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
卫生监督案例
卫生监督案例
某饭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卫生监督部门罚款一万元。
某城市的一家知名饭店,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卫生监督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该饭店存在食品存放不当、厨房卫生差等问题,严重威胁顾客的健康安全。
首先,该饭店存在食品存放不当的问题。
在卫生检查中,卫生监督人员发现该饭店的食品存放区域存在明显的问题,冷冻食品、生鲜食品没有按照温度要求进行存放,导致食品变质甚至滋生细菌。
这不仅影响了食品的质量和口感,还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其次,该饭店的厨房卫生状况较差。
在卫生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中,他们发现该饭店的厨房地面、墙面、设备等卫生状况比较差,存在油渍、污垢等卫生问题。
此外,厨房门窗没有及时打扫和消毒,也存在卫生死角。
这些不良的卫生状况不仅容易滋生细菌,还容易导致食品被污染。
针对上述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决定对该饭店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根据有关规定,该饭店被罚款一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此案例展示了卫生监督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处罚违规行为,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提醒了相关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这也提醒了人们,在选择餐饮场所时,要注重食品安全。
消费者应注意餐饮场所的环境卫生,选择合格的食品,以保证自己的健康。
总之,这一卫生监督案例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通过处罚违规企业,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与利益。
只有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与管理,才能构建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卫生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本案例以某食品加工厂卫生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为主线,旨在揭示卫生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执法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责任与担当。
二、案例介绍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厂因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被消费者多次投诉。
2021年5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加工厂存在严重的卫生违法行为。
三、调查过程1. 举报线索核查接到举报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加工厂存在以下卫生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环境卫生脏乱,地面、墙壁、设备上布满灰尘和污垢;(2)员工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子和手套,部分员工甚至赤手操作;(3)生产原料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直接用于生产;(4)生产设备未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存在食品污染风险;(5)生产过程中,员工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2. 深入调查为进一步了解加工厂卫生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卫生监督部门对该厂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查阅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核实产品质量;(2)对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3)对员工进行询问,了解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
四、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加工厂进行了以下处理:1. 责令加工厂立即整改,包括:清理生产车间环境卫生,确保生产场所整洁;加强员工卫生培训,提高卫生意识;严格执行原料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洗、消毒生产设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2. 对加工厂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卫生管理。
3. 对加工厂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
相持一小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
监督员对此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
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
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PPT精选文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第八项之规定,2019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 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 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 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与体会 本案大额罚款及作出了取缔对一个私营企业来 说是“灭顶之灾”,但相对人未提起任何行政 救济,这与我们取证工作做得好是有很大关系 的,在现场查处了碱性橙原料、浸泡液,拍摄 了整个加工染色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及抽样检验等,取证工作一气呵成, 使得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等特性溶入了其 中,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关系。
二、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 加入泥螺罐头案
2019年4月22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温岭市坞 根镇的沙山、白壁三个水产品加工场一举查获 兽用甲醛140公斤,散装甲醛溶液空瓶126只, 加甲醛泥螺罐头216箱(858)公斤,及大量的 帐册和销售发票等证据。
调查终结经合议认为:使用甲醛溶液作为防腐 剂直接加人到食品中.属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 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本法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 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 作出的处罚额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 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 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 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大要案回放
内
容
1、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
2、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加入泥螺罐头案 3、一起在虾米加工中使用化工染料着色案 4、两网拖出有毒织纹螺4500余公斤 5、一起生产销售劣质油脂案
卫生监督 优秀典型案例
卫生监督优秀典型案例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工作,下面列举10个优秀典型案例,展示卫生监督在不同领域的实践成果。
1. 餐饮行业: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监督部门立即要求餐饮店整改,并进行了多次跟踪检查,确保餐饮店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2. 医疗机构:某医院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其存在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等问题。
监督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整改,并提供指导和培训,帮助医疗机构提升卫生质量。
3. 学校卫生:某高校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食材存储不当、餐具清洗不彻底等问题。
监督部门要求学校加强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学生的健康饮食。
4. 公共场所:某城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厕所进行了卫生评估,发现存在卫生设施破损、清洁不到位等问题。
监督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提升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提供更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5. 饮用水安全:某镇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源进行了监测,发现水质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隐患。
监督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修复水源,并对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6. 医疗器械: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出存在生产过程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监督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并对其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确保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卫生标准。
7. 疫情防控:某地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卫生监督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病例追踪,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了全面检查。
监督部门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疫情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8. 环境卫生:某城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市区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清除了乱堆乱放的垃圾、消除了市容市貌问题。
