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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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而这样的不平等在婚姻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古代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女性地位的低下。但是从婚姻制度的沿革,我们也可以看出女性地位逐步的提高。最终,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经过数千年的斗争,女性终于作为一个“人”的形象,与男性平等的站在了一起!
婚姻制度经过了一下的变革:
一.掠夺婚
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这样的婚姻中,女性只是一个“物”的象征,她并不是以一个人的姿态出现的,而是一个“物件”,某种程度上只是男子的附属品。她只是男子的“所有物”。
二.有偿婚
是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根据给付代价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
1.买卖婚指男方以金钱或实物作为代价支付女子身价为要件的婚姻。它几乎是与掠夺婚同时产生的,并成为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
2.交换婚亦称互易婚,是以交换妇女为特征的婚姻。可以是父母用女儿换取媳妇,也可以是男子用姐妹换妻子,实际上具有以人易人、以人代财的性质。目前,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某些边远山区还存在,其原因有二:第一,为避免繁重的彩礼;第二,考虑父系的承嗣问题,不顾子女意愿。
3.劳役婚又称服务婚,是指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服一定劳役为报偿而形成的婚姻。有两种形式:一是服役侯带女方回家成亲:二是服役后在女方家成亲,男方入赘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赘,质也。家贫无聘财,以身为质。由于是以力代财,所以这种婚姻中男子地位低下。
在这样的婚姻中,女性地位有所提高,因为她有了身价,但仍不能摆脱男子附属品的地位,仍是以“物”的形态出现的,或许可以说是以一种工具的形态出现,是一种传宗接代的工具。可是一种用以“人人交换”的“等价物”。三.无偿婚
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赠与婚,收继婚和强制婚。
1、赠与婚包括赠婚和赐婚。赠婚是指父母或有权利者(尊长)将其所能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赐婚是指帝王之名义而将选入宫内或抢自异族的女子赐予子弟或臣下。
2、收继婚包括逆缘婚和顺缘婚。逆缘婚又称转房婚,多数情况指兄亡而弟收其嫂的婚姻,也有弟亡而兄收其弟媳、父亡而子收其后母一类的收继婚。他是
收继婚的主要形态。而顺缘婚又称续嫁,指姐死而妹续嫁其夫的婚姻。使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一种习俗。
3、强制婚包括选婚和罚婚选婚是指以帝王之名义,将民女或罪人妻女选入后宫。罚婚指将罪犯之妻由官府断配给他人为妻妾或以罪家男女自相婚配的一种强制婚姻制度。
在这种婚姻中,女性依旧没有独立的人格,依旧是男子的“所有物”,他们可以将其作为礼物送出,而她也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四.聘娶婚
娶婚自古以来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最初,这种婚态表现为男方送一定的礼物、金钱给女方家里,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礼物,婚约就算成立。传说这种聘娶婚起始于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聘娶婚的内容和程序逐渐增多,除预备聘礼外,还有接待应酬媒妁,听从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形式。
战国以后,文人们把各地的流风遗俗以及散见于前人著说中的记载收集、编撰成《六礼》,并逐渐成为统一的聘娶形式,历代流传。所谓《六礼》,即:1.纳采男家使人纳其采择之礼送给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亲议婚。女家如果不承受,便不能进行第二步。
2.问名主人具书,请媒人到女家,问清女子的出生年月日、时辰以及名字。
3.纳吉男家问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后,就问卜算卦,或上宗庙求决于祖先神
灵,根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求问如两姓结合是凶是吉,如果卜算不吉,便终止婚姻,另择一家。如果卜算得吉兆,则请媒人通知女方,确定婚约。
4.纳徵卜算得吉兆后,由媒人正式代表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至此,已算正式定婚了,女方不能再另许他人了。
5.请期就是定婚期。男家定下婚期吉日,备好礼物,带上书信,告诉女家,如果女家受礼,便是答应,否则,还须更改日期。
6.亲迎结婚的日子,男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于门外,此时,女婿拜女家之祖,完毕后,新郎迎女入车轿,一起回自己家。
至此,整个聘娶婚仪式结束,迎亲以后,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饮”了。聘娶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历代均有所变更,或繁或简,但是,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这种婚姻形式的实质却大同小异。
在这种婚姻中,女性受到一定的尊重,但仍不能以平等的姿态与男子并立。在整个“六礼”过程中,女方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不论是开始还是结束,都掌握在男方的手中。
五.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教会规定“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为教会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六.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共诺婚是法国大革命以后受资产阶级契约论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婚姻方式,认为婚姻是反映人类的自然法则所要求的契约,夫妻基于这种契约的占有是相互的,与人格观念并不矛盾,因此必须以双方合意为要件。所谓“共诺”,就是指双方合意,也就是契约。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承认这种制度,认为男女自愿缔结婚姻契约是确保婚后夫妻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前提。真正的自主婚、自由婚,必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结合的法律婚姻。
这样的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男女地位平等,女性以一个独立的个体出现,拥有选择与被选择的权利
七隋朝婚姻地位
一、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