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3)第一节注册、维护和注销 (3)第二节交易管理 (5)第四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7)第一节客户管理 (7)第五章业务操作规程 (9)第一节个人网上银行基本业务操作 (10)第二节个人网上银行注册、维护、注销及指令处理 (13)第三节企业网上银行基本业务操作 (22)第四节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变更、注销及指令处理 (25)第五节其它业务 (36)第六节日终打印及报表 (38)第六章错账处理 (39)第七章收费标准 (40)第八章安全管理 (41)第九章附则 (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代理缴费、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XXX银行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凡办理个人、企业金融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五条网上银行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凡在我行开立有对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机构类法人,以及在我行开立有对公结算账户,按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纳入对公账户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企业网上银行。
凡在我行开立有借记卡、信用卡、存折(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均可申请注册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严禁他人代为办理。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原业务系统进行。
第七条网上银行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分行开办特色业务须向总行提出业务申请,申请批准后,由总行负责开发、测试、验收、推广等工作,并制定该项特色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试点目标(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能够有效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扩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二)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可以提供更高收益率的投资品种,同时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促进理财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三)拓宽银行融资渠道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能够拓宽自身的融资渠道,提高自身的资本水平和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能力。
三、试点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
四、试点管理(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提交试点计划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试点计划进行审核,并给予审批意见。
(四)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规则,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交易公平、公开、透明。
五、试点内容(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类型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当是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具有定向投资和非定向投资两种类型。
其中,定向投资主要面向资产负债管理客户、公募理财和私人银行客户,以专项资产的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受托人应当由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设置;非定向投资主要面向普通投资者,以集合资产的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合规性、稳健性和安全性。
(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募集、投资和清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投资和清算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有效运作。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银行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确保银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规章制度,是指银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总则、组织架构、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和连续性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规章制度体系,确保银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银行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二)组织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银行规章制度;(三)监督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定期对银行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五)组织培训和宣传银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业务规范,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八条业务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服务规范,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管、客户隐私保护等;(二)信贷业务规范,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三)结算业务规范,包括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四)电子银行业务规范,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业务的操作规程;(五)其他业务规范,包括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现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信联发【2006】74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营业机构,适用于表内外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人民币贷款、贴现、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分类原则和分类频度第三条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信贷资产,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信贷资产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
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条分类时间。
根据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原则,针对不同的风险状况确定分类频度和时间。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分类:1.新发放贷款当日直接默认为正常,发放当月末重新认定。
其他贷款按季分类。
2.信贷资产的期限分类结果恶化(即转逾期、转呆滞、转呆账)时应当重新分类;4.垫款发生时应当重新分类;5.客户或者信贷资产业务有重大事项发生,影响到该客户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时应当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受理和调查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
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一、前言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是以海外银行账户为出款方,境内银行账户为入款方,由商业银行作为中介代为转账的一种服务,主要应用于跨国企业间的跨境支付和跨境结算。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风险,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并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海外代付业务时应该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旨在围绕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阐述其实施细则,并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二、海外代付业务的操作流程1. 客户签约阶段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的使用者,需要先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以及海外银行账户信息和境内银行账户信息。
2. 资金划拨阶段客户在海外银行账户上划拨资金到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账户,商业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从海外代付业务账户转入境内银行账户。
3. 外汇管理阶段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4. 资金归集阶段商业银行将客户的资金汇总存放于境内账户,并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方便客户随时了解账户状态。
三、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海外代付业务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例如:对于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监控。
2. 业务准入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制度,对于未经审核通过的客户不得开展业务。
3. 客户身份识别商业银行在办理营业部柜面业务时,应先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查询客户基本信息并核对账户信息。
4. 业务授权商业银行应在业务授权书中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渠道、业务受理条件、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5. 渠道监控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渠道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发现并处理,以防范各类风险。
6. 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尽职调查、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措施,验证客户真实资金来源合法性。
四、结语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为跨境支付和结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风险,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后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收回、责任移交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区别管理、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部门横向制约、信贷风险预警管理、信贷档案保管、责任移交与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1.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账户资金往来、信贷资金实际投向、信用等情况,了解客户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2.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3.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更新;综合报表平台信贷数据补登;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5.根据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并具体实
1/ 10。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法最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____商业银行法》、《____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____商业银行法》和《____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七)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调查岗客户经理要将我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借款人的义务进行充分告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十六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岗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凭证2007-006)一式一份,后填写相对应的《借款审批书》(信贷凭证2007-007)一式三份。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公)》,经有权审批人在相关审批书上审批签字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印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或股份组成情况;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期财务报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报总行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审批书;
(二)完整、真实的借款申请书;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户业务的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21 / 21。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可按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
(一)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二)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自然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本办法所称账户资金是指基于完善信任机制、促进交易成立或资金保管,需要引入保管和监督的资金,不包括正常结算资金。
第三条x银行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立原则。
托管人对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中立,不参与、不评价委托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二)严格相符原则。
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划付资金,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与托管协议约定不符的指令。
(三)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披露。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不垫付资金原则。
