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一、前言地产交付管理制度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进行项目交付的相关管理制度。
此制度从规范化、流程性、综合性等几个方面,对项目相关工作进行详细规范,以保证项目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是有效保障购房者权益,确保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利益一致。
同时,也是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社会整体居住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范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地产交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的交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三、地产交付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交付前验收在项目交付前,开发商需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符合规定标准的项目,才能被允许进行交付。
2. 文件资料完备项目交付前,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完整的交付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房产证明文件、装修规范、物业管理规定等内容的资料。
这些资料应该是全面的、真实的,为购房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现场交付仪式开发商应组织现场的交付仪式,是购房者、相关政府部门等人员参加。
仪式中需对项目的交付状况进行全面的介绍,并有相关权威部门对项目的合格性进行认证。
4. 交付标准开发商需按照交付标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交付。
交付标准应包括建筑质量、装修质量、环境质量以及相关设施的保养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付。
5. 收费标准开发商需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装修、维护等服务进行收费,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任何以外的收费需经购房者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收取。
6. 质保期管理在项目交付后,开发商需对建筑质量、装修质量等内容进行一定期限的质保,确保交付后的质量无任何问题。
同时,开发商需及时回应购房者关于居住环境的任何疑问和投诉。
7. 协商解决纠纷若在交付后出现纠纷,开发商应积极协商解决,提供解决方案。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进行法律程序解决。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宿迁市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约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1.交付标准:住宅项目的交付应符合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手续: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交付手续,包括住宅质量检测报告、住宅交付记录等。
3.交付时间: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三、住宅质量管理1.住宅质量保证:开发商应确保住宅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存在质量问题。
2.质量验收:住宅项目交付前,应由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质量保修:开发商应对住宅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及时解决购房者反映的质量问题。
四、住宅交付后续管理1.交付记录管理:开发商应建立住宅交付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交付物业管理:开发商应将住宅项目交付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3.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商应对住宅项目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以确保正常使用。
五、监督和保护措施1.监督机构:宿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纠正。
2.申诉投诉:购房者对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投诉,相关部门将予以受理和处理。
3.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开发商,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为《宿迁市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购房者也应密切关注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共同推动宿迁市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改进。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预案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亩,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共计XX栋楼,XX户住宅。
项目自XX年开始建设,经过XX 年的努力,目前已进入交付使用阶段。
为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特制定本预案。
二、交付时间本项目计划于XX年XX月XX日交付使用。
三、交付条件1. 完成全部主体结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 配套设施完善,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3. 物业管理服务到位,确保居民入住后的正常生活;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交付流程1. 宣传推广(1)提前一个月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交付通知,告知业主交付时间、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2)在小区内设立宣传栏,张贴交付流程、验收标准等;(3)邀请业主参加交付说明会,详细讲解交付流程及注意事项。
2. 验收准备(1)组织专业验收团队,对小区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交付条件;(2)对业主进行验收培训,使业主了解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3)准备好验收表格、验收标准等资料。
3. 交付手续(1)业主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办理交付手续;(2)出示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有效证件;(3)签订交付确认书,办理入住手续;(4)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4. 验收入住(1)业主按照验收标准自行验收房屋,如有问题及时反馈;(2)物业管理人员协助业主解决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3)验收合格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
五、应急处理1. 若交付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2. 加强与政府部门、社区、物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3. 及时向业主通报事件进展,稳定业主情绪。
六、后期服务1. 建立业主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2. 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需求,持续改进服务;3. 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本预案旨在确保本项目顺利交付,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6389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In order to make the rules open, maintain 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roup, and realize the legal basis of management.(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第五章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一节总则第九十一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九十二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
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十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
第九十四条各地区公司每批次实际交楼前,必须报经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集团验收擅自交楼的,每次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营销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省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建委制定了《山东省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满足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居民创造舒适、优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住宅竣工经验收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建成经审核合格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恒大交付管理制度
恒大交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恒大地产在项目交付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保障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公司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交付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项目交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保证质量和安全。
2. 提升交付工作效率,保障工期的按时完成。
3. 优化交付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1. 设立交付管理部,负责项目交付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2. 定期召开交付管理会议,评估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多部门合作,协同配合,实现交付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交付准备阶段1. 项目启动时,由项目经理牵头组建交付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 制定交付计划,明确交付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对项目的交付需求进行分析和排查,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落实。
五、交付过程管理1.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管理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推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进度问题。
