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餐饮规范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0号)的文件要求,实现我市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落实,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魏若飞,联系电话:830704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
该指引未提及的项目仍然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
经营单位有条件进行改造的,要求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进行整改。
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的,可按此工作指引进行审查,但不得低于下述标准。
一、场所证明文件要求根据《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和《贯彻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操作细则》(深市监注字〔2010〕41号)第七点要求,对于申请单位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附件1)办理许可业务。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实名核身不通过)所需材料清单:1. 法定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 需设置的市场监管联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加盖公司公章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表》;4. 加盖公司公章《XX公司关于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5. 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址:福田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企管科(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楼3楼2号窗口);罗湖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企管科(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1111房);南山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企管科(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304房);盐田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企管科(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312室);宝安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企管科(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412房);龙岗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企管科(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825房);龙华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企管科(龙华区福城街道悦兴路56号金悦大厦301房);坪山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企管科(坪山区金牛西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318房);光明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企管科(光明新区管委会西侧(碧眼路4号)210房);大鹏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企管科(大鹏新区葵政西路18号311房)。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拥有多家分支机构)所需材料清单:1.《XX公司关于统一设置分支机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2.《XX公司分支机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明细表》;3.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市场监管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XX公司关于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公司因法定代表人□为境外法人□身份证件更新□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法定代表人实名核身,现申请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一名,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望予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
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复议机构与受理第六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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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事指南亲测
深圳市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事指南亲测深圳是一座充满魅力、活力、动力、创新力的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进一步提升深圳的营商环境水平,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更好服务,深圳市各局联合银行等部门升级了“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只需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后续免费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公积金开户登记和电子执照电子印章等在半个工作日内一并办结,并可同时预约银行开户或在线签订三方协议扣缴税费社保费、托收公积金费用。
“开办企业一窗通”具体的办事指南如下第一节办理入口(一) PC 端官网入口第一步: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开办企业一窗通”。
第二步:点击“立即申请设立登记”。
(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登录方式实名认证登录,个人无需注册,打开微信使用右上角的“扫一扫”。
实名认证通过后,会自动跳转登录系统。
第二节名称自主申报1. 企业类型选择第一步:点击【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申请】申报第二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点击“确定”。
2.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查看了解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拉至页面最下方,点击“我已了解上述法规、规则”。
3. 申报种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种类,点击“下一步”。
4. 字号录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种类进入后,进行“字号录入”,点击下一步。
5. 行业用语填写“行业用语”,点击“下一步”。
6. 企业类型及组织形式选择相应的“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点击“下一步”。
7. 名称组成方式选择相应的“名称组合方式”,点击“提交”。
8. 名称验证信息查看承诺信息,勾选点击“确认”。
第三节填写申请信息1. 基础信息填写页面基础信息,点击“下一步”。
2. 法定代表人填写页面信息,点击“下一步”。
3. 经营信息填写页面信息,点击“下一步”。
经营范围标准填报操作流程如下:方式一:“选择经营范围”直接输入关键字查询,再进行“添加”,点击“确定”。
例如搜索“贸易”,查询出来点击“增加”。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模板】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办理辖区内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申请事项。
一、工作依据(一)诚信信息申报。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二)诚信信息查询。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至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三)诚信信息更正。
根据《诚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申请材料(一)诚信信息申报1.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报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正面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须有提供机构/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二)诚信信息查询1.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查询《诚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诚信信息的,若未在申请表查询对象同意栏目签章的,需提供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
(三)诚信信息更正1. 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
2. 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更正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原因请另附书面详细说明。
4,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已经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应提供复议决定、司法裁判等文件复印件。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数字证书办理指引为提高商事主体登记办理效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了更快捷便利的商事登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系统,申请人可全程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业务已开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等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需使用数字证书,证书类型包含个人数字证书、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两种。
一、办理流程、办理常见的商事登记业务需要使用的数字证书类型▪有限公司设立: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非自然人股东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非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企业变更(备案):本企业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备案):经营者、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上述业务的经办人可以是股东、董事、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
、申请资料●个人数字证书①《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②申请人证件原件与证件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一份);●组织机构数字证书①《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己领取“多证合一”证照的无需此项);④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社会组织须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国家机关、群团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正反面),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正反面),如果经办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事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标准化
试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质委[2014]1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市质委〔2014〕122号)
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深编〔2014〕3号)要求,我委编制了“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审批登记”四项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经市编办审核。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 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一)现场监督检查;(二)量化检查;(三)食品抽样检验;(四)风险监测;(五)约谈负责人;(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七)检查自查报告;(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深市监规[2012]14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4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进一步完善我局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工商、质检、知识产权、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处理申诉、举报的相关规定、指引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申请人请求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属于举报行为,按举报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条办理申诉、举报实行“一表登记、分别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管辖范围。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如何操作网上预约办事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如何操作网上预约办事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如何操作网上预约办事
一.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左下边有个“网上上市主体登记注册大厅”,点击进去,就看到第二个截图了。
二.鼠标放到“网上办事”上面,点击出现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就看到第三个截图了。
三.先在“用户登录”那里登录你们公司的账号,
没有账号就注册一个。
四.登录成功后,就可以看到第四个截图了。
点击“变更登记”,进去后输入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编码和公司全称,提交后会显示一个变更资料填写页面,你只需要填你要改的那一项就好,不改的就不要填,填好后提交,提交成功的话可以在第四个截图里“我的账户”里的“个人申请记录”中看到你的申请记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2019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以下方面:(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二)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深圳市的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请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第六条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可在以下情形下获得相关文书: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应发放补正告知书,补正时刻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通知补正材料的,«收到材料凭据»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1〕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2〕库房治理制度;
〔3〕食品卫生保证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8.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应有不小于5米的物理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截了当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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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目录
一、企业注册登记 (2)
(一)企业名称登记 (2)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2、企业名称调整 (3)
3、企业名称延期 (5)
4、企业名称注销 (6)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
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
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
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
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
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
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
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
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
(三)企业集团登记 (36)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
二、企业监管 (43)
内资企业年检 (43)
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
三、标准化 (45)
代码管理 (45)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
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
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
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调整
3、企业名称延期
4、企业名称注销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
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三、标准化
代码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