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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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工作制度

调任工作制度

调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任工作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相互转换。

第三条调任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选拔优秀紧缺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调任工作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调任工作。

二、调任条件第五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勤奋,实绩突出;(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具备拟调任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调任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原单位工作满两年;(二)原单位同意调出;(三)拟调任职位有空编。

第七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符合以下回避规定:(一)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得调任同一单位;(二)与拟调任职位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不得调任该职位;(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调任程序第八条调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调任公告,明确调任职位、人数、条件等;(二)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三)资格审查;(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审批;(七)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调任公告应当在国家人事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意见;(二)身份证明;(三)学历、学位证明;(四)工作经历和实绩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由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调任条件对申请或者推荐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考试、考察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调任规定(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公务员调动规定

公务员调动规定

公务员调动规定公务员调动规定是指公务员在单位内部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动或转岗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调动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调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动结果应公示并尊重公务员的意愿。

2. 务实、稳妥、有效的原则。

调动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公务员的个人情况,务实、稳妥、有效地进行。

3. 综合考虑的原则。

调动应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履历、任职能力、政治立场、家庭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调动方案。

二、调动程序:1. 工作需要调动。

单位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务员进行内部调动或者跨单位调动。

调动方案应经领导审批并公示后执行。

2. 自愿调动。

公务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调动,但需符合调动条件。

申请应经领导审批并公示后执行。

3. 考核调动。

对于工作能力较差、有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可以进行调岗、调级或者调离等处置,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动安排。

三、调动条件:1. 担任同一职务一定期限后方可调动。

公务员需要在同一职务上担任一定期限后方可申请调动或者被单位调动,具体期限根据单位内部规定确定。

2. 持续履行岗位职责。

公务员调动需要根据其持续履行岗位职责的表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动的重要依据。

3. 符合职称条件。

公务员进行跨级调动时,需要符合被调岗位的职称条件,确保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四、调动后待遇:1. 经济待遇不变。

公务员在调动后,其经济待遇不变,继续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2. 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调动后,公务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五、调动的限制:1. 一般不得跨地区调动。

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跨地区调动,即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调动。

2. 个人与单位的关系维持。

公务员调动后,个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就是公务员调动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务员在调动过程中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调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最新公务员的调任制度(推荐五篇)

最新公务员的调任制度(推荐五篇)

最新公务员的调任制度(推荐五篇)第一篇:最新公务员的调任制度中国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

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

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

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

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

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

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

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

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

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公务员调动管理规定

公务员调动管理规定

公务员调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务员调动是指对已经录用或者任命的公务员在区域、部门、岗位、职务上的动态调整和重新安排。

为了规范公务员调动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运转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调动方式1. 任免调动:指公务员根据其个人特长、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单位需求,由上级机关经过审批后,通过正式文件进行任免调动。

2. 交流调动:指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公务员互相交流调动,以提高公务员工作能力和扩大岗位经验。

3. 晋升调动:指根据公务员的表现和能力,将其调动至更高级别、更有挑战性的岗位,以培养和提拔优秀公务员。

三、调动程序1. 提出申请:公务员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的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调动原因及目标。

2. 单位审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申请材料,并撰写调动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调动申请。

3. 上级审批:单位将调动申请及意见上报至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调动。

4. 调动通知:上级机关批准调动后,发出正式调动通知书,通知公务员及相关部门、单位。

5. 调动落实:公务员按照调动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落实,办理相关手续,如交接工作、报到等。

四、调动限制1. 轮岗调动:公务员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内,连续三年以上任职的,应进行轮岗调动。

2. 跨部门调动:公务员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满五年,且达到相应职级标准的,有权申请跨部门调动。

3. 跳槽调动:公务员在同一级别部门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在三年内两次职务晋升的,有权申请跳槽调动至更高级别部门。

4. 调入调出限制:根据岗位需求和公务员个人特长,调动管理机构可对某些特定岗位进行调入调出限制。

五、调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公务员调动不会影响其原有的工资级别和待遇,同时应根据新岗位职责和层级,及时调整公务员的薪资。

