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司法公正与法治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摘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
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
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
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
[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
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
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
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王利明《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19日 16 版)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具体步骤作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深刻地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并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各项任务为内容,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制度决定根本,道路决定命运,四中全会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为我们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指明了前进方向。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四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一体两面”的关系,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体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于党科学而又有效地依法执政。
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征,也是其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区别所在。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同志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王利明 为什么正义女神要戴着眼罩?
王利明| 为什么正义女神要戴着眼罩?在世界许多地方,都矗立着正义女神的雕像,她戴着一副眼罩,一只手拿着天平,另一只手握着长剑。
正义女神名叫“Justitia”,是正义的守护神,她的名字被译为英语中的“Justice”,后又衍生出“正义”、“法官”等内涵。
在正义女神雕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可以说,正义女神寄托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和追求,激励着法律人为实现正义而奋斗。
正义女神一只手拿着天平,另一只手握着长剑,这一形象传递了关于正义的何种观念呢?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对此有一段精辟的解释:“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这就是说,正义女神用天平衡量是非,用宝剑砍去邪恶,从而维护社会公平。
在这一点上,正义女神形象的寓意与中国古典的法律和正义观念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古汉语中,“法”被写为“灋”,对其的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也就是说,在功能上,法律不仅要像水一样平直,而且还需要以“廌”这类神兽祛除邪恶(不直)。
所谓“廌”,又名解廌或解豸,根据《论衡》和《淮南子〃修务篇》的描述,它额头上长着一支独角,故民间普遍称其为独角兽,其寓意就是祛除邪恶,维护正义。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从其文字生成的那一天起,就把公平正义作为内在精神,这一点至今未变。
还要看到,在我国,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天平和利剑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天平用以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象征着裁量的公平;利剑用以刺破不当利益的化身,象征着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天平和长剑能生动刻画并传递女神的正义信息。
但正义女神为什么带着眼罩呢?对此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也查阅了很多资料,未发现有统一的解释。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毛超峰到昌江县法院乌烈法庭调研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县法 院乌烈法庭调研
8月 2 9 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 县 法 院 乌 烈 法 庭 调 研 ,看 望 慰 问 法 庭 全
体干警 。 昌江县委 书记 严朝君 ,县 委副书记 、县 长 符 礼伟 一 同调研 。 在乌烈 法庭立案大厅 ,毛超峰书记 详细 了解 了法庭基 本情况 、工作 人员情况及 在法庭工作 年 限 、案 件 类 型 、调 解 工 作 情 况 ,听 取 了乌 烈 法 庭 庭 长 符 家 荣 就 法 庭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情 况 的 汇报 ,对 广 大 法 院 干 警 提 出 了 三 点 要 求 :一 是 要 有 扎 根 基 层 、奉 献 基 层 的精 神 ;二 是 要 为 百 姓 服 务 ,走 近 群 众 ,贴 近 群 众 ,为 群 众 排 忧 解 难 ;三 是 要 把 社 会 矛 盾 化解 在 源 头 ,排 除在基 层 。
特 区 法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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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层 法 院院长 、政 工部 门负责人 参加 了会议 。 会 上 ,省 高 院 政 治 部 组 织 人 事 处 、法 官 管 理 处 、 教育培训处 、机关党委 、新 闻宣传处等 5个部 门 负责人 ,通过 以会代训 的方 式就相关业 务工作 的 重 点 和难 点 问题 进 行 交 流 发言 。
省 委常委 、群众工作 部部长 肖若海
到 白 沙 县 法 院调 研 指 导 工 作
8பைடு நூலகம் 2 8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群 众 工 作 部 部 长
肖若 海到 白沙县 法院调研指 导工作 ,要求 法院坚 持做到 “ 四个好” ,即把班子队伍带好 、把作风抓 好 、把业 务 办 好 、为 海南 国 际旅 游 岛 建设 服 务好 。 省 高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张 光 琼 ,白 沙 县 委 书记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关于法治人物事迹材料
关于法治人物事迹材料
《法治典范:王利明的崇高人生》
王利明,中国共产党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中国法治事业的杰出代表。
他以崇高的人生境界和不懈的奋斗精神,成为了法治事业的典范人物。
王利明深知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他一直以维护法治和公正为己任。
他在担任副院长期间,致力于完善司法体系和加强司法公正,推动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创新。
在处理各种案件中,他凭借着高尚的品德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尊敬。
王利明的崇高人生也展现在他的勇于担当和无私奉献上。
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关心群众的生活和司法需求,致力于为普通民众争取权益。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他总是第一时间赶往前线,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
王利明的一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的理念,他用自己的努力和奉献,为推进法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的事迹将成为后人学习和敬仰的楷模,激励更多的人为法治事业贡献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资料
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王利明• 2012-05-19 20:11:35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2011年6期【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
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
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
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
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
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1](P187),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
“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的表达中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法语Etat de droit),但意蕴大致相当。
司法独立与法治
司法独立与法治作者:王利明发表时间:2006-06-15 浏览次数:403一、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如前所述,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三权分立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三权分立”与资产阶级议会制都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民主,而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
经典作家在总结也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指出,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而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它较之于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不过,经典作家虽不赞成‘三权分立“制度,但其从未否定过权力分工,也未反对司法的独立。
相反,在其有关著述中,对司法权独立给予了赞赏。
例如,恩格斯指出:“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
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直接所有的。
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lxvii]可见恩格斯认为,如果司法不独立,而与行政权不分,则必然造成混乱,这是历史的经验。
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给予赞扬时,也曾肯定了权力制约和司法独立。
