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及接地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电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建筑、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防雷电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防雷电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防雷电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保负责任进行操作。
第五条防雷电工作应与消防安全工作相结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单位的安全。
第二章防雷电安全组织第六条设立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电安全工作方案。
第七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讨论上月防雷电工作情况,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本单位应设立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防雷电安全工作,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和应急处置等。
第九条防雷电安全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对防雷电设备和操作方法的掌握,增强防雷电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对于防雷电安全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防雷电安全工作。
第三章防雷电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防雷电安全标准,安装并定期维护防雷电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接地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接地系统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重要设备和仪器应配备过压保护装置,以保护设备不受雷击引起的过电压损坏。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布置和维护,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雷电监测系统应安装在本单位内,及时监测雷电活动情况,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章防雷电安全检查第十六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建筑物和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建筑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防雷电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对于防雷电安全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防雷电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制定防雷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防雷电事故。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及静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防雷防静电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组织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工作;(3)监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4)组织防雷防静电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5)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雷防静电工作。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与维护1.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建筑物结构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3.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主要包括:(1)接地装置的检测和维护;(2)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防雷设施的检查和维护;(3)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和维护;(4)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电气性能检测。
5.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与评估1.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应定期进行,主要包括:(1)接地装置的电阻值检测;(2)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防雷设施的电气性能检测;(3)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检测。
3.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结果应做好记录,并纳入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档案管理。
4.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评估应结合检测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及时报告本部门防雷安全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防雷装置的设计与安装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防雷装置的检测与维护第十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防雷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合理利用防雷防静电设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建筑物、工地和其他场所,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防雷防静电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公司的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积极配合安全主管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人员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认知和使用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缺陷和故障,应及时上报,并由维修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章防雷设施管理第九条防雷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巡视和维护。
第十条防雷接地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防雷设施巡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视周期,并建立巡视记录。
第十二条防雷设施巡视记录应详细记录设施的情况,包括巡视时间、巡视人员、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防雷设施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防雷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防静电设施管理第十五条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第十六条静电防护区域应明确标识,并设立相关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对于设施内的可燃物品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如接地等。
第十八条防静电设施巡视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建立巡视记录。
第十九条防静电设施巡视记录应详细记录设施的情况,包括巡视时间、巡视人员、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防静电设施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定期组织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雷击或静电火灾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4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任务和原则(一)任务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任务。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应当针对不同的设备、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防雷、防静电措施,确保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原则1.安全第一:防雷、防静电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认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为首要目标,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2.科学合理:防雷、防静电工作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有效防范雷电和静电危害。
3.全员参与:防雷、防静电工作要实行全员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维护防雷、防静电安全。
4.持续改进:防雷、防静电工作要持续改进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组织(一)设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安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工作地点周边的防雷、防静电工作1.设立合适的避雷装置,包括避雷针、避雷网等,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建立完善的接地系统,加强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接地保护,防止雷电危害。
3.定期进行避雷装置和接地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备的防雷、防静电工作1.设备安装应满足防雷、防静电要求,合理设计设备布局,减少静电的产生和积聚。
2.设备应采取绝缘材料进行包装和保护,减少静电产生的可能性。
3.设备周围应保持干燥,避免静电的产生和积聚。
4.设备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避免静电的传递和积聚。
(三)人员的防雷、防静电工作1.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2.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减少经静电产生的可能性。
3.不在雷暴天气下进行室外活动,必要时进行疏散,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物、设备设施和人员的防雷安全管理,规范防雷安全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涉雷安全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防雷安全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筑物、设备设施和人员免受雷电灾害的侵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防雷安全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布局,多措并举,提高人员的防雷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防雷责任第六条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照规定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完成防雷安全工作。
第七条防雷工作应由专业的防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防雷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防雷意识,定期组织防雷知识培训。
第九条防雷工作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履行防雷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十条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防雷安全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防雷工作。
