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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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异地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异地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异地理手续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现代营销上旬刊引言在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存在劳动力由经济欠发达区域、农业产业向高经济发展区域、非农产业流动的普遍规律。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城乡收入差距大等多种综合因素,劳动力流动呈现出从农村向中、大城市流动,从内陆向沿海城市流动的基本态势。

我国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其劳动关系密不可分,其发展转移应与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否则会造成参保人的权益损害。

根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流动人口高达2.41亿人,人口的高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关系的便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能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得到及时转移,会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会打击广大劳动者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从制度进程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职工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移的具体问题,并明确指出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实行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能得到迁移,但不能迁移其基金。

跨统筹区域人员流动时,个人所缴纳的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一起实现划转。

在1997年,国务院首次确立了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将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9年也有相关通知再次进行强调。

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补充,职工流动也需要按国家规定不间断缴费。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基金可在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一起进行转移。

继《暂行办法》之后,中央又出台了相关通知落实政策的实施。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城职保和城乡低保两类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发布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说明

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说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制定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统一的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是实现新农保经办 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和高效,确保按政策规定、标准和 要求落实的有效措施。 第一,统一经办规则是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第二,统一经办规则是标准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统一制定经办规则是经办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关于待遇申领
流程图
村 委 会
代 办
参 保 人
1.待遇领取申请表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 银行存折 5. 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 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材 料
乡镇农保 业务员
指定金融 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七)关于基金核算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情 况,编制次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 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关于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保登记 缴费管理 集体补助 信息变更 注销登记 待遇申领 基金核算 关系转移接续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口 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资料: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社保机构 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 人银行存折》和委托银行结算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村 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浅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发展历程作者:邹伟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2期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同始建于50多年前的劳动保险制度具有制度上的渊源关系,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其转移接续现已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劳保制度从“国家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演变过程,着重阐述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发展现状。

关键词: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和就业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力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而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日渐突出。

目前,除了少数人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大多数企业职工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他地区都会碰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演变过程的回顾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的产生背景。

一、劳动保险待遇移地支付制度的建立(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险制度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或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不体现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共济,仅体现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且劳动保险事务由工会管理。

(二)劳动保险待遇移地支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1958年召开的中共八大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大跃进”迅速形成高潮,各地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造成了劳动力不足的假象,中央和各相关部门放松了招工的审批管理和职工人数,使职工人数和城镇居民人口急剧膨胀。

“大跃进”运动,严重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为了摆脱困境,中央决定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并作出精简职工队伍,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篇一: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

