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摘要:一、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二、我国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政策概述三、专业技术人才如何满足学时要求四、继续教育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意义五、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的建议正文:一、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继续教育学时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提升、知识更新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指标。
在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而继续教育学时正是衡量这一过程中所学成果的关键因素。
二、我国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政策概述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国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2/3。
同时,学时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学习。
三、专业技术人才如何满足学时要求1.主动学习:专业技术人才应主动关注行业动态、政策法规和前沿技术,积极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自主学习相关知识。
2.选择正规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时,应选择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确保学时有效。
3.多样化学习: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如面授、网络课程、实践操作等,提高学习效果。
4.做好学时登记:及时将学习成果、学时等信息登记在继续教育档案中,以便核查。
四、继续教育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意义1.提升职业技能:继续教育有助于专业技术人才掌握新技能、新技术,提高自身职业竞争力。
2.丰富知识储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人才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扩大知识面,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3.提高综合素质:继续教育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沟通、协作、创新等能力,助力个人全面发展。
4.满足岗位需求:继续教育学时是许多岗位的任职资格之一,学时达标有助于求职和晋升。
五、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的建议1.政府部门:完善继续教育政策体系,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下边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社会集体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 ( 以下称持续教育 ) ,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持续教育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培育与使用相联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的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踊跃参加持续教育,完美知识构造、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持续教育推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所需经费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公司、事业单位等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经费,不停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持续教育工作推行兼顾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兼顾协调,拟订持续教育政策,编制持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域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行。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持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行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持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广泛掌握的法律法例、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该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1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2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5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2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3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40学时,专著计80学时。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2008-6-4浏览: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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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总体标准为: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其中要求至少有10学时的技术专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
具体各类培训课程学时认定标准如下:1.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2.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
三、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1.学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学时认定;3.学员须至少参加80%的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评;4.学员须完成培训课程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1.学员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缴纳相关培训费用;2.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规定完成培训;3.培训机构完成课程培训后,出具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4.学员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学时认定;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学时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学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学员所获得的学时。
五、学时认定的监管与评估: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学时认定工作的实施情况;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时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估;3.学时认定工作涉及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常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学时认定的奖励与惩罚:1.顺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金等;2.拒绝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单位将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需科 目 学分 和
第七 条
般 公需 科 目 学分 组 成 学 分 和 科 目 类 别
一
。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教 育 的 时 间 第 十
,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已 制 定本行 业
,
每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分 其中 专 业 科
,
目
1
不少于
8
。
60
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
1
7
年第
1
期
)
咅
1
^ 文件
1
关于 印 发 《 杭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杭人社发
〔
20
1
6
〕
3 27
号
各 区 县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_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定 ) 和 省 人 社 庁颓 布 的 《 浙 江省 专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保 障 学分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登 二 第 条 继 续 教言 内 容 包 括专 业 科 目 行 业 公 局 以 下 简 称 市 组 织 人 社 都 门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靈攀 自 和 般公 需科 目 调 全市 猶继 续 教育 工作
1
,
按照 国家 人 社 部 新 颂 布 实施 的 《 专 业 技 术 人 2 0
6
年
1
2
月
1
2 H
杭 州 市 专业 技 术 人员 继 续 教 育 学 分制 管 理办 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0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XX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学习人员范围参加学习人员范围为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可在自愿基础上参加学习。
二、学习学时及方式(一)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须完成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须完成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须完成2天或12学时。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习时间可以作为本科目学时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公需课可以按当年度主题在“广东学习网”学习并申报认定,或者到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学习并申报认定。
(三)专业课可以根据本人专业在“广东学习网”学习并申报认定;也可以通过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参加国内外考察、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学历学位教育、- 1 -专业培训、社会实践等折算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选修课可以在“广东学习网”学习并申报认定;也可以通过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参加国内外考察、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培训、社会实践等折算学时。
三、专业及选修科目学时认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一般为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近的科目;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一般为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扩大视野的科目。
除公需科目外,专业科目及选修科目可按以下方式折算:(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第一作者或主编人员、主持人员,下同)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学时或选修课学时(即28学时):1.当年获得专利;2.当年出版专著;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或获得成果奖;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每学时为45分钟。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四、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六、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现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算项目第三章登记审验第四章组织管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时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郑人社专技〔201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时为计算单位,通过登记、考试、审核等手段,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情况。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章计算项目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战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自身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综合管理,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与使用政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督导落实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第二章学时要求与认定标准第四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第五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
第七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的培训进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明确。
用人单位采取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等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的,以及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学习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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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
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
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