第三章防雷技术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设施和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接地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接地电阻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大型场馆等特殊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置专业的雷电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故障电流释放装置应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雷电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家庭防雷工作,遵守防雷安全规范,定期检查和维护居民区的防雷设备。
第四章防雷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防雷安全应急预案,明确防雷工作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工地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工地一、总则为了保障工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桥梁工地、道路工地等。
三、责任主体1. 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确保防雷设施的落实和维护。
2. 各分包单位负责按要求参与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总承包商完成相关任务。
3. 工地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工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
四、防雷设施1. 工地应配备雷电探测系统,以实时监测雷暴活动,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 建筑物、设备等重要设施应安装接地装置,确保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3. 工地应配备避雷针,并保持避雷针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4. 工地应制定雷电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设备保护等应急措施。
五、工作程序1. 工地现场负责人应做好各项防雷设施的规划和布置工作,确保完整覆盖工地范围。
2. 工地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工地现场负责人在雷电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工地人员,暂停户外作业,做好防雷措施。
4. 工地现场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培训,提升工地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发生防雷事故时,总承包商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并迅速制定相应整改方案。
2. 对工地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防雷安全措施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认定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规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工地现场负责人应认真遵守本制度,确保工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3. 对工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工地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
以上为《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请相关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并落实。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科研机构、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效果良好的原则。
第四条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单位在建设、改造或维护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或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防雷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防雷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避雷系统、防雷接地网、防雷装置等。
第七条防雷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合理布局:根据危险区域、建筑物结构和设备特点,合理布设防雷设施;(二)系统完整:建设完整的防雷体系,包括接闪器、避雷带、引下线、接地体等;(三)安全可靠:确保电流不会对设备和人员造成危害;(四)防雷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材料,如耐腐蚀的钢材、避雷针等;(五)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系统不会影响防雷设施的功能;(六)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防雷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第八条防静电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静电接地、静电消除、防静电设备等。
第九条防静电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合理布局:根据危险区域和设备特点,合理布设防静电设施;(二)静电接地:对设备和设施进行静电接地,确保静电能够安全排除;(三)静电消除:采用合适的静电消除设备,如静电消除器、静电消除剂等;(四)防静电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材料,如防静电地板、防静电衣等;(五)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新能源有限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设备及建筑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3.相关/支持性文件3.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3.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20153.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097-2017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4.职责划分4.1.安全环保部4.1.1.负责监督、检查防雷、防静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对重要作业场所的有关设施、部位的防雷、防静电措施进行检查。
4.2.设备部4.2.1.负责本管理制度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4.2.2.负责检(维)修工程中防雷防静电设施的验收、确认管理。
4.2.3.提供防雷装置所需检查、检测点,在提供的检查、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4.2.4.负责与防雷、防静电定期检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并在每次检定前三天通知检定单位。
4.3.电气车间4.3.1.负责全厂内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改造和管理。
4.3.2.负责扩建、改造和大修后,均应对其接地系统进行测试检查。
4.3.3.按要求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档案记录。
4.4.属地车间4.4.1.负责现场的静电接地、人体静电释放器、导电带有无断裂、破损、断接卡有无脱开、变形、断接卡有无锈蚀的检查,同时做好记录并配合电气车间整改。
5.内容与要求5.1.定义5.1.1.建筑物5.1.2.检测点指防雷检测中接地电阻测试仪和其它测试设备的接触点或根据防雷设施结构应该确立的检查点。
5.2.防雷、防静电安全要求5.2.1.电气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2024年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五)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二)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三)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四)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五)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六)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七)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雷电防护工作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责任1. 各单位应明确雷电防护工作的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2. 责任人应制定和落实雷电防护方案,确保雷电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3.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雷电防护措施1. 建筑物和设备的防护- 对于高层建筑、天然气站等易受雷击的场所,应安装合适的避雷装置。
- 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应设置避雷针。
- 对于雷电防护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应加强室内绝缘保护措施。
- 室内设备应进行良好的接地处理,确保电流及时排除。
2. 人员的防护- 在雷暴天气下,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室外活动。
- 如果必须在室外工作,应尽量避开高大物体和水域。
- 在雷电天气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计算机等电气设备,以免引起雷电伤害。
- 当发生雷电事故时,人员应及时采取避雨、躲避等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3. 动态管理- 定期进行雷电防护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 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雷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不断更新和完善雷电防护技术,提高整体防护水平。
四、救援措施1. 当发生雷电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
2. 救援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3. 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与当地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共同应对险情。
五、监督与检查1. 进行定期的雷电防护设备检测,确保其工作正常。
2. 相关部门应定期抽查各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3.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防雷演练,检验和提升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涉及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以上是防雷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每一个规定都对雷电防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确保雷电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提高防雷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所有参与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 防雷工程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材料,合理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专门的防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防雷工程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2. 定期组织防雷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雷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设计与施工1.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科学合理地进行防雷设计。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雷工程的质量。