监督部门还加强了对环卫工人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了环境卫生水平。
9. 食品安全: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了抽检,发现有多批次食品存在质量问题。
监督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维护了食品安全。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本案证据搜集方面,已经有证实吴某之妻正在进行经营照
片2张和因吴某拒绝签字,而由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署名
并注明情况现场卫生监督笔录1张,依据卫生部《卫生行
政处罚程序》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对吴某行政处罚决定证
据是充分。
但吴某在复议申请和起诉状中提出了有市场管理人
员和其它经营人员出具吴某之妻不是食品从业人员书证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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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例2 一、案情概况
逃避了处罚。加上从业人员屡次以漫骂、甩打物品、
手舞面杖等各种形式阻挠检验,威胁执法人员。为此
,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
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顿生产经营。杨某不服,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请求法院撤消被告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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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典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案例2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二、教授分析
(一)受处罚主体名称是含糊不得
原告提出处罚决定书中原告名字有一错字问题, 即使
法院作出“经庭审查明系笔误之判决, 但我们清楚地知道这
是极不应该出现失误。若相对人一开始就有意不主动向法
院提出申述, 完全能够以受处罚主体错误而置之不理。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七条要求能够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不是 必须实施处罚。本案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而给予元罚款,似乎有显失公正之嫌。但依据案情介 绍, 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更正违法行为和妨碍食品卫生 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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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属行政强制方法, 但《食品卫生法》仅要求无证 经营可给予取缔。而处罚方法中又有要求取缔能够收缴 、查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或者查封 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或给予公告。这里收缴应属强制方 法, 而查封应为暂时控制方法。查封可就地查封, 也可将 物品移至另地封存, 而扣押意义即为另地封存。在本案中 使用“扣押”一词, 依据不足, 应为将某物查封于何地, 而且 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和清单。这么这一详细行政行为才 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要求, 所以法院撤消了市卫生局 1996年9月24日扣押原告食品生产用具及糕饼详细行政 行为。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员工众多,每日接待大量顾客。
然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企业卫生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
这些问题导致顾客投诉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利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案例事实1. 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经调查,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设施不完善,员工操作不规范,部分餐具未达到消毒标准,存在卫生隐患。
2. 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调查发现,该企业食品储存间温度、湿度不符合规定,部分食品已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3. 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帽子和口罩,手部卫生状况不佳,对顾客就餐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教育意义: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启示与建议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卫生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一家综合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儿科等多个科室。
2020年,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2020年3月,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患者,该患者表现出发热、咳嗽等症状。
然而,某医院在接诊过程中,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也未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结果,该患者被确诊为COVID-19确诊病例,并导致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多人感染。
二、案例经过1. 接诊环节:患者到某医院就诊时,出现了发热、咳嗽等症状。
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未进行进一步的传染病排查。
2. 隔离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然而,某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导致患者有机会在医院内部活动,增加了病毒传播的风险。
3. 疫情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某医院在发现患者疑似COVID-19后,未及时报告,延误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
4. 疫情扩散:由于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患者在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中传播了病毒,导致多人感染。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 某医院的法律责任: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 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① “皮革奶”事件概述2005 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
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 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 200 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 年 2 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
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 3 月 5 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在当场查获 60 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
浙江省质监局在 3 月18 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
目前证据表明,早在 2008 年 10 月 20 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
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0 年 8 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 5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 年 2 月 17 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 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
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
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 “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
卫生学案例分析范文
卫生学案例分析范文案例:餐馆食物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背景:一家小餐馆在一些周末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
许多顾客在就餐后出现了腹泻、呕吐和腹痛等症状。
卫生监督部门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1.食材存储不当:卫生检查人员发现餐馆的食材存放在温度过高的环境中。
蔬菜和肉类都没有冷藏,放置在常温下。
这种存储方式容易导致食材变质并增加细菌生长的机会。
2.卫生习惯不佳:卫生检查人员发现厨房的清洁程度不够理想。
地面、橱柜和厨具表面都有明显的油渍和污垢,这为细菌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
同时,员工的卫生习惯也有待改善,未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洗手。
3.储存和加热不当:卫生检查人员还发现在餐馆的一台冰箱中储存有鱼等易腐食品。
这与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相悖,易腐食品应放置在冷藏温度合理的环境中。
此外,烹饪过程中,食物的加热时间和温度也未达到要求,无法杀灭细菌和病原体。
建议和措施:1.正确储存食材:餐馆应规范储存食材的温度和环境。
易腐食品应放置在冷藏温度适宜的冰箱中,干货和调料应放置在阴凉、干燥的地方。
食材的采购和储存需要建立标准操作规程,确保食材的新鲜度和卫生状况。
2.加强清洁和卫生管理:餐馆应建立和完善清洁标准操作规程,规定清洁流程、清洁频率和清洁用品的使用方法。
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卫生习惯,并建立洗手记录。
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清洁和卫生措施的有效执行。
3.加强员工培训:餐馆应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员工要了解食材的新鲜度、储存方法和加工流程,掌握正确的食品加工和储存知识。
特别是对于食物烹饪和加热过程,员工要按照要求进行烹饪,确保食物安全。
