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演示文稿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目的和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追溯、考评、奖惩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执业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执业行为记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后果等级进行记分,并根据记分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分类和加权。
不良执业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
具体的记分标准和分类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修订。
三、扣分和异议处理医疗机构在记分过程中,如有个别扣分行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诉。
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扣分是否有效的决策。
四、记分结果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记分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及时通知各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整改方案。
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五、奖惩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评分结果,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给予奖惩措施。
对于执业行为严重不良的医疗机构,将吊销、撤销或暂停相关执照,并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对于整改情况良好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医疗机构,将给予表彰和激励措施。
六、监督和督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确保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对于发现严重扣分不合理的情况,将及时进行纠正。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执业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浅析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创新
理及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基 础 ,却又不 同于以往的模
式 。20 年 6 , 分 制度 在卫 生 部公 布 的《 09 月 记 医疗 机 构校 验 管理 办 法 ( 试行 ) 中得 到 了确 立 , 志 着记 分制 度 成 为 》 标
为
、
记分 制度 的 理论 结构
上 海市 医疗 机构 不 良执 业 行为 记分 管 理制 度 的政 策
文件渊源包括 《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
违法违规
1 监 管者 .
{(监意书 L卫 督见) 无 篓生 / J )
行 政 许 可— —
校验 结 果
2. 疗 机构 医
时问。
业行为记分暂行管理办法》 由上海市卫生局制定 ,并经 20 年 1 月第 l 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就效力等级而 06 0 6
言, 当属 行政 规 范 性 文件 。且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十 四条以及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 高人 民法院 ,
承认 此 行 政 规范 性 文件 具 有 约 束基 层 法 院 的效 力 “ 】 。
3 制 度 内 容 .
记 分 制 度 的具 体 内容 主要 由 《 海 市 医疗 机 构 不 良 上
附 表
监督 环 节 监督项 目
上 海市 医疗 机构 不 良执 业行 为 记 分
不 良执 业 行 为 分 值 未经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擅 自改 变名称 、 另 、 类 性质 、 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 4 未经许可 , 单位 内部 医疗机构擅 自向社 会开放的 6 转让 、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 百证 》 者借用 、 或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 疗活动的 6 将科室或者房屋承担 、 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 机构 、 承包人 、 承租人 以该医疗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的 6 未经许可 医疗机构 以与其他机 构合 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 活动的 4 未经备案 , 自组织义诊 ( 大型会 诊 、 擅 含 普查 活动的 l 未 按 规 定 配 置 、 用 大 型 医疗 设 备 的 使 未 取 得 《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 擅 自配 制 和 使 医 , 啊医疗 治疗 用 制 的 ( ' 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 的医师 或者护 士从事诊疗 活动的 使 用 一 名 医 学 院校 实 习生 或 者 具 有 中等 专 业 学 校 以上 医 学专 业 学历 但 尚未 取 得相 应 资格 的人 员 , 独 1 立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的 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 以外 的诊 宁活动的 使用一名执业助理 医师独立从事诊疗 活动的 村卫 生室除外 ) l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 医 机构 内的医师从 事诊疗 活动的 使用一名未经注册 的外籍 医 从事诊疗 活霉 的 q 2 使用一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 生技术 人员 资格或者职称 的人员从 事诊疗 活动的 6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较多或投诉内容较严重,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服务 态度和沟通不畅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记分申请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根据记分管理办法 的规定,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的行为。
申请条件
当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 ,可以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管理混乱
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从业人员的记分标准
01
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包括非法行医、非法会诊
、非法坐诊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6-12分。
02 03
不规范执业
医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培 训考核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注册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 记3-9分。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据、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等 。
审核与决定
定义
审核与决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对 符合记分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记分决定的行政程序 。
审核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和情况 进行审核,并判断是否符合记分条件。
积分与行政处罚
将积分与行政处罚衔接起来,对达到一定积分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 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05
附则
解释权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指导。
医师记分管理(4月)
第一次发生,且 一项违规行为的 金额少于3000元
6分
再次发生已记分 过的行为,或一 项违规行为的金 额大于3000元
12分
举例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出的; 例如:某医师为住院参保人开具治疗医嘱,实际未治疗却被记 账并发生医保结算(事实上没有发生医疗行为)。医师为了骗 取医保基金而采取一种违法手段,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4. 收受药商回扣,欺骗诱导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 套用医保医师编码开具处方等严重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 行为。 例如:某医师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标识码,开具处方,开出 大量药品获得非法利益。冒用编码的医师应从重处理,同时视 情形对被冒用医师进行相应记分。
一、文件解读
(五)记分管理
累计记分分值
3.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 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 式,为参保人配药 5.通过向参保人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 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未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 以伪造或者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帐目、医药费用单据、 上传数据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例如:某医师为住院参保人通过编造检查、化验报告单并发生 医保结算。患者实际未发生相关检查、化验,医师通过伪造、 编造医疗文书等手段用以骗取医保结算的,属于严重的违规行 为。
举例
3. 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例如:某医师把燕窝、鹿茸、海参等高价营养品或保健品,充 当医保药品进行医保结算,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沪医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增强本市医保医师诚信服务意识,减少医保违规违法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按照国家深化医改、强化医保监管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以下简称“医保医师记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医保医师,是指按程序与本市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获得医保医师服务标识码,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原则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录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成为本市医保医师。