马克思指出:“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司机关的权限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
……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均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众议院从议员选出一个常任委员会,组成类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机构,对政府的活动实行监督,并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即使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时违反宪法,也不得例外”[lxviii]可见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司法独立是持肯定态度的。
诚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法确实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它与主权不可分集中的统一性原则是违背的。
该学说在提出以后,虽已实际上为西方国家所普通采纳,并成为其宪政的基础,但在理论上历来受到不少非议和批评。
王利明: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
王利明: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简介: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特聘教授。
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
几年前,我在一份提交给全国人大关于物权法的专题报告中,提到物权法的功能之一是定分止争。
这里特别使用了“分”字,而不是“纷”,在讨论中,引起了不同的看法。
因为“定纷止争”的运用频率相当高,不仅频频见诸媒体报端,也常常为一些法院的宣传标语所用,与此相比,“定分止争”相对少见,这是否意味着应用“定纷止争”替代“定分止争”?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叙述,强调的是定“分”止争,而不是定“纷”止争。
早在《管子·七臣七主》中,就有“定分止争”的用法,即“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再看商鞅的说法,就更能明晰“定分止争”的正统地位,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其大意是指,众人之所以追逐在野外奔跑的野兔,并不是因为众人对野兔可分而得之,而是因为无主的野兔给众人提供了积极争取所有权的动力。
被捕获的野兔在市场出售,因其权属既定,他人就不能随意盗取。
这意味着,诸如野兔之类的东西在名分未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尧舜等圣人,也会去追逐它,而在归属已定时,即使是盗贼也不能随意掠取。
显然,无论管子还是商鞅,都认为法制的对象是熙熙攘攘的名利之徒,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奖惩,使之趋利避害,减少纠纷。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1【内容提要】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
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关键词】民法典、制订、内容、体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
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工作,使这些法律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我国在下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十年来我国民法体系日益完善
十年来我国民法体系日益完善王利明? 2021-08-09 22:41:25 来源:法制日报要闻2021-08-07王利明,男,1960年2月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县,1981年12月本科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
1990年6月,他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王利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新中国建立以后,曾几次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998年1月13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和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胜明、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王汉斌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起草编纂工作,并委托王家福等九人组成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起草编纂民法典草案。
由有关专家学者牵头起草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首次审议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而首先制定的是物权法。
王利明亲身参与其中,经历并见证了对草案一次次审议和修改的过程――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审议后,2021年7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范围之广泛、规模之大、历时之长在我国立法史上少有的。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物权法进行了审议。
2021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大事,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成果。
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王利明牵头起草侵权责任编。
1998年,由王利明牵头起草的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完稿。
该草案完成后正式提交法工委,作为立法的参考。
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
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2015-06-11 王利明中国民商法律网关于法治的本性,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
”自此以后,公平正义成为法律固有的属性。
所谓“术”就是指一种技艺和工具,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技艺,法谚云:“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
”所谓“艺术”,就体现了法律作为人们长时间智慧积累的结果,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法律职业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从业技术。
另一方面,法律相对于公平正义而言具有工具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
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
正义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
换言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曾被称为是自然法的产物,反映了自然法的要求。
波塔利斯指出,“实定法是永恒的正义的要求,一切立法者都不过是这种永恒正义的诠释者,否则一切法律都会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他把法律作为自然道德法则中正义价值的一种体现。
尽管现在我们对法律的最高价值究竟是什么,不同的学派仍然看法不一,但按照大多数人的看法,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一方面,法律是公平之术。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是非曲直,一准于法,法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准绳,其具有公平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也正体现为法律上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只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实现民主法治。
可见,法律作为公平之术也是民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
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正义之术。
其在立法和司法的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
这就是说,在立法上要体现分配正义的要求,立法要本着公平的原则来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司法上要体现正义的要求,当立法上的分配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阻碍时,就需要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进行矫正。
刘俊海:探寻良法善治的一座法理富矿-拜读王利明教授新著《法治:良法与善治》有感 茶座
刘俊海:探寻良法善治的一座法理富矿 ———-拜读王利明教授新著《法治:良法与善治》有感  茶座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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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欣南图片:师文、李欣南继力作《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之后,王利明教授最近隆重推出了他的又一部厚重作品《法治:良法与善治》。
笔者有幸作为这本书的第一位读者先睹为快,有顿开茅塞之感。
因此,我愿与读者诸君分享一些读后感。
这是一部对中国当代法治精神做出权威解释的奠基之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但对于何谓“良法”,何谓“善治”,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如何,学术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王利明教授的新作对该问题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他认为,“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法治本身不是法条之治,而是良法之治。
良法不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
王教授还科学地论述了良法与善治之间的辩证关系: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
要达到善治,既需要良法的有效实施和运行,也需要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
善治的依据是良法,而不是管理者的个人意志;良法不是目的,而是要促善治、保善治。
他还信心满怀地指出,良法和善治有机结合的状态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国泰民安、长治久安。
该书第一编收录的20篇脍炙人口的论文深入浅出、循循善诱地对法治的一般理论做了全面梳理,科学、完整、准确地回答了什么是法治,儒家文化对法治有何影响,法治为何能为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的“法”是否包括国际法,改革与法治有何关联等一系列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为凝聚法治共识、加快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这是一部为完善我国民商法律体系而鼓与呼的呐喊之作。
法律是有温度的。
