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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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

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

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海事行政处罚依据

海事行政处罚依据

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依据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的,不建议使用经济处罚,可根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2、船舶擅自夜航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较为详细)3、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八条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4、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5、超核定航区航行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6、伪造(变造、冒用)船舶签证薄案违反:《船舶签证规则》第二十六条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7、签证薄缺页(涂改)案违反:《船舶签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8、XX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9、伪造船员适任证书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七十九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没收假证10、船舶在主航道内倾倒废弃物案违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依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备注:责令其立即改正。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新8号令共五章一百一十八条,与旧8号令的五章一百三十六条相比,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一、删除了旧8号令中的“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删除了根据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所得来设定处罚金额的条文,全部重新设定了处罚额度,较之旧8号令,处罚金额的额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章节有改动,例如适用章节中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程序章节中对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

四、加大了海事处可实施的行政处罚额度,根据新规定,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五、新8号令增加了一些处罚规定:在第一节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不掌握船舶配员、动态、装载等情况,以及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规定。

在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的处罚规定。

在第三节违反船员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将招用或管理船员情况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在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在AIS输入准确信息、AIS故障未向海事报告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按规定载运易流态化活动或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4.增加了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处罚规定。

5.增加了未按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的处罚规定。

6.增加了未按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的处罚规定。

7.增加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海事批准进入中国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处罚规定。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1. 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本将详细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流程,并逐步细化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相关要点。

2. 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的第一步是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或巡查等方式被发现。

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事实调查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事实调查。

调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包括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手续必须依法进行。

4. 材料准备在事实调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材料准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处罚决定材料准备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罚则和处罚程序,依法公正、合理、适用。

6. 罚款缴纳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主管部门将监督罚款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7. 行政复议或诉讼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诉讼的审查。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 事实调查报告样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海事(港航)法律法规:指相关涉及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

- 违法行为:指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港口、船舶、港口设施、港口安全等方面。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2)1、船舶现场监督 (2)2、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5)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6)4、船旗国监督检查 (8)5、港口国监督检查 (10)6、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12)7、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14)8、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16)9、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8)10、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0)11、船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2)二、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24)1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24)13、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25)三、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26)14、船员现场监督 (26)15、海员外派机构检查 (27)16、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28)四、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29)17、水上巡航 (29)18、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31)五、防污染行政检查 (33)19、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33)20、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 (35)2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37)22、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39)23、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41)六、航运公司与船检机构行政检查 (43)24、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监督检查 (43)25、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45)七、其他现场执法权力 (46)26、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46)2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47)2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49)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对象辖区的所有中外籍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检查内容(抽查)一、总体情况检查(一)中国籍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在船保存。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适用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以下是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流程图,详细介绍了从违法行为发生到行政处罚结果产生的整个过程。

流程图mermdgraph TDA[违法行为发生] --> B(立案调查)B --> C[调查取证]C --> D[听证会]D --> E[处罚决定]E --> F[执行处罚]F --> G{是否上诉}G --> -是H[海事法院]H --> I[判决结果]G --> -否J[结束]流程详解1. 违法行为发生:当港口或航运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时,安全事故、违规操作等,将会触发行政处罚流程。

2. 立案调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会根据情况立案调查,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3. 调查取证:海事管理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等。

4. 听证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海事管理机构会组织听证会,让违法行为相关方和公众进行申辩和陈述。

5. 处罚决定:听证会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6. 执行处罚:一旦处罚决定产生,相关港口或航运企业需要按照决定进行处罚的执行,包括罚款、限期整改等。

7. 是否上诉: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选择申请上诉。

8. 海事法院:申诉的案件会交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结果。

9. 判决结果:海事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后,双方需要根据判决结果执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上诉。

10. 结束:如果双方均不再上诉,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将会结束,行政处罚结果将会得以落实。