3. 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进度。
4. 定期召开交付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交付管理流程。
5. 严格执行交付验收标准,确保项目交付符合规定标准。
六、交付整改和维护1.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交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交付的完整性和顺利性。
2. 建立健全的维护体系,确保项目的长期使用和价值。
七、监督和考核1. 定期进行交付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对交付管理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八、附则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3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九日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化开发企业办事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各项建设指标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检验。
第四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备案工作。
市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交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环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相关各方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交付条件、交付程序、交付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交付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房地产管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房屋建设,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房屋。
(2)房屋交付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对《合同法》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其中对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合同未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
(2)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三、房屋交付的条件1.房屋建设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完成房屋的建设,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购房者,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流程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非常重要。
这将有助于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确保购房交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流程1.准备阶段: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之前,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工程批准文件和施工许可证等。
同时,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前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如土地调查和勘察、规划设计等。
2.施工阶段:一旦开发商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阶段就开始了。
在这个阶段,开发商需要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并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和建筑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3.交房前准备: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组织相关的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
4.签订交付合同: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交付合同,明确交房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等。
5.交付阶段: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与购房者进行交付验收,购房者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对房屋进行验收,包括查验房屋的质量、数量、配套设施等。
6.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购房者在交房后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会对小区进行管理和维护,如保洁、安全检查、绿化等。
7.完成交房手续:购房者在交房过程中需要与开发商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所有权能够得到合法的转移。
二、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交房的注意事项1.定期了解项目进展:购房者需要定期关注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确保购买的项目能够按时交房。
2.仔细审查合同:购房者在签订交付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需求和权益。
3.检查房屋质量:购房者在交房过程中应仔细检查房屋的质量和配套设施,如地面、墙壁、电线、管道等。
如有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一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
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淮政发[2006]123号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正文:----------------------------------------------------------------------------------------------------------------------------------------------------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淮政发[2006]123号二00六年8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商品房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建设、规划、房产、国土、园林、消防、人防、环保、技术监督、广电、供热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兴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图审查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行为。
工程竣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七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教育、国土、规划、房管、园林、城管、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信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按照规定建设供水设施,向供水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完成装表计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三)按照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向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并完成装表供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信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建设到位;(六)绿化工程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流程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流程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是指开发商将房地产项目完工并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的流程,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讲解:规划准备阶段、项目交付准备阶段、物业交接阶段、房屋验收阶段、销售资料归档阶段。
1. 规划准备阶段规划准备阶段是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 项目计划制定在规划准备阶段,开发商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工期、预算、资源调配等。
项目计划需要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进度和各个子项的优先级。
1.2 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前,开发商要进行一些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人员的组织,工地的搭建,材料的准备等。
这些准备工作有助于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1.3 法律和合规准备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开发商还需要进行法律和合规准备。
这包括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主体资质等合法性证明的准备工作。
2. 项目交付准备阶段项目交付准备阶段是指项目完工后,开发商进行最后的准备工作,为项目的交付使用做准备。
2.1 各项设施设备的检验与调试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需要对项目的各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与调试。
这包括电器、给排水、空调等设备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2 室内装修和家具配置在项目交付之前,开发商需要对室内进行装修和家具配置。
这包括墙壁的涂料刷漆、地面的铺设、卫生间和厨房的装修以及家具的安装等。
2.3 小区环境的美化除了室内装修,开发商还需要对小区环境进行美化工作。
这包括外部景观的设计与施工、绿化带的建设、人行道的修整等。
3. 物业交接阶段物业交接阶段是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到物业管理方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接事项。
3.1 交接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方与开发商需要签订一份交接协议。
交接协议内容包括物业的权益划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等。
3.2 物业管理组织架构建立物业管理方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包括业务管理部门、维修保养部门、安保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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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
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