4.强化监督和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跟踪。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企业,应严肃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提高食品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结: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至关重要,餐馆作为食品提供者应该倍加重视。
食品药品案例分析
食品药品案例分析【篇一:食品药品案例分析】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食品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食品公司违法生产事件为例,分析食品卫生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责任追究。
二、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如过期的面粉、油脂等;2.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味精等;3. 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导致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4. 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七)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八)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按备案载明的范围生产食品;(九)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欺骗消费者,或者以不合格的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引言食品安全卫生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仍然经历了许多食品安全卫生事件,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卫生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教训。
案例一:有毒食用油事件2014年,中国浙江省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即有毒食用油事件。
此事件中,一家黑心食品加工厂以低廉的价格向食品销售商提供了使用过的废弃油脂,这些废弃油脂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毒物质和致癌物质。
这些有毒食用油最终被用于加工各种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分析这起有毒食用油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通过对此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此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加工厂的违法行为。
对加工厂的监管不严导致了有毒食用油的大规模生产和流通。
2. 利益驱动:该加工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了廉价的有毒食用油来加工食品。
这种利益驱动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3. 消费者自身素质较低:一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卫生缺乏足够的关注和认识,导致他们在购买食品时没有做到足够的甄别和鉴别。
教训与启示这起有毒食用油事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教训和启示: 1. 政府应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2. 加大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 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判断能力,防止他们受到有毒食品的侵害。
案例二:有害添加剂事件2016年,印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因在其产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剂而引发食品安全卫生事件。
这些有害添加剂包括食品色素、防腐剂等。
卫生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餐饮企业因违法经营而受到卫生监督处罚的案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
三、案例分析1. 违法经营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符合卫生要求。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案件处理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餐饮企业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2. 没收违法所得;3.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4. 对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问题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①“皮革奶"事件概述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
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
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
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
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
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 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
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
报道中声称,不法商家把皮革废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提炼成“皮革水解蛋白”,再将其掺入奶粉中,企图以此来提高奶里的蛋白质含量好蒙混过关。
二.“皮革奶"事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乳制品公司生产提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高质量乳制品,成为了其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部分。
食品安全案例:卫生监督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案例:卫生监督责任追究事件一:玻璃破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1998年)1998年6月15日,某食品加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当天该厂正在生产一批果酱,但在制作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将一块玻璃掉入了其中。
由于未及时发现,该批果酱被打入了瓶中,然后出厂销售。
几天后,一位消费者在食用果酱时不小心咬到了玻璃碎片,导致口腔受伤。
事发后,消费者向厂家投诉,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95年修订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卫生监督,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鉴于该厂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果酱中的玻璃杂质,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卫生监督责任。
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后,该厂被追究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
2000年7月,法院判决对该食品加工厂进行罚款,并赔偿受害者因食用该不合格产品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此案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先例,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事件二:非法添加致癌物引发大范围食品安全事件(2005年)2005年3月,一家食品制造企业被曝光涉嫌非法添加有害物质致癌剂苏丹红。
该公司在生产火腿肠时,为了提高颜色和味道,非法添加了苏丹红,但未进行相应的检测和标记。
数千名消费者因食用这种含有苏丹红的火腿肠而出现头晕、乏力等健康问题,经医院诊断发现患有良性肝肿瘤等疾病。
事态严重,舆论强烈谴责该企业涉嫌以次充好和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3年修订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并且必须对食品进行合规性检测和标识。
该企业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行为极其危险。
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封停和查封。
其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被逮捕,并被控以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例反映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卫生监督责任和非法添加有害物质。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废物问题日益凸显。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存在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经调查,某医院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直接堆放在医院门口;2.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将感染性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存放;3.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直接将废物送至垃圾处理场;4. 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无法追溯废物去向。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并符合以下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防鼠、防蚊、防蝇、防尘设施;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医疗废物。
某医院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直接堆放在医院门口,存在安全隐患。
(2)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标准如下:- 感染性废物:包括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器官、组织、细胞、病原微生物等;- 病理性废物:包括尸体、器官、组织、细胞、病原微生物等;- 损伤性废物:包括锐器、玻璃制品等;-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失效、废弃的药品、疫苗等;- 化学性废物:包括化学试剂、化学药品、化学废弃物等。
