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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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各项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保证资金业务的合规性,根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省行有关业务规定和本行相关内控要求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辖内资金

第一条各支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总行资金营运部(以下简称资金部)负责辖内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各支行一律不准对外拆入、拆出资金,包括辖内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资金,资金一律上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第三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应开设辖内各支行结算往来账户。各支行因经营需要调入资金,须提出申请并经资金部批准后,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应按时提供旬报,由资金部负责对总行法定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数进行调整,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盖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辖内资金的头寸管理由资金部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共同负责,资金部交易岗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记账员每日需多次查看头寸情况,并登记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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