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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各中央企业:近期,山西省洪洞县三维集团环境违法事件持续发酵,部分国有企业发生的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危及国家生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相关环保事件教训,确保不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现将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把“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奋斗目标,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坚决向环境污染宣战。

中央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我国节能环保工作的主力军,电力、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中央企业环保工作状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福祉。

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持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力度,全面排查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同时,要深刻认识节能环保工作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巨大推动作用,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中央企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当前,中央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__]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要求,为了提升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科技型企业中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具有决策权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资格要求、年度业绩评估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应报送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分红激励(一)分红激励的范围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二)分红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分红形式: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股票分红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分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利润、个人业绩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红激励的实施1. 分红方案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分红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文件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国资配置效率和收益,我委决定制定本文件,明确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产权保护1. 加强产权法治保护: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监督,依法解决产权争议和纠纷。

对于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估报告作为国有资产交易、改制和转让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3.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和规范,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处置权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的发展和管理1.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2.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企业管理体制和流程,提高企业决策和执行能力。

3. 支持国有资本投资和创新: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的投资。

加强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合作,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收益。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1.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监督和问责的职责和程序。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核和监测的效果。

鼓励国有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和上 级政 府 要 求监督 的 其他 事项 。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就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向 上 级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 职 责 定 位 、 监 管 范 围 以及 制 度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指 导 。
( )违 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统 计 有 关规 定 ,玩 三 忽 职 守 , 提 供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或 信
第 十 一 条 上 级 国 有 资产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应 当
加 强 与 下 级 政 府 的 沟 通 协 调 ,依 照 ( 业 国 有 资 关 规 定 , 造 成 重 大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重 大 社 会 影 ( 企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对 下 级 国 有 资 响 的 ; )
第 十七 条
上级 国 有资 产 监 督 管理 机 构 依 法
职责 ; ( ) 国有企 业 改革 发展 ; 三
( ) 国有经 济布 局 和结 构调 整 ; 四 ( ) 国有资 产基 础 管理 ; 五 ( )其 他 需 要 指 导 规 范 的 事 项 。 六
对 地 方 国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中 的下 列 事 项 实 施 监 督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实 施 的 依 法 规 范 、 引 导 推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起 草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进 、沟 通交 流 、督促 检 查等 相 关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草 案 ,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 指 导 规 范 各级 地 方 国有 资产 监 管工 作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国资产权[2004]1255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我委统一印制;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中央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我委负责印制;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地方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地方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国资发[2006]197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2006]197号)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四、国资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时间:2009-02-12 文章来源: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清产核资政策、资产损失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原制度资产损失取证问题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在资产损失取证过程中,对某些按原制度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负责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可在企业内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2020年1月10日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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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规划〔2011〕8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

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

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

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

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到“十二五”末,中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一批中央企业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在部分领域实现从技术跟随到技术引领的跨越。

科技投入稳步提高。

基本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5%以上,其中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1.8%以上;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

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创新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研发能力明显增强。

建成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达到340家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大幅提升。

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研究开发成功率、新产品产值率居行业先进水平。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体系基本确立。

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清晰、定位准确。

科研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研发运行机制高效顺畅,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科技成果转化高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基本形成。

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重点行业的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核工业、航天、航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通信及智能电网、油气勘探、高速铁路、海洋工程等领域的一批科技成果居国际领先水平,实现产业化和工程化。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

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数明显增加,专利质量显著提高,201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2010年翻一番。

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任务(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

企业要将科技创新作为集团公司发展的核心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坚持突出主业的方针,确立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路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依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明确科技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任务。

加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研究,确定重点科技专项和优先发展技术项目,切实做好科技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

创新型(试点)企业要加强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全面对标,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体系。

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研发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基层技术研发部门在创新链条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工艺及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相配套的梯次研发结构。

加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试验研发手段。

有条件承担国家重点研发任务的企业,要做好国家级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研发运行机制,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

转制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打造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更好地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六)优化配置企业科技资源。

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实现内外部资源有机结合。

加大内部科技资源整合力度,着力解决企业科技资源分散、专业交叉重叠和技术重复开发等问题,完善创新链条,实现科技力量的有效协同。

积极利用外部科技资源,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取创新资源。

积极吸收利用海外优质科技资源,探索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化研发。

(七)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围绕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创新储备一代、研究开发一代、应用推广一代”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组织联合攻关,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鼓励企业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电动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坚持科技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推动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

保持专利数量快速增长,提高发明专利比重。

在主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大批核心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专利池”,有条件的企业要研究专利布局策略。

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水平。

(九)加强主要领域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发挥中央企业具备的标准工作基础和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与标准工作的良性互动,支持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联合开展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加强合作创新。

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

加强企业间、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创新,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开放式合作机制,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发挥中央科技型企业在行业共性技术和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更好地为行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

鼓励中央企业间加强合作。

(十一)加强服务创新。

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综合集成各领域先进技术,持续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制造业企业要加大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实现由产品制造向系统设计集成和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服务业企业要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研发、信息、物流等综合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

完善科技人才评价、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科技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

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及深化产学研合作,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建立健全科技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制度。

逐步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特殊奖励。

做好中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十三)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健全科技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升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技术档案管理、科技情报、知识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加强技术经济等软科学研究,准确把握创新方向,提高科技管理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加强创新模式与方法的研究,提高创新效率。

采用新技术、新工具改进科技管理。

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加强科技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创新政策的把握和理解。

做好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四)加强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积极开展群众性创新文化建设活动,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调动群众积极性,群策群力,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大力弘扬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

把鼓励创新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企业家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研发人员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精神,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和活力。

三、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与保障措施(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领导班子要将科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创新工作,明确分工,落实领导责任。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创新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工作的自觉性。

科技、规划、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重点科研任务的落实。

切实加强对子企业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六)建立健全科技组织管理机构。

加强科技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落实、制度健全。

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立专职科技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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