第二条(记分周期)本市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记分清零。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其执业或服务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医保医师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和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支付期满后,记分清零。
恢复其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后,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重新按照本通知记分及相应处理。
第三条(记分规则)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9年3月27日)
将医保不支付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例如:某医师为可以正常进食的病人开具能全力(肠内营养剂,医 保限重症病人不能进食),进行医保结算;某医师为参保人将不予 支付的装镶假牙费用套用医保项目进行医保结算。
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超范围用药、不按限制规则用药
例如: 1、某医师单次为参保人开具头孢克洛1个月的药量,这种行为属于
超量用药;某医师为参保人员单次开具多种主要药理作用均为活血 化瘀的口服中成药,这种行为属于重复用药; 2、某参保人到医院开4盒某降压药,某医师告诉该患者每个号只能 开2盒,想开4盒就得需要挂2个号,这种行为就属于为分解处方。
上述问题,涉及违规金额3000元以内 记6分,3000元以上或再次违规记12分。
三、记分管理
记分管理
9-11分
12分及以上
12分及以上
四、配套措施及告知、 医师权益保护
配套措施
1、记分通报
2、医疗机构自管
3、行政督查涉及医保违规
记分告知及权益保护(医师)
告知流程
怎么办???
例如: 某医师为住院的参保人开具治疗医嘱,但实际上未治疗却被记账并
发生医保结算,实际上没有发生医疗行为,而是医师却为了骗取医保 基金的一种违法手段,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伪造病历、处方、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
例如: 某参保人因脚扭伤入院康复治疗,某医师又为其“新增、加重”病
情,出院小结新增了骨折固定、风湿性关节炎。本来该患者没有这些 病情,医师通过伪造、编造等违法违规手段用以骗取医保结算的,属 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三)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建制仍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除外);(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十)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处方的;(十一)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十三)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十四)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十五)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9
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
18
10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在非医疗机构行医
18
医德医风
11
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
4
1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考核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
13
违反规定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6
14
4
39
未经亲自诊查或出具虚假检查、诊断、鉴定结果或相关医学文书
8
40
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
10
41
篡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8
处方、药品、器械
42
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
1
43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
44
未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23
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2
24
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2
25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4
26
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
6
27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未遵守医学伦理规范,未通过伦理审查或未取得知情同意
18
医疗事故(损害)
28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沪卫监督[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档案管理(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
(二)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相关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三)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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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五条 (联合处理)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 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 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第十六条 (记分查询)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在本机构注册和备案医师的不 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也可依申请获取拟聘用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在本市执业注册的医师也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情况。 第十七条 (记分分值)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具体 情形和对应分值见《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 (记分周期) 本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 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 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六条 (记分规则)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 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七条 (双倍记分情形)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 (记分送达)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记分,《通知书》应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同时还应 抄送至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陈述申辩) 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 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收到陈述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陈述申辩 的医师。 第十四条 (记分复核) 医师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 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经复 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以及该医师 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八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 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 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九条 (记分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 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师签字确认。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 第十条 (有行政处罚记分流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其不 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 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 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一条 (无行政处罚记分流程)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 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书》。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八条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 《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 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内部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 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 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演示文稿
优选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记分实施 3 第三章 记分应用 4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 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 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 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注册和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 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