某医院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将感染性废物与普通废物混合存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方法如下:- 感染性废物: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方法;- 病理性废物:采用焚烧、化学消毒等方法;- 损伤性废物: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方法;- 药物性废物:采用化学消毒、生物降解等方法;- 化学性废物:采用化学中和、固化、稳定化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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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我们还采用感官鉴别的办法对是否着色 小黄鱼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未染色小黄鱼(结 冻后)腮部及尾部黄色偏淡,而用碱性橙浸泡 的小黄鱼整条全部是金黄色的,着色比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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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企业主不配合我们,也很快就区分 了是否是加染料的小黄鱼,为确定控制食品的 数量及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文中提到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公证送达的方法 在国内卫生监督实践中不多见的,此法对各地 都有借鉴意义。
食品大要案回放
内容
1、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
2、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加入泥螺罐头案 3、一起在虾米加工中使用化工染料着色案 4、两网拖出有毒织纹螺4500余公斤 5、一起生产销售劣质油脂案
6、 一起全国首例使用工业染料加入豆腐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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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编辑课件
调查取证与体会 本案大额罚款及作出了取缔对一个私营企业来
说是“灭顶之灾”,但相对人未提起任何行政 救济,这与我们取证工作做得好是有很大关系 的,在现场查处了碱性橙原料、浸泡液,拍摄 了整个加工染色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及抽样检验等,取证工作一气呵成, 使得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等特性溶入了其 中,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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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的处理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 二条而未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理论上看是 不够贴切的 ,应当及时移达司法部门,这样 既能防止“以罚代刑”之嫌又能有效打击刑事 犯罪行为,能起到双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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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时间跨度看该厂从1999年12月开 始生产经营到2002年3月才被查出无证,持 续时间长达2年多,必然有大量的违法所得 存在,本案调查中没有向税务、统计、银 行等部门吊取相关材料,使得违法所得无 法掌握,也暴露出当地卫生部门监管覆盖 面不广,工商部门后置发证变前置的情况, 因此,深入仔细调查,加强部门间合作, 不失是一条有效贯彻《食品卫生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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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收集证据的情况看,所使用的甲醛都被 违法者撕去商标而灌到白色塑料壶中使用.如 稍不留意近在眼前的证据就有可能转移和灭失。 假如在加工现场未能发现甲醛溶液,那么仅凭 着34 、36 、44mg/Kg的检测报告能否定案, 结论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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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查处甲醛案件一定要考虑当地海产品的 天然本底情况,如果没有建立本底资料,类似 案件就难以直接查处。因此,现场有效地取证 为本案的司法移送乃至法院定罪都起到至关重 要的作用.所以要求基层卫生监督人员要有敏 锐的观察力,要有极强的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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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甲醛浓度达40 %的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作为化 学防腐剂和尸体防腐凝固剂用,属于细胞原浆毒, 对人体肝、肾都有明显损害。不法商贩使用甲醛 作为防腐剂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国内已有多起报 道,但在泥螺罐头中加人甲醛在全国极为罕见, 本案能成功查处要归功于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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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看,我市 卫生监督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尚属首次.根 据刑法第144 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 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食品卫生法》 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正与该条文相衔 接.可操作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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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 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 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 获。 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 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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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 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 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 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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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以罚代刑”在这里有进一步探 讨的必要,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 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 售明知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原料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是 否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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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法的释义看有二种条件构成本法(1)对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 (2)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原料的 ,规定了刑事责任,很显然从法条 上看是行为罚不是结果罚,即只要在食品中掺 入有毒有害物质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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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2日,温岭市法院分别判处温岭 市坞根善标海鲜加工厂业主潘××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其妻方××有期徒刑2年 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坞根水产品加工厂林 ××夫妇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违 法所得,判处白壁水产加工厂林××夫妇有期
徒刑3年6个月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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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 加入泥螺罐头案
2002年4月22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温岭市坞 根镇的沙山、白壁三个水产品加工场一举查获 兽用甲醛140公斤,散装甲醛溶液空瓶126只, 加甲醛泥螺罐头216箱(858)公斤,及大量的 帐册和销售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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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经合议认为:使用甲醛溶液作为防腐 剂直接加人到食品中.属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 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本法于4 月28 日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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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 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 作出的处罚额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 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 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 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查处后在合议中有人曾提出先罚款后 移送的观点,结果得到否定,主要考虑刑法第 402 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 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