以上就是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ok

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ok

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ok*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是指:1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n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皿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w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A. I〜wB. n〜wc.i〜皿D.i、n、w*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是指:I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行为n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川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w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B. n〜wC. I〜皿D. I、n、w*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是指:I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U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皿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W违反船舶检验管理秩序A. I〜WB. n-wC. I〜皿D. I、H、W*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是指:I违反内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U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皿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W违反船舶检验管理秩序A. I〜WB. n-wD. I、H、W*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主管部门有权扣留或吊销的证书是指:A. 卫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书B. 船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书C. 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各种证书D. 中国船级社签发的各种证书*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主管部门有权扣留或吊销的证书有:A. 除鼠证书B. 船级证书C. 适任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D. 船舶卫生证书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下列有关对当事人海事行政处罚的叙述哪项不正确?A. 对当事人的同一海事违法行为不得罚款两次或以上B. 同一当事人有两个或以上海事违法行为时应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C. 对有共同海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分别给予海事行政处罚D. 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罚款H扣留、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皿没收船舶W追究刑事责任A.I-WB.n-wc.i〜皿D. I、H、W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I《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IV《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A. I〜川B. H〜VC. I〜VD. I、H、V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H《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V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 I〜川B. n-vC. I〜VD・I、H、V3.14.1 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u《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W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A. I〜川B. H〜WC. I〜WD. I、川、W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撤销船舶检验资格□没收船舶登记证书皿没收船舶W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A. I-WB. n-wC. I〜皿D. I、H、W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I撤销船舶检验资格□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川没收船舶W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A. I〜WB. H〜WC. I〜川D. I、H、W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I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皿没收船舶W没收违法所得A. I〜川B. n-wC. I〜WD・I、H、W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下列有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哪项有误?A.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B.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回国后可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C.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D. 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3.14.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处以海事行政处罚或减轻海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海事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内河运输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航行证、吊销船舶检验证书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主要是:保障内河航运安全,预防和减少内河海事事故,维护良好的内河航行秩序,确保国内航道畅通。

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第五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内河海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

第六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河航运安全工作;(三)组织和参与内河海事执法行动;(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内河海事事故;(五)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的注册、登记和检验工作;(六)审批、管理和监督航道工程建设;(七)审查、批准和管理内河航线、运输组织机构;(八)受理、审批和管理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内河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安全。

第八条各级内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内部作风建设,改进办事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幅度第九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公正的决定罚款数额。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具体案号当事人:_____(姓名)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具体日期在具体海域或航道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经查,当事人所属的船舶船名在该航次中,船员配备数量不足,且部分船员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证据包括船员名单、船员证书复印件、船舶航行日志等。

2、船舶超载运输。

当事人的船舶船名在装载货物时,超过了核定的载重线,严重影响了船舶的航行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有船舶载重线标志照片、货物装载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

3、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对所属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导致船舶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证据包括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缺陷整改通知书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X元。

2、对于船舶超载运输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卸载超载货物至核定载重线以内,并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

3、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X元。

综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X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适合本规定。

依法将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在海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开展业务的行为,以及在海上进行港口业务、运输业务等活动的行为,均属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范畴。

第三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的权限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

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依法实行事先告知、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等程序。

对涉及性质严重、后果重大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住手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当事人提出住手执行申请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一)违反航道规则或者安全规程的;(二)未按规定通报船舶或者其他设施的危(wei)险情况或者事故的;(三)装载、堆叠、固定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装载、堆叠、固定不坚固,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四)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在禁止的区域违反规定航行、作业或者者停泊的;(五)拒绝、妨碍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海上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扣押、暂扣或者查封船舶或者其他设施、吊销船舶营运证书或者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船员聘用合同等。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秩序保护执法法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 指针对海上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有哪些?

