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
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财税[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铁路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通知
(财税[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国税函[2007]28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17•【文号】国税函[2007]1260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汇总(合并)纳税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的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所在地│├────┼───────────────────────┼───────────┤│一│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二│沈阳铁路局│辽宁省沈阳市│├────┼───────────────────────┼───────────┤│三│北京铁路局│北京市海淀区│├────┼───────────────────────┼───────────┤│四│太原铁路局│山西省太原市│├────┼───────────────────────┼───────────┤│五│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六│郑州铁路局│河南省郑州市│├────┼───────────────────────┼───────────┤│七│武汉铁路局│湖北省武汉市│├────┼───────────────────────┼───────────┤│八│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济南市│├────┼───────────────────────┼───────────┤│九│上海铁路局│上海市闸北区│├────┼───────────────────────┼───────────┤│十│南昌铁路局│江西省南昌市│├────┼───────────────────────┼───────────┤│十一│柳州铁路局│广西柳州市│├────┼───────────────────────┼───────────┤│十二│昆明铁路局│云南省昆明市│├────┼───────────────────────┼───────────┤│十三│成都铁路局│四川省成都市│├────┼───────────────────────┼───────────┤│十四│西安铁路局│陕西省西安市│├────┼───────────────────────┼───────────┤│十五│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兰州市│├────┼───────────────────────┼───────────┤│十六│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七│青藏铁路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十八│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十九│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1│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3│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丰台区│├────┼───────────────────────┼───────────┤│4│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5│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6│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7│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8│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0│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闸北区│├────┼───────────────────────┼───────────┤│11│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12│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3│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柳州市│├────┼───────────────────────┼───────────┤│14│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15│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16│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17│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18│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青藏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二十│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1│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市丰台区│├────┼───────────────────────┼───────────┤│2│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上海市宝山区│├────┼───────────────────────┼───────────┤│3│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营业部│河南省郑州市│├────┼───────────────────────┼───────────┤│4│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5│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营业部│广西柳州市│├────┼───────────────────────┼───────────┤│6│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营业部│新疆乌鲁木齐市│├────┼───────────────────────┼───────────┤│7│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8│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云南省昆明市│├────┼───────────────────────┼───────────┤│9│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营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四川省成都市│└────┴───────────────────────┴───────────┘附件2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所在地│├───┼─────────────────────────┼───────────┤│1│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4│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丰台区│├───┼─────────────────────────┼───────────┤│5│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北区│├───┼─────────────────────────┼───────────┤│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7│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8│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9│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0│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11│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12│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4│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闸北区│├───┼─────────────────────────┼───────────┤│15│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1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17│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18│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19│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厦门市│├───┼─────────────────────────┼───────────┤│20│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柳州市│├───┼─────────────────────────┼───────────┤│21│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22│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2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4│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25│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2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7│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28│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青藏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29│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附件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所在地│├──────┼─────────────────────────┼────────┤│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检测设计所│ 广东省广州市│├──────┼─────────────────────────┼────────┤│二│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三│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东省广州市│├──────┼─────────────────────────┼────────┤│1│广州铁道车辆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部│ 广东省广州市│├──────┼─────────────────────────┼────────┤│2│广州铁道车辆厂物流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3│广州铁道车辆厂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4│花铁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5│广州市花都区金帆塑料异型材厂│ 广东省广州市│├──────┼─────────────────────────┼────────┤│6│广州铁道车辆厂宝华招待所│ 广东省广州市│││││├──────┼─────────────────────────┼────────┤│7│广州华铁储运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四│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1│广州铁路棠溪货场│ 广东省广州市│├──────┼─────────────────────────┼────────┤│2│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电务工厂│ 广东省广州市│├──────┼─────────────────────────┼────────┤│3│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物流运输代理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4│广州广铁通信信号安装工程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5│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鸿达商贸部│ 广东省广州市│││││├──────┼─────────────────────────┼────────┤│6│广州铁路集团广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告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7│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俊桦工程部│ 广东省广州市│├──────┼─────────────────────────┼────────┤│8│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配件厂│ 广东省广州市│├──────┼─────────────────────────┼────────┤│9│广州铁路江高货运服务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五│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1│广州铁路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2│广州中铁外服报关行│ 广东省广州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8.05•【文号】财税[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铁路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