3. 对于特殊结构或重要设施,应采用双重或多重防护措施,提高防雷可靠性。
四、检测与验收1. 防雷工程完成后,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五、运行维护1. 防雷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2. 建立防雷设施运行档案,记录维护、检修等情况。
3. 遇到雷电天气,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六、应急管理1. 制定详细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七、监督与考核1. 防雷安全管理机构应对防雷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建立考核机制,对防雷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
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建筑工地是一个雷电活动频繁的地方,因此对于防雷安全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一、建筑工地防雷的重要性建筑工地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其能量极大,一旦雷电击中建筑工地,将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因此,建筑工地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雷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
二、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方法1. 寻找合适的避雷设施建筑工地应当配备合适的避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网等。
这些设施能够吸引雷电,并将其导向地下,避免雷电直接击中建筑工地和人员。
2. 定期检查和维护避雷设施建筑工地的避雷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查包括对避雷针和避雷网的完整性、连接是否良好等。
维护包括清理避雷设施周围的杂草和垃圾,以保证设施的良好接地状态。
3. 加强对于雷电的监测建筑工地应当安装雷电监测设备,对雷电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监测到雷电活动,即可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雷电对工地造成损失。
4. 培训工作人员的防雷意识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防雷培训,提升他们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雷电的基本知识、防雷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防雷逃生技巧等。
5. 设立合适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工地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雷电安全。
标识应当包括禁止站立在露天场地、离开高处、不扎营等内容,以减少雷电对人员的伤害。
6.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防雷避险措施、应急救援流程等。
工地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并能够在发生雷电事故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建筑工地防雷安全管理的措施1. 建立专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岗位建筑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对工地的防雷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防雷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加强与天气部门的合作建筑工地应当与天气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和雷电警报,以便做出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 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 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 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8号令
一、背景和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12号令规定
二、定义
(一)关于防雷减灾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 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 估等。
(二)关于防雷装置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 体的总称。
四、主要法律制度
(八)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6.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7.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8.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 过,擅自施工的。 9.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 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10.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12.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制度
(六)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1)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2)雷击风险评估(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 环境)
(3)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 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2024年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一、制度宗旨与适用对象为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加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一切防雷防静电设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所含条款,经本制度引用,即成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包括勘误内容)均不适用于本制度;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则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 GB/T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6. SH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7. AQ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三、术语定义1. 关键装置: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特殊环境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2. 重点部位:包括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具有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四、职责分配1. 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担任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2.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及考核。
3.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主管部门。
4. 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五、管理内容与实施方法5.1 公司电仪车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前对所属区域的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详细记录。
5.2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4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均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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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全
管理办法
XX公司
2006-11-01发布实施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前言
1.1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机械、脚手架等免遭雷击,防止和减少因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降低职业危险,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所有防雷接地装置的检测和管理。
2 职责
2.1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施工现场的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技术指导工作。
2.2项目部调试队负责防雷接地系统的测试工作。
2.3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防雷接地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内容
3.1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组建设计组结合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设计,对本施工区域的临时设施(大型机械、配电设施、大型脚手架、铁制活动房屋等)进行防雷设计。
3.2项目部或委托电仪工地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编制具体的施工技术措施。
3.3 专业工地根据施工区域的划分,结合工程部的防雷设计组织对所属施工区域的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施工。
3.4 调试队根据项目部工程部的要求对施工完成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3.5项目部工程部应对防雷及接地系统的设计、验收、测试等记录进行存档,妥善保管。
3.6施工现场防雷及接地保护的范围及安全要求
3.6.1 锅炉钢架吊装前,设计院设计的接地网络应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在第一段吊装结束后,完成钢架与接地网的连接工作。
3.6.2 主厂房施工前,该区域的的正式接地网应施工完毕,其垫层的钢筋要和该区域的接地网进行可靠的连接。
3.6.3 空冷柱施工前,该区域的的正式接地网应施工完毕,其空冷柱中的钢筋可
靠的与该区域的接地网进行连接。
3.6.4 烟囱施工前,该区域的防雷接地网应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烟囱中的钢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该区域的接地网可靠的连接;烟囱施工过程中,接闪器要和烟囱的钢筋可靠的连接;接闪器的数量不少于4个。
3.6.5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6.6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3.6.6.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6.6.2 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6.6.3 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平方毫米。
3.6.7 施工现场的铁制房子应做接地保护。
3.6.8 施工现场比较空旷的施工场地应单独设置防雷接地保护。
3.6.9 施工现场设置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站的,供气站建筑物应做防雷接地保护;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6.10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3.6.1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3.6.12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3.6.13 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4 相关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5 记录
防雷接地系统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