2. 社会保险:公务员调动后,社会保险关系应由原单位通过电子系统迁移至新单位,保证公务员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

3. 交通安排:对于跨地区调动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提供交通补贴或安排交通工具,以保证公务员顺利完成调动过程。

公务员的调任

公务员的调任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 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 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 登记。
公务员调任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 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 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公务员的调任
公务员的调任主要依 据是于08年2月29日颁布实 行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 行)》
公务员调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 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 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 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务员调任
•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 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 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是指公务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所在的机关(单位)申请调任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任条件
1.公务员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任职一定年限,达
到调任条件。

2.公务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其他评选机制,符合调任岗位的要求。

3.公务员必须符合招聘机关(单位)的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资格等要求。

二、调任程序
1.公务员必须向所在机关(单位)提出调任申请,获得同意后,可以向招聘机关(单位)提交申请。

2.招聘机关(单位)必须审核公务员的申请材料,面试,提供
合适职位,签订调任合同。

3.公务员按照合同规定前往招聘机关(单位)工作。

三、调任待遇
1.公务员调任后,基本工资水平不变。

2.公务员调任后,享有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3.公务员调任后,享受与原单位相同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公务员调任的法律后果(3篇)

公务员调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将公务员从一个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的过程。

调任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务员调任过程中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务员调任的法律后果。

二、公务员调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工资、福利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组织考核,可以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为公务员调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公务员调任的法律后果1.调任前的法律后果(1)职务变动:公务员调任后,其原有职务自动解除,按照新岗位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

(2)职级变动:公务员调任后,其原有职级自动解除,按照新岗位的职级等级重新确定。

(3)工资福利调整:公务员调任后,其工资福利按照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4)考核评价:公务员调任后,原岗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对新岗位的考核评价具有参考价值。

2.调任过程中的法律后果(1)程序正当: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任的公开、公平、公正。

(2)组织纪律:公务员调任过程中,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3)回避制度:公务员调任过程中,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等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任后的法律后果(1)工作交接:公务员调任后,应当与原岗位的同事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履职尽责:公务员调任后,应当认真履行新岗位的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3)考核评价:公务员调任后,按照新岗位的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依据。

(4)纪律要求:公务员调任后,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一、背景介绍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下,由其原任职位调整到其他职位的一种工作调动方式。

为了统一公务员的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规范发展,相关规定对公务员转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介绍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相关规定。

二、公务员转任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转任是在国家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其转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

公务员转任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违法或违反制度。

公务员转任的依据应当是合法的,转任的程序应当合规,确保转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平等公平。

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或特殊对待。

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转任,享有平等的机会。

3. 职务匹配。

公务员转任应当根据公务员所具备的岗位要求、工作能力和资历等进行匹配,确保新任职位与原任职位能够对接。

转任后,公务员应当能够胜任新岗位,并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 透明公开。

公务员转任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转任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务员转任的决定和程序应当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和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务员和社会的监督。

三、公务员转任的主要规定公务员转任应当符合以下主要规定:1. 转任途径和条件。

公务员转任的途径和条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规定。

通常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内部选拔制度、公开竞聘制度等。

转任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绩效表现等。

2. 转任权限和程序。

公务员转任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规定。

通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转任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批、公示、公告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

3. 转任适用范围和对象。

公务员转任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在编在岗、尚未退休的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所处的编制和岗位特点,适用的转任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4. 转任禁止和限制。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三)公道正派;(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转任对象和情形第六条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时间: 2008-07-30 作者:国家认监委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doc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doc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站上全文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这三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调任:受处分期间不得调任《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调任是指按照一定程序、条件和程序将公务员从原单位调任到另一个单位的行为。

调任是公务员职务变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调任工作,确保调任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首先,公务员调任应符合调任条件。

公务员调任必须在同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即在同一个地方的不同单位之间进行。

此外,调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调任条件,包括职务层次、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比如,调任一般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调任领导干部则需要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品质和管理能力。

其次,公务员调任应按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任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调任申请、审核和审批、报批等环节。

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调任申请,单位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形成拟调任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同级行政区纪委监委备案。