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变革,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增值相关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及时核算、依法按纳税、准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根据建筑业“营改增”进程及股份公司需要,针对股份公司汇总纳税模式,确认并规范按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位汇总缴纳方式下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范围内涉及建筑业税制改革的单位,包括股份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设置第五条各级单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资产、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应按净价(不含增值税〕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各级单位销项税额应以税法认定的销售额收入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销售额收入是以工程总价款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各级单位进项税额应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扣税凭证所列明或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八条增值税下会计科目设置如下表:第九条各级单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五个二级明细科目。
核算内容如下:“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主要反映公司购进货物、进口货物、接受应税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预缴的增值税、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进项税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同时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如局级本部、处级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征税额。
核算主体为项目部时,该科目期末无借方余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部预征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 签】征收管理,增值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4-01-20【实施时间】2014-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
财税[2014]57号解读: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相关政策——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35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扣减; 无 法确 定该 进项 税额 的 , 按 照 当期 实际 成本计 算 应扣 减 的进项 税额 。 6 . 铁 路单 位 已抵扣 进项 税额 的 固定资 产 、 无 形 资产 或者 不动 产 , 发 生铁 总财 [ 2 0 1 6] 1 1 9号 中 规 定 的 不 得
抵 扣情 形 的 , 按 照下列 公式 计算 不得 抵扣 的进 项税 额 :
按照 《 财 政部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税 [ 2 0 1 6] 3 6号 )、 《中 国
铁路 总公 司关 于 明确全 面实 施营 改增 有关 事 项 的 通知 》 ( 铁 总财 [ 2 0 1 6 ] 1 1 9号 ) 等规 定 , 现 将 全 面 实 施 营 改
3 . 铁 路 单 位 进 项 税 额 发 生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情 形 , 依 据财 税 [ 2 0 1 6] 3 6号 和 铁 总 财 [ 2 0 1 6] 1 1 9号 文
件相关 规 定执行 ຫໍສະໝຸດ 4 . 铁路 单位 兼 营简 易计税 方法 计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按照 下列 公 式 计 算 确 定 不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
5 . 铁 路 单 位 已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含 固定 资 产 ) 、 劳务 、 服务 , 发生 铁 总 财 [ 2 0 1 6] 1 1 9号 中 规 定 的不得 抵 扣情 形 ( 简 易 计税 方 法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除 外 ) 的,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一)主讲老师王越一、营改增政策(一)出台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2012年1月在中国上海(经济中心)试点。
2.2012年8月1日开始至年底前,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3.2013年8月1日全国实施(包括影视广播业)。
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组织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楼继伟发言: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从现在的趋势看,我们可能会加快。
全面推开以后,抵扣链条完善之后,抵扣项和抵扣范围扩大。
很多税率带有一定程度的过渡性,最后我们还要逐步解决这些的问题。
楼继伟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称: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
并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革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办法,增强消费引导与调节功能。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财税〔2013〕106号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6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3.09
【实施日期】1994.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国税发[1994]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使用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三、货运专票开具问题(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31日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
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的思考一、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概述(一)加强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的意义铁路企业实行“营改增”以来,国铁集团、各集团公司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运输站段也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内控制度、抓好落实考核,促进了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合同条款的签订、考核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加强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对夯实基础、减轻税负、节约成本,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率,推动铁路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模式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铁路运输站段采取运输主营业务收入预缴和其他业务属地扣缴相结合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在运输主营业务收入预缴方面,实行由运输站段按月预缴、国铁集团按季汇总计算缴纳。
具体来说,就是运输站段每月根据集团公司公布的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在属地预缴增值税,月末将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预缴增值税科目余额流转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流转至国铁集团,由国铁集团按季汇总计算缴纳。
在其他业务缴纳方面,实行属地扣缴增值税。
二、铁路运输站段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未能按规定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管辖点多线长,运输站段管内很多车站地处山区,经济不发达,商家较少,选择余地不多,在购买办公用品等零星商品时,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有些业务经办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含义不够了解,没有主动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不够高,致使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
(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不正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不正确,主要表现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错误;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填写不全;税率不正确;没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清单;建筑服务备注栏未注明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动产租赁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
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
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第一篇: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财务〔2014〕127 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物资采购资金集中支付,股份公司制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8月5日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中铁 2014年8月8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深化改革以及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巩固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机制,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内部经济秩序,严肃资金清算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对股份公司二级企业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购方)供应的钢轨、道岔以及汽油、柴油、润滑油、沥青等石化产品所涉及的资金支付。