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

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

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

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

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

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

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

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

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一、参保登记工作流程一参保登记条件:凡``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户籍居民,均可进行参保登记;二登记资料:参保人员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委会、农林场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信息审查:劳保员审查参保人员的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不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不得为其参保登记;对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不符且有错误的,暂不接受参保登记申请,待到公安部门对相关信息修改后再予办理参保登记;四参保信息登记:参保人员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应登记参保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籍地、居住地址、等;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名盖手印确认;五接受参保申请:劳保员介定属于60周岁以上和未满60周岁两种情况,分村分组进行填写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在农保群里下载,每月汇集一次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然后将名册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县农保站;六参保确认:县农保站参保缴费业务员将电子名册上与城镇参保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录入湖南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确认为参保对象,其中16至59周岁参保人员为应参保缴费人员,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为享受待遇人员;八通知打印卡折: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每月定期在县农保站领取社会保险卡,然后分发至参保人员,要求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卡领取登记表上签字;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及时将社会保险卡领取登记表送至县农保站;二、养老保险收缴工作流程一缴费公示:县农保站每年初利用信息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农保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同时公布特困群体政府补贴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二缴纳依据及地点:参保人员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凭社会保险卡到金融机构缴纳当年或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纳期;三打印缴费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据参保人员确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收取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当年政府的缴费补贴,在缴费补贴登记卡上打印缴费信息;同时缴费人员在新农保缴费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四批量缴费: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经授意可开具票据进行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填写批量缴费登记表,将缴费资金集中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再在缴费补贴登记卡上打印金额;五特困群体缴费补助:根据乡镇民政或残联提供的资料,由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填写批量缴费登记表,上报县农保站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直接给予特困群体缴费补助,其中参保人员应补缴的部分养老保险由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代收之后缴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六集体补助缴费:乡村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直接到县农保站缴款,开具社保收款收据,然后录入信息系统,批量补助到人;七缴费引导和提醒:平时,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公布缴费进度、及时代缴代办等方式,对参保缴费进行宣传引导,提醒参保人员及时进行缴费;八对账及查询:县农保站应及时与县金融机构进行保费收缴对账,将核对无误后的缴费记录录入个人账户信息;同时将缴费情况挂入信息工作平台,方便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及参保人员进行査询和核对;三、基本信息修改工作流程一申请受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如需进行修改的,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材料,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将其汇总并上报纸质、电子名册到县农保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二修改工作:县农保站信息修改业务员审查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上报的纸质、电子名册,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并将纸质名册整理归档;三换发新卡折: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动保障站将参保人员要修改的缴费补贴登记卡或养老金存折收回,待县农保站在系统中将信息更正后,再通知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办理新卡折的换发手续;四、养老金待遇核定工作流程一领取资格:已年满60周岁指2011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的、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已年满60周岁指2011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的、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确认其符合条件的同村子女参保登记后,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二受理申报:县农保站待遇领取业务员定期在系统内搜索确定养老金领取资格条件的到龄参保人员,将名册下发,由劳保员督促缴费后,将缴费补贴登记卡上收,交到县农保站;再由县农保站待遇领取业务员填写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审核表,受理待遇领发申报;三计算养老金待遇:县农保站受理到龄待遇领取人员申报;核查个人账户记账情况,计算出养老金待遇,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拟领取养老金人员情况核对报告表,网上提供给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核对;四组织核对: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将打印的核对报告下发,交给参保人员核对;参保人员确认核对报告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后,经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保员签字盖章确认,于当月20日前上报至县农保站;核对有异议的,由参保人员填写书面说明并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到县农保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五确认待遇:县农保站对签字确认对象在系统内复核确认待遇,将到龄参保人员的待遇信息传送至金融机构;发现信息错误,按信息修改程序修改;待遇计算和复审时,应重点检查个人账户记账、待遇计算结果是否有异常;六打印养老金存折:金融机构在系统内调取已核定养老金人员的名单,生成养老金领取人员存折信息开户网点、账号等,反馈给县农保站导入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打印养老金存折;七领取存折: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在县农保群下载当月领取待遇人员名册,及时到县农保站领取存折;八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发放,每月在25号左右发放到位;九养老金领取:待遇领取人员凭养老金存折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存折遗失到当地金融机构挂失,再补发;养老存折毁损可到当地金融机构直接换发;十养老金发放查询:待遇领取人员可在当地金融机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或县农保站查询;对养老金发放有异议的,可直接到县农保站核对;四、养老金待遇支付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工作:待遇审核业务员在支付月内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包括养老金领取人员新增待遇计发,待遇调整,待遇停发、续发、终止、恢复,待遇核定的冲销,待遇补发、退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此项工作必须在每月20日前做完;二支付核定:待遇审核人员选择发放对象,输入核定月份,进行支付核定,生成以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为单位的支付核定台账;在信息系统中打印XX年X月月度支付比对表,比对无误的,固化当月支付结算数据;一经发现核定有误,严格按程序查实,经改正并说明理由后,方可实施待遇支付;三申请用款计划:待遇审核业务员在信息系统中生成并打印XX年X月支付计划表,按规定程序报主管业务的副站长、主管财务的副站长、站长审批后,移交财务部门;四待遇支付和发放:站财务部门将发放明细传给银行系统,同时将签章后的支付凭证于每月22日前提交给发放银行;发放银行查验资金到位后,在每月25前,根据明细将钱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的存折账户上,并随即将发放的结果反馈给农保站;五、注销登记工作流程一注销登记情况: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户口性质变更、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提供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1、参保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户口簿、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特殊情况还要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3、出国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定居证明;4、参保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5、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三汇总上报: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接到家属申报、或其他人员举报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的信息后,可暂先用或网络快捷方式报出,县农保站做暂停支付;再收集当月死亡或失踪人员名单,于次月5日前向县农保站集中报送纸质死亡申报表;每月报出时,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的劳保员应再次落实终止人员名单;五终止保险关系:县农保站待遇审核人员受理并审查注销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为其终止保险关系,停发其养老金;同时通过信息系统核算出返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资料移交财务部门;六财务复审:县农保站财务部门审核后,打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结算单,将资料移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留存一份作支付,将另一份返还结算单交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保员,送至参保人员家属;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流程一县内转移:参保人员在县域内跨乡镇或村居委会转移的,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要求,只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省内县外转移:参保人员需要办理省内县外的保险的,劳保员受理并审查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1、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资料;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县农保站关系转移业务员根据转移介绍信,在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转出入人员基本信息,对转出方做出标识并调出至省内转移人员库,而转入方在省内转移人员库中查找到该转入人员并进行比对,及时办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转移,不需要转移账户储存额;三、跨省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的,要办理其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信息和储存额转移;由县农保站受理并审查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提交的资料:1、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资料及复印件;2转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接续信息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台账,省外转出的还要有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关系转移业务员对省外转入的,根据受理资料,在公安信息系统中进行查找和比对确认,在核实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到账后,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同时接收跨省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缴费台账,为其办理新参保手续;对省外转出的,根据受理资料和转移接收函,在信息系统内完成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出,打印跨省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缴费台账并加盖印章交参保人员,为其办理新农保关系转出注销登记手续;四挂户留存: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农保站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规定计息;七、资格年审工作工作流程一待遇名单公示: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要在新增加发放对象时,以及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在各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醒目处张榜公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名单,公示其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县、乡镇举报,接受群众的监督;二领取人员生存认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乡镇劳动保障站配合,每年要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一次年审;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村居委会驻地接受年审;对一年以上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人员,可由劳保员上门年审;对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领取人员,可委托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查认证年审;三举报奖励: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县农保站和乡镇、居委会、农林场所劳动保障站应公布举报,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四追究处理:经查实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农保站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核实冒领的具体数额,经执法部门依法追缴,并按有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
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到达十倍、甚至几十倍。
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 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缘由
部特殊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
《方法》规定:参与职保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根据有关规定延长缴 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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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 20xx 年 8 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xx 年底,我国有 112。42 万人
而另外支配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假如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 权利和义务,而参与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
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支配上的不平衡。
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这些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全部。在职保制度 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幸免。
老保险。而只参与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照旧根据各制度自 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需要留意的是,《方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 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方法》。
《方法》所指的连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状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 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连接暂行方Fra bibliotek缴费年限第1页共3页