调任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保证调任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公务员调任应严格掌握调任的时机和节奏。

公务员调任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进行,避免频繁调任和频繁变动职务。

调任应考虑公务员的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尊重公务员的意愿和兴趣,发挥其最大的能力和潜力。

此外,调任还应考虑人员的平衡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调任而导致单位之间的职务空缺和人员短缺。

最后,公务员调任应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员调任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

调任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得违反其合法权益。

同时,调任应符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避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总之,公务员调任是公务员职务变动常见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调任工作,确保调任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调任的条件、程序和时机,保证了调任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且注重了调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员调动法律规定(3篇)

公务员调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务员调动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和国家行政效能的提升。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调动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公务员调动的法律规定,并提供实施指南。

一、公务员调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这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的调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同一职务层次内调动,也可以跨职务层次调动。

”2. 《公务员调动办法》- 这是根据《公务员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公务员调动的具体程序、条件、纪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公务员调动的类型1. 同一职务层次内的调动- 这种调动通常是由于工作需要、个人发展等原因,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内从一个单位或岗位调到另一个单位或岗位。

2. 跨职务层次的调动- 这种调动是指公务员从一个职务层次调到另一个职务层次,如从科员调到副科级。

3. 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这种调动是指公务员从一个地区或部门调到另一个地区或部门。

三、公务员调动的条件1. 工作需要- 这是公务员调动的首要条件,包括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等。

2. 个人自愿- 公务员调动应尊重个人意愿,但个人意愿不得违反工作需要。

3. 符合条件- 公务员调动应满足《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

四、公务员调动的程序1. 提出申请- 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向组织提出调动申请。

2. 组织考察- 组织对公务员的调动申请进行考察,包括工作表现、能力素质、个人意愿等。

3. 审批- 考察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4. 办理调动手续- 办理调动手续,包括编制、工资、职务等。

5. 交接工作- 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五、公务员调动的纪律1. 公正公平- 公务员调动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以权谋私。

2. 公开透明- 公务员调动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3. 廉洁自律- 公务员在调动过程中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

调任公务员程序流程

调任公务员程序流程

调任公务员程序流程一、了解调任的基本情况。

调任啊,这可是个挺有趣的事儿呢。

调任就是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当公务员啦。

不过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调任的哦。

首先你得知道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呀。

一般来说呢,得是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得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能力也得比较突出呢。

比如说,在国企干了好些年,工作成果很显著的那种,就有可能有调任的机会。

二、确定调入和调出单位。

这就像是找对象,得两边都合适才行。

你得先找到愿意接收你的调入单位呀。

这个单位得有编制空缺,而且觉得你这个人能给他们带来新的活力和能力。

那怎么找呢?有时候是你自己看到了某个单位的招聘信息或者听到了内部消息,觉得这个单位特别适合自己,就去毛遂自荐。

也有可能是你在工作中表现特别好,被其他单位看中了,主动来联系你呢。

同时呢,你所在的调出单位也得同意你走呀。

要是调出单位不放人,那这调任也没法进行。

这时候就需要你和两边的领导好好沟通啦,就像在两个朋友之间协调事情一样。

三、考核环节。

一旦两边单位都达成一致了,那就要进入考核环节啦。

这个考核就像是一场全面的体检,不过是对你工作能力、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等方面的体检哦。

调入单位会对你进行严格的考察,他们可能会查看你的工作履历、工作业绩,还会找你的同事、领导了解你的情况呢。

这时候你可不能掉链子呀,要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出来。

要是考核发现你有什么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那很可能这个调任就泡汤了。

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好好表现,积累好的口碑。

四、办理手续。

如果考核通过了,那就开始办理各种手续啦。

这手续还挺繁琐的呢,就像你搬家的时候要收拾各种各样的东西一样。

要转档案啦,这个档案就像是你的成长记录册,里面记录着你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奖励惩罚等等。

档案的转移得按照规定的流程来,不能出错。

还有工资关系也要转,毕竟到了新的单位,工资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呢。

这些手续都需要调入和调出单位的人事部门相互配合,就像接力赛一样,一环扣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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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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