第三条供、购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对账签认工作,并对对账签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股份公司财务部依据双方对账签认记录对采购资金实行定期集中支付。
第四条合同主体(一)供方合同主体钢轨、道岔合同主体为中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线路事业部;汽油、柴油、润滑油、沥青等石化产品合同主体是中石油铁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购方合同主体钢轨、道岔的合同主体为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的项目经理部。
石化产品的合同主体为二级企业所属具有油品经营资质的物— 2 —贸公司;二级企业没有具有油品供应资质的物贸公司,合同主体是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的项目经理部。
第五条对账签认(一)钢轨、道岔由合同主体双方进行对账签认。
(二)石化产品购方合同主体为二级企业所属物贸公司,由合同主体双方进行对账签认。
(三)石化产品购方合同主体为二级或三级企业所属项目经理部的,在合同主体双方进行对账签认的基础上,二级企业设有物贸公司的,由该物贸公司与供方合同主体进行汇总对账签认;二级企业没有设立物贸公司的,由二级企业履行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与供方合同主体进行汇总对账签认。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07号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07号1986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经我部研究,现将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应纳的税款,仍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缴纳。
已按百分之七点五的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办理退税,从以后月份应缴税款中抵扣。
二、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考虑到铁道部现正在研究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对该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l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总页数】1页(P44-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
知(2007年5月8日国税函[2007]484号)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2006年4月27日国税函[2006]414号)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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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二章税率第九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一节销项税额第十条纳税单位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纳税单位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不含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确认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由运输企业确认销项税额。
第十三条纳入汇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销售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十四条纳税单位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收款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发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代纳税单位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按月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由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
运输企业之间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仍使用《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确认销项税额。
铁路局之间、铁路局与专业运输公司之间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不开具发票,不确认销项税额。
国际联运业务清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节进项税额第十六条纳入汇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纳税单位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以及纳税单位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
纳税单位取得的以上进项税额,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认证申报后上转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第十七条纳税单位代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按月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总公司清算给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违流运输收入、行包运输进款清算收入,由总公司按月向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为进项税额。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接受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作业服务支付的费用,应从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纳税单位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二条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三条纳税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价值。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税法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运输企业所属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所属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的,由物资段向领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领用单位据发票确认就地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单位应将汇总缴纳和就地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清楚,分别取得发票并进行抵扣。
确实无法分别取得发票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总公司集中计算扣减。
第三节增值税预缴第二十八条基层单位的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的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
其中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代纳税单位收取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由运输收入报缴铁路局预缴;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由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预缴。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基金、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收入不计入预缴基数。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适用1%预缴率。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及其基层单位适用3%预缴率,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预缴基数×预缴率第三十二条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基层单位预缴增值税(不含查补)相关附加税费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查补税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就地缴纳。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及其基层单位预缴增值税(含查补)相关附加税费就地缴纳。
第三十三条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由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
运输企业预缴基数,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收入数据由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收入数据由财务部门于次月10日内提供。
运输企业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第三十四条总公司汇总计算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运输企业为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作业服务取得的清算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六条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八条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的销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和进项税额,通过其控股的铁路局(公司)统一按月上转总公司。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汇总本级及运输企业和基层单位上转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第四章申报与缴纳第四十条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增值税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税款预缴等工作。
纳税单位当期已认证或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当期申报。
第四十一条纳税单位的国际联运零税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申报由总公司统一办理。
第四十二条基层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本单位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工作,并按月将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报送运输企业,同时将《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流转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流转表”)加盖公章后上报运输企业。
第四十三条运输企业应于每月11日前完成本级纳税申报及税款预缴工作,并按月将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应于每月12日内汇总所属基层单位、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流转表》,并与各单位《传递单》核对一致后一并报送总公司。
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2日内汇总所属控股合资公司《流转表》,并与各单位《传递单》核对一致后一并报送总公司。
第四十五条总公司应于每季度末15日内,按照运输企业上报的《传递单》、《流转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传递单》和《流转表》,确保数据准确,表间关系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