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进平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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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探究
林进平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后)
[摘要]马克思在其思想成熟期曾经拒斥、批判正义思辨,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未曾思索过正义;相反,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及其在莱茵报时期的文章富含着他对正义的思考。其正义理念统摄了伊壁鸠鲁哲学对人的自我意识的高扬和近代政治哲学对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精神的肯定,又突显着他的理论特质——
—实践性和批判性。
[关键词]早期马克思;正义思想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8)03-0026-05
在阅读马克思的著作时,人们或许会把马克思视为一个正义的追求者,但是笔者认为,如要指认马克思有过对正义的追求,就不要试图在其成熟期的思想中去指认,因在这一时期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是他对正义的拒斥与批判。诚然,在马克思早期思想,即博士论文阶段和莱茵报时期,可见到他对正义的追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困惑。
一、博士论文中的正义图景
尽管从马克思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题目上来看,是讨论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关系问题,但是,自我意识却是这篇论文的灵魂。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哲学的阐释,借助伊壁鸠鲁的原子世界,展现了人的价值、尊严、自由与平等。一幅人的正义图景,在马克思的勾勒之下,脱颖而出,伊壁鸠鲁也因之被解读为近代正义思想的先驱。[1]147而我们透过马克思对伊壁鸠鲁思想的诠释和评价,可以由之领略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的正义思想。
1、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拥有最高神性的自我意识。
人是正义的立法者,是正义的主体。如何看待人?如何诠释人是任何正义理论都难以避开的问题?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人——
—确切的说是人的自我意识——
—被赋予了神圣的地位。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之中,马克思就点出了人与哲学、自我意识的关系,赋予了人的自我意识以最高的神性。“只要哲学还有一滴血在自己那颗要征服世界的、绝对自由的心脏里跳动着,它就将永远用伊壁鸠鲁的话向它的反对者宣称:‘渎神的并不是那抛弃众人所崇拜的众神的人,而是把众人的意见强加于众神的人’。”哲学就是要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2]12出于对人的自我意识的肯定和高扬,马克思由衷地赞美“伊壁鸠鲁是最伟大的希腊启蒙思想家,他是无愧于卢克莱修的称颂的”[2]63。在他看来,“伊壁鸠鲁哲学的原则不是阿尔谢斯特拉图斯的美食学,像克里西普斯所认为的那样,而是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2]62-63,即自我意识被视为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灵魂,伊壁鸠鲁哲学的深刻意蕴就在于对人的自我意识的高扬和阐发之中。
2、人因有自我意识而自由和平等。
首先,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的原子世界所展现的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世界。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赋予原子以偏斜运动是赋予了“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因为在原子的直线运动中,原子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和独立性被扬弃,就“正如点在线中被扬弃一样,每一个下落的物体也在它所划出的直线中被扬弃。这与它所特有的质完全没有关系。一个苹果落下时所划出的垂直线和一块铁落下时所划出的一样。因此,每一个物体,就它处在下落运动中来看,不外是一个运动着的点,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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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没有独立性的点,一个在某种定在中——
—即在它自己所划出的直线中——
—丧失了个别性的点。”[2]32既然直线运动所体现的仅仅是原子的物质性规定,且在这种运动中,原子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那末,为了实现原子的形式规定,为了实现原子自身的独立性,就必须对这种直线运动进行再一次否定。它体现了对必然性和非独立性的否定,“打破了命运的束缚”[2]33。因此,正如原子的偏斜运动并不是外在于原子,而是“表述了原子的真实的灵魂即抽象个别性的概念”[2]35一样,自由也就不是外在于自我意识,而是自我意识的本性。人因有自我意识而自由。
其次,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这是因为,原子的偏斜运动意味着“原子否定一切这样的运动和关系”[2]36,而这一否定要实现,就意味着需要借助“他物”。但是,在原子的世界中,任何原子都不是唯一,这就意味着,任一原子在实现自己的偏斜运动之时,就必然被作为“他物”看待。因此,任一原子与它赖以实现偏斜运动的“他物”的关系,就转化原子与它自身的关系,因这个“他物”与它有着同样的规定,同样是原子。马克思认为,“这个意思可以这样来表达:原子脱离并且远离了与它相对立的定在。但是,这种偏斜中所包含的东西——
—即原子对同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
—必须予以实现,必须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点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即与原子发生关系的定在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它本身,因而也同样是一个原子,并且由于原子本身是直接地被规定的,所以就是众多的原子。”[2]36在这里,类的思维和平等思想跃然可见,因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3]48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此处表述的平等观念与近代自然法的平等观念有所不同。近代自然法的平等观念是从回溯到都为自然人的起点上去论证平等,而为马克思所诠释的伊壁鸠鲁,却是通过论证人人拥有神性般的自我意识来展示人的平等。
最后,人的自我意识、自由和平等具有普遍性。自我意识必须被确认为具有普遍性。“因为如果个别的自我意识事实上从属于自然界的规定性,或者自然界事实上从属于自我意识的规定性,那么个别的自我意识的规定性,即它的存在,便会停止,因为只有普遍的东西在它与自身自由地区别开来时,才能同时实现它的肯定。”[2]62“抽象的个别性只有从那个与它相对立的定在中抽象出来,才能实现它的概念——
—它的形式的规定、纯粹的自为存在、不依赖于直接定在的独立性、一切相对性的扬弃。须知为了真正克服这种定在,抽象的个别性就应该把它观念化,而这只有普遍性才有可能做到。”[2]35而由此可以推演的是,自由、平等也具有本质性和普遍性的规定。当然,这里自由、平等也只能是形式性和精神性的。
3、人的自我意识是正义的基础。
由于原子的偏斜运动喻指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自由,而正义是原子的排斥在政治领域里的应用。因此,正如原子的排斥依赖于原子的偏斜运动一样,正义也依赖于人的抽象的自我意识。“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互相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4]34在这里,正义并不是外在于人的东西,而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一种运用,是人为自身而订立的契约;但并不是人所订立的契约都能称之为正义,只有订立的契约对人无害且具有普遍性时,才能称之为正义,称之为法。这是因为正义既是自我意识的运用,那正义就不能失去自我意识的精神内蕴,普遍的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是正义所应具有的内在规定。
因此,经马克思阐释的伊壁鸠鲁的原子学说在其实质上,已蕴涵了近代的正义观念。人性(自我意识)、自由、平等无一不是正义的基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正如近代的正义观念是从抽象的人性论推导出自由、平等,最后导出正义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从马克思对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的阐释中演绎出相应的正义观念。这恰好回应了马克思后来在批评圣麦克斯对伊壁鸠鲁的无知时,指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这—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147。对他来说,伊壁鸠鲁在以他的原子确立起自然的不朽基础的同时,也以他的抽象的自我意识确立了人类社会的基础。不过,在马克思的笔下,伊壁鸠鲁的正义观与近代的正义观还是有所不同的。这一不同表现在:伊壁鸠鲁给人以神圣的绝对地位,人为天地之心,如清风玉露,没有丝毫尘气。因此,在伊壁鸠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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