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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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

1、目的

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体质的大事。为此,特设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范围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管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

4、职责

4.1 厂办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适当劳动力调配。

4.2 设管安保科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4.3安全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确定保护事项。

5、内容与要求

5.1 女工的劳动保护

5.1.1 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

5.1.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5.1.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5.1.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

5.1.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5.1.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5.1.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5.1.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5.1.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

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

5.1.3 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

5.1.3.1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1.3.2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

5.1.4 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5.1.4.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4.2 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5.1.4.3 哺乳期女员工要暂时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如:铅、砷、汞、氟、二硫化碳、苯、氰化物等〉以保证母乳的质量。

5.1.5 女员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

5.1.5.1 对更年期综合症反应严重者应适当安排轻工作。

5.1.5.2 在毒、尘作业环境中工作的更年期综合症加重者应暂时调离毒、尘作业。

5.2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5.2.1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

5.2.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

5.2.1.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5.2.1.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5.2.1.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2.1.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2.1.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5.2.1.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2.1.8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5.2.1.9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5.2.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5.2.2.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5.2.2.2 《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

5.2.2.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2.2.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2.2.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2.3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单位应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要实行登记制度,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另外根据未成年工生理和学习知识的需要,一般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

点从事夜班劳动。

6、考核

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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