本书更是淋漓尽致地洋溢着民法学家的人文主义关怀。
王利明: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王利明: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现在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
但是,任何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和福祉。
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
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一,法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
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包含了法治。
维护民生、保障人权是实现民众幸福的基本前提。
民生是什么?我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财产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更无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也就谈不上民生。
民生方面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法治使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
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给人们的生活提供确定性,从而获得自由。
同时,法治也保障着人民的尊严。
在法治社会中,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人人都处在平等的地位,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才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够真正享有尊严。
第三,法治社会使人们具有安全感。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
弱肉强食、恃强凌弱、以势压人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民众不会对公权力抱有恐惧感,也不会因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担心受到强权的打击和迫害;国家也不能够随意地占有和剥夺民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能够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民众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从而不会恐惧任何邪恶势力。
正公法司保确 革改法司化深
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审判程序以及从制度上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维护司法的廉洁公正。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全国法院改革工作作出了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的改革工作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公开审判制度得到了落实,队伍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监督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但是,在充分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各方面原因,许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改革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总结和深化。
下面拟对当前的司法改革提出几点建议: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我认为,在司法改革各项目标中,重点需要解决的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任何改革的措施都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
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
为了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的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加强法院现有体制的改革,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等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完善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训练,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以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二、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确保程序公正当前,在审判活动中确保程序公正,需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制度的改革,通过确保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不合理的干预,从制度上努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甚至与律师、当事人进行私下交往的现象。
同时,要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避免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应落实审判合议制,改革案件的行政审批制以及审委会包揽各类案件的裁定权的现象;认真执行审判监督制,杜绝上下级法院私下沟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
人民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问题研究(上)王利明法律网_司法制度
人民XX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问题研究(上)/王利明法律网_司法制度人民XX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问题研究(上)2000年11月24日14:11王利明/姚辉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重要的内容,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利给予救济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注: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
)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对我国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到管理、诉讼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个方面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应该置于当前法制工作的首要位置。
而这其中首要的突破,是XX的。
ﻭ以下就人民XX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的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XX的机构设置,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
任建新在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即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XX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特别是少数经济、民事案件裁判不公”。
而导致裁判不公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
从现实情况看,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致使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少数法将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曲解为替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或者由于收受本地当事人请吃送礼等而未能做到严肃执法、秉公裁判;二是一些地方的党领导出于维护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干预民事、经济审判,要求XX照顾本地一方当事人,XX则难以地方党领导的压力。
(注:参见李浩《论改进管辖制度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
)审判中常见的是**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地方的特殊利益的目的出发,在执法活动中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XX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
就某一案件的审理过程而言,从是否受理、由谁审理,到如何审理(比如公开还是不公开)、判决还是调解、判决后如何执行等,**个环节都有可能遇到来自XX内外方方面面的指令.其结果,一方面是XX执法严重不公,比如对外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及时立案,对跨地区的涉及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则争夺管辖权;随意地追加外地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责任;对外地的工作不予配合或予以刁难,对外地当事人胜诉的判决不予执行或消极;等等。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执法
作者: 王利明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6-17页
主题词: 依法治国;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机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执法队伍;执法活动;有效制衡;执法工作;民主化
摘要: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执法王利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我国社会长治久安,国富民强的根本对策。
当前,我国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进展是迅速而又顺利的,但执法工作很不如人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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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法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司法与法治司法顾名思义是指由司法机构适用法律(enforcement of law, application of law, fulfillment of law)。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谓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xxx]。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xxxi]。
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