在办理业务期间,托管人只负责资金托管、监督支付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严禁垫付资金。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托管业务部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制定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并协调对一级分行业务资格申请验收。
(三)开展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系统指导与培训。
(四)协调、组织对一级分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优良客户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外代理行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外代付业务是指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我行与境外代理行联合为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贸易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
根据我行的指示,境外代理行先行为境内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境外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及银行手续费归还给我行,我行再将相应款项归还境外代理付款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付款行”是指与总行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代理行。
第四条可以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
进口信用证包括我行开出的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以我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申请(一)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与我行签订《海外代付融资合同》(附件1)。
(二)客户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融资申请书》(附件2),并向经办支行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附件3);2、进口贸易合同;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4、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需);5、相关进口批件正本或复印件(如需);6、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三)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业务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
经办支行负责对贸易真实性调查和客户风险控制。
第六条业务审批及业务处理经办支行在受理海外代付业务时,必须逐笔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见附件5),由支行以传真形式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询价。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与代理付款行协商确定海外代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和代理付款细节等事宜,并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传回经办支行。
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 资金集中管理(简称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某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金信息系统)为运作平台,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将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公司的资金集中起来,实行资金集中收付与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实现资金统筹运作、收支集中控制、筹融资统一策划、内部结算封闭运行,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1.1.2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流入流出的全部货币资金。
1.2 资金管理原则1.2.1 对各单位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
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的原则。
1.2.2 对各单位资金收支全部实行预算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支出。
1.2.3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以及营运资金的日常管理,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等流动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1 公司计划财务科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检查落实;负责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协调和运行工作;平衡公司整体资金预算;统一与金融机构商谈授信事宜;协调解决资金集中管理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2.2 公司计划财务科统筹负责公司资金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管理,包括用户功能权限和业务权限管理、用户账号及访问管理等,为资金信息系统安全提供保障。
2.3 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管理关系建立和完善单位层面的资金集中管理组织运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
3 资金管理内容3.1 资金预算管理3.1.1 公司实行全额资金预算管理,本部及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资金收支都要纳入资金预算。
3.1.2 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部,应设立资金管理岗位,负责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各部门相应环节的资金预算,合理估计本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计划编制、汇总及上报,并定期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我国贷款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贷款资金支付安全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银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活动的监管。
二、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1、贷款资金支付业务应该实行内部授权、内部复核、内部审计、专责管理等原则。
2、银行应当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采用风险管理原则,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审查、信用评价和资产评估,并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必要的查证,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标准。
3、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贷款资金支付流程制度,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贷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对每笔发放的贷款资金进行严格的结算监督。
4、银行应按照《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支付的程序环节、操作规则、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依法依规进行。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程序1、银行应当按照贷款资金支付安全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的控制。
2、银行应在贷款资金支付的前期,按照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借款人信息及其用款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
3、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用款计划、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备案并报告监管机构。
4、银行应当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手续和流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支付的流程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求在人员、设备、流程和控制方面实行双重审批和双重授权制度。
5、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的支付管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支付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支付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通过贷款资金支付的整个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支付。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核实和复核1、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资金支付的核实和复核程序,对贷款资金支付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
这些控制程序应包括利润中心业务产生核对程序、资质审查、商业流程审查、交易内部核对、比对外部数据和支付途径等。
银行资金承接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资金承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行资金营运工作的部控制和管理,有效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及《某某银行合规问责暂行办法》、《某某银行深化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部门案件防控工作组织资金营运中心在部门设立“案件防控工作推动小组”,总经理某某任小组组长,副总经理某某、某某任副组长,投资业务部、票据业务部经理为成员。
小组具体负责深化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工作。
“案件防控工作推动小组”主要工作包括:(一)确保防控体系建设。
每季度应召开部门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究案件防控工作;应按照行总部要求,认真部署部门案件防控工作;应积极配合行总部领导小组,做好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工作;应做到部门人员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保证人员配备到位;应积极参与全行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确保防控措施落实。
应做好部门重要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等制度落实工作;应抓好部门日常案件防控落实工作;应灵活采用自查、交叉检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认真组织整改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查处和消除;应及时、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案件、风险防控的有关制度。
(三)确保防控制度建设。
应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先行于操作;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制度涵盖资金业务种类、岗位设置、从业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操作原则、操作流程等多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容;应积极梳理、研究、完善现行部门规章制度,配备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制度建设规化、体系化。
(四)确保防控结果良好。
应保证部门全年无任何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违纪问题。
二、全面提高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一)确立资金业务部控制重点。
即: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理财资金更好地直接支持实体经济,维护理财投资人权益,同时实现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法律效果)发起管理人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全部财产归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独立于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固有财产;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付息兑付,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业务参与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应遵守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二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投资行业)为实现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融资企业通过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融入的资金,应优先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的行业,不得投向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各项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保证资金业务的合规性,根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省行有关业务规定和本行相关内控要求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辖内资金
第一条各支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总行资金营运部(以下简称资金部)负责辖内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各支行一律不准对外拆入、拆出资金,包括辖内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资金,资金一律上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第三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应开设辖内各支行结算往来账户。
各支行因经营需要调入资金,须提出申请并经资金部批准后,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应按时提供旬报,由资金部负责对总行法定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数进行调整,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盖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辖内资金的头寸管理由资金部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共同负责,资金部交易岗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记账员每日需多次查看头寸情况,并登记查询结果。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