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固简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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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固说明

在建工程转固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涵盖的范围及方面较为广泛,加之对外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对内需要各财务岗的沟通,因此需要从整体上进行统筹,如此方能更好的从实务上进行处理。在建工程转固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①事前准备,②事中控制,③事后处理,以下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事前准备

1.1 事项识别

在建工程转固首先要对项目的性质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建立在公司工程建设方式之上,不同的工程实施方式需要不同转固方式。公司的工程建设从施工组织方面可以分为:建筑公司和个人承包;从结算方式上可以分为:合同结算和工程单结算。在现实工作中,工程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签订合同的建筑公司和开具工程结算单的个人承包。建筑公司主要承接公司的大型项目,签订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完工进行整体决算。个人承包主要承接公司的零星工程,前期进行预算审批,完工后根据后勤或者基建部出具的工程结算单进行结算。

1.2 是否转固

转固的前提是判断一项在建工程是否达到转固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无论是否竣工,是否结算,都需要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处理。在现实实务中,一般由基建部定期于每个月月底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表,由固定资产核算会计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表判断是否转固。

如果工程形象进度表中标示项目的工程进度达到100%,同时已经竣工结算,标志着此项目已经达到转固的要求,可以进行转固;如果工程形象进度表中标示项目的工程进度达到100%,但是没进行结算,此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暂估在建工程进行转固。如果工程形象进度表中标示项目的工程进度未达到100%,但是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同样需要进行暂估转固。

2事中控制

2.1 主体工程

2.1.1 数据获取

一旦确定在建项目达到转固的要求,在建工程转固的工作就正式开始。首先,需要从基建部规划设计科获取在建项目的整体情况,以便对在建项目建立起一个整体的认识,做到心里有数;其次,确定在建项目的合同金额,避免后期转固出现多转或者少转的情况;最后,

对于已经完工且决算的项目,需要对比决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决算金额等于合同金额,就按合同金额转,但是,如果决算金额不等于合同金额,此时需要厘清产生差异的原因,大于合同金额,需要检查是否签订补充协议产生新建项目,小于合同金额,需要检查是否存在罚款或者出现新情况致使在建项目减少。对于整体项目尚未完工但部分项目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前期预算暂估在建工程,然后转固。

2.1.2 明细划分

整体项目完工后,根据基建部联合接受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确定在建工程转固的明细项目,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位置、使用部门以及用途等,便于后期账务处理中固定资产卡片的录入。(项目决算书上面明晰了各个分项目的具体建筑内容及发生的费用,而移交清单上则列示的是各个分项目,例如建座房子,在项目决算书上面会列示地基、墙、吊顶等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移交清单上只会以房子的形式出现,固定资产核算会计更应关注的是移交清单的内容,而项目决算书更多是基建部门关注的。)

2.1.3 待摊支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项目建设所支出的费用通过在建工程下设的“待摊支出”二级明细进行归集,待项目完工后,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大多数情况下是按各个分项目的金额所占整体项目比重进行分摊。对于项目整体未完工,部分项目通过暂估转固的,通过预算计算其所属的在建工程下属的二级科目“建筑工程”的发生额,再与前期已经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的待摊支出合并组成暂估转固的金额。

2.2 零星工程

对于个人承包的通过结算单结算的零星工程,相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来说较为简单,只需在在建工程二级科目建筑工程下设三级科目“承包工程”进行归集,由于其很少牵扯到待摊支出,所以核算相对较为简单。每月月底根据后勤部门提供的工程完工进度表确定项目的完工情况,确定完工的情况下,根据工程结算单确定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位置、使用部门以及用途,同时汇总各个项目的金额。如果对方只提供人工,由公司提供材料,那就要根据每月该项目领用物资金额确定该项目材料费用,再与工程结算单上该项目工时费用结合,汇总该项目需转固金额。

3事后处理

3.1 数据整理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在建工程转固的资料已经汇总完毕。接下就要进行后期的数据处理。本着“排坐坐,分果果”的原则,同时也要满足固定资产卡片录入的需要,通过Excel 表格强大的数据图标处理功能,设计相应的表格,归集各个项目直接发生的费用,及间接分配的费用。同时要适当考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比如罚款,停工等事项。

3.2 暂估调整

对与前期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后期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决算金额,对其价值进行调整,但是对已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3.3 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9号文第五条大家开始见仁见智了。达成共识的是,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暂估价值和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处理问题上是可以确认的,差异问题是:实际成本确定以后,折旧要不要调整,最后一句如何理解。一般的理解是,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了发票但在上述期间没有做出调整,则“不再调整”。还有部分理解是,不管发票的取得是在12个月内还是之外,都需要作出调整。还有第三种观点,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只调整计税基础,以后按累计取得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按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固定资产在 2009年3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该资产实际成本在2010年8月1日取得,则这个折旧的调整金额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有9个月的差异要调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有7个月差异要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实际成本是在2010年2月1日得到的,则可以全额调整2009年的应该纳税所得额,因为没有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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