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有哪些?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有哪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处罚裁量基准(一)具体违法行为;(二)法定幅度和种类;(三)处罚依据;(四)处罚基准,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罚1000元。

中国海上贸易的发展历史悠远绵长,中国海上贸易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于维护海上贸易的正常交易与发展。

关于一些海上的违法行为,国家具体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措施,下面就为大家就其中的一些内容做一下介绍。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处罚裁量基准1.具体违法行为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2.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处罚基准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罚1000元一般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元较重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3000元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处罚4000元严重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海事行政执法履职情况调查表

海事行政执法履职情况调查表

海事行政执法履职情况调查表
表一:行政处罚填表人员:一般职工□/中层□/局领导□业务部门□/管理部门□
填写单位:来宾海事
处年月日
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调查表
表二:船舶安全监管填表人员:一般职工□/中层□/局领导□业务部门□/管理部门□
填写单位:来宾海事
处年
月日
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调查表
表三:水域安全监管填表人员:一般职工□/中层□/局领导□业务部门□/管理部门□
填写单位:来宾海事
处年
月日
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况调查表
表四:日常业务填表人员:一般职工□/中层□/局领导□业务部门□/管理部门□
填写单位:来宾海事
处年月
日。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项目(部分)一览表处罚项目违法现象处罚措施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四)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一)未持有《船舶签证簿》;(二)航行期内未申请定期签证;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四)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五)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六)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八)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管理分类通航管理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通航管理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通航管理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通航管理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通航管理不遵守避碰规则通航管理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通航管理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通航管理不按规定显示信号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通航管理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通航管理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通航管理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违法行为名称通航管理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通航管理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通航管理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管理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121 沿海水域 22 沿海水域 23 沿海水域 24 沿海水域 25 沿海水域 26 沿海水域 27 沿海水域 28 沿海水域 29 沿海水域 30 沿海水域 31 沿海水域 32 沿海水域 33 沿海水域 34 沿海水域 35 沿海水域 36 沿海水域 37 沿海水域 38 沿海水域 39 沿海水域 40 沿海水域 41 沿海水域 42 沿海水域通航管理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通航管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通航管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通航管理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通航管理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通航管理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通航管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管理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船舶管理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管理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船舶管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船舶管理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船舶管理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船舶管理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船舶管理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船舶管理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船舶管理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管理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2报告》 43 沿海水域 44 沿海水域 45 沿海水域 46 沿海水域 47 沿海水域 48 沿海水域 49 沿海水域 50 沿海水域 51 沿海水域 52 沿海水域 53 沿海水域 54 沿海水域55 沿海水域 56 沿海水域 57 沿海水域 58 沿海水域 59 沿海水域 60 沿海水域 61 沿海水域 62 沿海水域船舶管理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船舶管理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管理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船舶管理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船舶管理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船舶管理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船员管理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船员管理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船员管理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船员管理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船员管理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船员管理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船员管理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船员管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363 沿海水域 64 沿海水域 65 沿海水域 66 沿海水域 67 沿海水域 68 沿海水域 69 沿海水域 70 沿海水域 71 沿海水域 72 沿海水域 73 沿海水域 74 沿海水域 75 沿海水域 76 沿海水域 77 沿海水域 78 沿海水域 79 沿海水域 80 沿海水域 81 沿海水域 82 沿海水域 83 沿海水域危防管理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危防管理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危防管理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危防管理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危防管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危防管理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危防管理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危防管理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危防管理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危防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危防管理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危防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危防管理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危防管理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危防管理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危防管理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危防管理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危防管理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危防管理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危防管理船舶的结构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危防管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船污染物情况 484 沿海水域 85 沿海水域 86 沿海水域 87 沿海水域 88 沿海水域 89 沿海水域 90 沿海水域 91 沿海水域 92 沿海水域 93 沿海水域 94 沿海水域 95 沿海水域 96 内河水域 97 内河水域 98 内河水域 99 内河水域 100 内河水域 101 内河水域 102 内河水域103 内河水域 104 内河水域 105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危防管理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危防管理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危防管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危防管理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危防管理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妨碍调查取证的危防管理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危防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危防管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的危防管理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航标管理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航标管理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通航管理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通航管理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通航管理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通航管理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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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项目(部分)一览表
处罚项目
违法现象
处罚措施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一)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二)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三)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五)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六)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七)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
(一)未持有《船舶签证簿》;
(二)航行期内未申请定期签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四)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五)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六)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八)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四)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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