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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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

一.发展历程

(1)2009年10月1日:

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

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 银行存款;

(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 投资不动产;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10年9月5日: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

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

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3)2012年7月25日:

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4)2014年6 月5 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范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保险业的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可

能存在滥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其所投资的房地产进行再评估增值,最终实现偿付能力提升、粉饰报表的目的。

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数据显示,2010年开始,保险资金正式开闸投资不动产。今年一季度末,保险机构投资性不动产规模亿元,总体规模不大,但较去年同期亿元的投资规模,增幅达到%,增长速度较快。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较大,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资金风险开始引起监管层关注。

二.法律法规

结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调整事项和明确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如下:

(1) 投资范围

(2) 资格条件

(3) 投资不动产要求

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

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

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

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

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及调整事项九: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

资产的15%。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

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

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

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4)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要求

第十四条及修正项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5)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

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

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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