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可行性探究

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可行性探究
客 观 要 求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水 平 的 高 度 发 制 度 的城 乡 统 筹 有 利 于 减 少 政 府 的 不 必
展, 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也在进一步发展 要支 出 , 制 道 德 风 险 , 强 行 政 效 率 等 , 我 抵 加 融合 , 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到城镇 促进 养 老 保 险 向着 公平 、 效发 展 。 高 劳动力市场 , 市场壮大 的 同时, 在 问题 也 割裂 , 也是制约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成形 的重要原因。因此 , 加快城乡衔接的制度 不断出现 。 养老保 险关系在城乡 区域上的 可行性分析
的整 合 已势 在 必 行 。 城 务 工 农 民 的养 老 保 险 后 期 转 化 问题 的 同时 , 除 了“ 保 ”“ 保 ”“ 张 皮 ” 消 城 、农 、两 的
( ) 三 经济发展 的可行性 投 入加大。我 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 综
解 决, 社会各阶层 的高度 关注下 , 度 痼疾, 在 制 首次实现 了两者的互转流畅。这些
业化与城镇化 而发 生转移 时, 通过社会保 培训制度 向农村延伸, 使他们 能够得到像

当农村劳动力适应于工 作基础上加大城乡一体化的力度, 使就业 河 北 省 城 乡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的 国家的经验证明,
必 要 性 及 以 障制度解 决劳动 力在转移 过程 中所 面临 城 镇 劳动 力一 样 的技 能 培 训 机 会 , 高 他 提 一 及 逐 步 发 展 , 从 建 国 后 才 开 始 的 , 社 系 统 风 险 的 需 求就 变 得 十 分 迫切 , 旦 进 们的就业 能力 , 造城 乡劳动力 的公平竞 是 在 创 离 必 会保障管理中普遍存在着政 出多门、 多头 入 城 市 , 开 土 地 这 道 安 全 网 , 然 要 求 争环境; 户籍制度 的改革放 开了城乡户 口 管理、服 务不 到位和效率低下等现象 , 保 社 会 保 障 制度 的建 立 和 完 善 。 的限 制和 束 缚 , 样可 以促 进 劳 动 力 的 流 这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13.20210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10.8.29 鲁政办发〔2010〕50 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2010.9.21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鲁人社办发[2010]149
(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 办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 的通知
注意: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军队出具的职业年金 凭证,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入。
五、城乡养老转移条件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
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 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④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 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 ⑤机关事业之间跨省转移的同时开具养老信息表附表 。
企业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
机关养老信息表附表
职业年金信息表
城乡养老信息表
(3)转入地: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审核无误(企业之间
养老转移的发送信息表确认指令)、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 转入。 注意: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还要提供规定的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 书。
后财[2015]1726号
总后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
14
保障部财政部总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2015.9.30
参谋部总政治部 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7号
总后勤部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总后勤 部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劳动报酬低、劳动关系不固定,他们的这一特点使得他们对养老保障有更迫切的需求,然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不畅通成为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研究和探析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法,是农民工养老问题解决的有力保证。

