机构额度进行审查,具体程序如下:①营销部门对承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承兑银行的金融机构额度;②额度审查批复。
银行机构有权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扣减额度的银行名称、扣减额度的金额、扣减额度的期限、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用证编号等;③如客户或银行机构终止办理此项业务,按程序规定恢复金融机构额度。
信贷审批银行机构要按照《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受理审批对报批材料齐全性、信息充分性、内容一致性和格式规范性等做出合规性审查意见,交贷款审批人员审批,下发审批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与风险水平评价
风险管理部
资产负债管理部 金融市场部 一级分行风 险管理部 风险主管 风险合规 经理 二级分行风险管 理部门 支行风险管理部 门(或岗位)
一级分行管理层 二级分行管理层 支行管理层 6
风险监测报告失败案例—引以为鉴
案例名称
某国内最大PTA生产企 业期货投机失败 波及我行贷款
监测报告失败分析
1.受金融危机影响,PTA行业经营形势急剧恶化,经营行 未能结合客户风险监测调整信贷策略 2.经营行没有及时监测和报告资金动向,部分信贷资金可 能被企业用于期货接盘 3.忽视了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监测和报告 1.涉案员工平时爱打大麻将,经常参与社会赌博,监测到 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涉案员工岗位调整后,其管理的会计档案混乱,迟迟未 能交出有关业务,经营行既没有报告,也没有引起警觉 3.检查中已发现该支行存在传票处理不合规、无会计分录 、凭证审查不严、业务一手清等诸多问题,但上级行没有 持续跟踪监测 1.低估世界经济尤其是澳洲经济下行风险,甚至某种程度 上对宏观经济监测做出过于乐观的分析判断 2.在全球经济已显危险征兆下依然追加投资,却没有人预 警,风险报告机制形同虚设 3.对外风险信息的发布不及时 ,违反风险报告的监管要 求,导致香港警方对中信泰富大动干戈
风险管理委 员会 贷款审查委 员会 资产处臵审 查委员会 资产负债管 理委员会 信用风险 管理 操作风险 管理 市场风险 管理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局
信贷管理部 信用审批部 特殊资产经营部 三农信贷管理部 前台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总监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运营管理部
研发风险监测报告系统,加强信用、市场与操作风险的实时监测、报告
开展风险形势分析座谈和实地调研 做好对一级分行和派驻风险经理的风险监测报告培训。加强与分支行的工作沟通, 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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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
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
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
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未设立
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