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而且由于法官具有造法的权限,因此,司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权威的塑造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当代价值法学主要代表美国学者德沃金宣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xxxii],在大陆法国家,法官的造法功能也在不断加强,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维护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我国,司法不能创造法律而只能适用法律,而这种适用法律的功能,也足以决定着法治社会能否建立的问题。
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模式,要使此种模式现实化,法律规则不应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paper),而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够真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各种执法活动。
在各种执法活动中,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立法只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而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要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一定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性和地位。
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利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制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纹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xxxiii]。
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只有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才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xxxiv]。
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的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xxxv],所以法律能够被公民真正所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伯尔蔓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行同虚设”[xxxvi],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才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
司法是法律完善的途径。
司法过程本身是法律和正义的发现过程,因为抽象的规则如何在与具体的案件相连接并从中体现正义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执法水平。
成文法的固有缺陷使法律的漏洞存在不可避免。
庞德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来实现正义,他比任何其他裁判形式更好地把确定性和灵活性两者都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结合起来”[xxxvii]。
欧密拉指出:“法律欲不变成一潭死水,而欲活生生地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上,正确地、合理地解决人类现实生活上永五止境的纷争,最重要的前提,他必须能配合和适应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此前提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法官的态度”[xxxviii]。
法官绝不是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在这一头输进法律条文另一头产生判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法官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解释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中的作用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活动与法的创制具有密切的联系,“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
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着一种媒体的作用”[xxxix]。
司法审判活动本身是法的实现过程,而公正裁判的结果正是“活的法律”的形成。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化司法将会在创制规则弥补法律的不足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公正与法治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xl]。
司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救济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
[xli]如前所述,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或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成为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唯一准绳,但法治原则都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具体贯彻实施。
具体来说,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第一,公正的司法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性,这就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充分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唤起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充分尊重。
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司法人员能否不畏权势,不惧压力而严格执法,将会直接增强和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崇法的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而王法裁判或裁判不公、甚至贪赃枉法,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尤其是将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将由此而滋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公正的司法不仅可以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而且可以平等地保护公民和法人地合法权利。
而枉法的裁判将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
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xlii]第二,司法公正是形成法律秩序的根本条件。
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
法院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司法机关能够公正的解决各种纠纷,保障诉讼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这就会进一步促使人们将一切冲突纠纷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权利意识和诉讼观念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从而会以寻求法律救济来代替传统社会中的以伦理习俗来解决纠纷的作法,以追求合法权利和平等保护的法治化的原则来取代传统社会中的厌讼、息讼和不争讼的状态,使人们真正能够掌握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第三,司法公正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途径。
现代法治的概念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
法的本质在于权利,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组织经验的体现,这就是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法治是专制主义和特权的对立物,也是对滥用权利的非法行为的否定,正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考察了中国的法律制度认为由于儒家学说关于无讼观念的支配使人们不习惯诉讼的方法保护权利,而诉讼也不是一种双方争斗式的竞赛而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及官吏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诉讼当事人,从而导致了法的观念与权利的观念不能从诉讼中产生出来,法与诉讼在本质上是分离的,而西方的法的概念正是从其竞技型诉讼中产生出来的,正是从诉讼的对抗中而孕育出权利的观念[xliii]。
公正的司法要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通经而获得充分的补救和保护,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补救,而使法定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并且可以鼓励人们通过司法而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观念也能获得普遍的增强。
第四,现代法治的精神还在于实行依法行政、对政府的权利实行监督和制衡,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监督和保障政府守法是法治的最重要的内容。
如富勒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xliv]。
权利的制衡学说已经成为人类思想的宝库。
而在对于行政权的制约方面,必须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机关不仅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实行司法审查,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也有权予以监督。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这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第五,司法公正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高效有序的从事交易活动的规制。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法律应当具有可预测性,也就是说,人们能够对自己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形成合理的预期,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形成合理的期待,而这些都有赖于公正的司法才能实现。
这就是说,如果司法是公正的,真正能够作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同罪同罚,不枉不纵,平等地保护一切人,才能使法律真正产生可预测性。
如果法院不能公正的执法,法律的正义价值便不难实现,要求人们严格遵守法律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