通过对转移接续现状的分析指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从消除制度壁垒、建立弹性缴费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转移接续难题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57-02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1.转移接续缺乏主动性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思想根深蒂固,对社会现状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缺乏认识,很多农民工本身参保意识不强,对于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除此之外,我国并未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山东省各市之间转移接续的各项标准也并不统一,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接收返乡农民的养老保险关系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政策保障,转移接续的繁琐和种种困难也迫使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望而却步。

2.农民工流动性高,转移接续难度大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农民工对当前工作持续时间的预期短,更换工作频繁,流动性高。

山东省于2010年8月份发布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照该《办法》执行,在省内跨市的转移接续以及返回省内就业参保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年龄做出了限制,超过规定年龄将不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而是在工作地点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不能有效衔接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难度。

3.农民工缴费比例高、缴费基数大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其收入主要用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险费个人部分的缴纳会使得农民工当前的生活更加困窘,迫使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困难的转移接续转而倾向于眼前收益。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一、现状分析一是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或职工中的固定工,小集体企业、私营、三资企业职工及个体户业主都没有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分两个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来源于企业生产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其实质都是来自国家预算。

三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

实行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工作的人供养已退休人员。

基金的筹资保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留积累,易于管理。

四是以单位为“单位”封闭运行。

每个单位只对本单位的退休者负责,表现出显著的单位化特征。

五是管理制度分立的非统一的制度安排。

国家机关与企业职工两个系统并行,分割管理、分割实施,离休、退休制度并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

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

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在目前较低统筹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劳动者跨统筹地区就业一般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社会统筹部分则被留在转出地。

这不仅对异地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公平,还造成经济发达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不愿参保和集中退保现象。

另外,也存在着转移手续环节多、个案办理费用高的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政策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跨统筹地区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只有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养老保险覆盖面小,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与养老保险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历程相类似,中国的养老保险也呈现先城镇后农村、先城镇正式单位职工(职业人群)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推进趋势。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2023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劳动者为公司进行相应的劳动,除了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五险一金。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

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篇一:2021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2021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

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

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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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后,一次性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转往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由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二、基本要求
(一)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旗)转移农业户籍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流动人员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

储存额按新农保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继续计息。

待转入地实行新农保制度后,再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额按规定转移到新户籍地继续参保缴费。

3、新农保参保人员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是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待国家有关新农保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出台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农业户籍跨县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5、流动人员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后,其在原参保地和接续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金额累计计算。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转入地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所需材料
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业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
由申请关系转移人员携带规定的所需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表6-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见表6-2,以下简称《转入表》)。

表6-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表6-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①此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②“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而不是申请在转入地参保缴费的时间;“户籍地址”是指转移后的农业户籍地址。

③此表由关系转移人员填写。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关系转移人员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后,后续的关系转移接续以及资金划拨等手续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办理。

第二节业务操作流程一、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通渠道程图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流程如图6—1所示。

图6—1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二、各级经办主体操作程序
(一)村协办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到村(居)委会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后,留存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上报《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参保人员在提出关系转入申请的同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参保表》和《转入表》填写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3、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更正和重新上报
对未通过乡镇事务所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更正,需重新填写《参保表》或《转入表》的,应通知参保人员本人,在重新填写的《参保表》或《转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将更正后的材料重新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发现有误的,在有误材料上注明错误原因并即时发回村(居)委会进行核实和更正。

2、信息录入
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

3、上报《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录入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三)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1、向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寄送《接收函》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见表6-3,以下简称《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表6—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说明:此函一式三份,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转移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到帐后告知转出地县给社保(农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足额到帐后,及时告知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3、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及时将确认后的转入人员帐户储存额输入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
理并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四)转出地社保(农保)机构
1、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结算其个人帐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

2、寄送《接收函》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将已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的《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两份至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其中参保人员留存1份。

3、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于次月将经核实无误的转移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4、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移人员转出手续输完毕,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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