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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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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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86f4241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f8.png)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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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建(构)筑物。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 驳岸、树木等景物。 保护(conservation )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鉴定、修缮、维修、改善等活 动。 修缮(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 点修复等。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 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 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 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 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 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 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比例尺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实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 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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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 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 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 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
工作内容,具体对待 抓住特点,确定原则与重点 总体安排,协调发展 挖掘内涵 突出重点,抢救第一
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特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 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 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 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 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 通廊保护等。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 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 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 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 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1、城镇空间格局的保护
城镇空间格局保护是城镇整体景观环境保护的重点。 城镇空间格局一方面是城镇受自然环境制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城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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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二、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规划内容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重点;3、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和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者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四、规划图纸1、现状图;2、规划总图;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层次:全国、省域、市域、县域。
2、期限:一般为20年。
3、编制组织全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域:省级人民政府市域: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州盟政府县域:县级政府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审批全国:国务院省域: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县域:纳入城市和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5、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1、期限:15至20年2、主要任务: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2、布臵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镇协调发展;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2、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3、村镇总体规划:10至20年。
4、村镇建设规划:10年至20年镇区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5、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一般3年到5年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最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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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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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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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城市,是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文化符号和精神财富。
为了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包括城市规划和保护规划两个方面。
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保留和修复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确保城市的整体历史风貌。
保护规划则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修缮和维护进行具体规划,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护。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原则。
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古迹、文物、传统街区等,需要根据其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保护原则则需要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修缮、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再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注重保护与利用的统一。
保护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其合理利用和传承。
通过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式,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和传承,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强调社会参与和国际交流。
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保护规划两个方面,明确保护范围和原则,注重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加强社会参与和国际交流。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历史和文化遗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文化自信注入新的活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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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可以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中标注名
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
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实廊、各级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
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规划要根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46a6139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0.png)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 前言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人类文明的重要任务,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范和要求。
2. 规划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范围应包括城市的整体规划、历史遗址、古建筑群、文化景观、传统街区等历史文化遗产和相关环境。
在保护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同时注重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3.1 价值保护原则保护工作应以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导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递性。
3.2 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工作应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要满足城市的现代化需求。
3.3 公众参与原则保护工作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 规划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现状分析对历史文化名城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城市发展现状、社会经济现状等,为保护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背景分析。
4.2 保护目标根据现状分析,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方向。
4.3 保护策略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策略,包括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保护管理等方面,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4.4 保护措施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修缮、整治、修复、更新等方面,提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
4.5 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的保护管理机制,包括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确保保护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5. 实施步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5.1 资料收集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报告、城市规划图、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基础资料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最新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19b93e0365ce050877321371.png)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要求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包括现存汀州古城墙及其遗址所围合的原汀州古城,以及汀江东畔的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并适当向外拓展,具体范围由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告。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三山(卧龙山、拜相山和南屏山)、两水(汀江和西河)、一轴(城市中轴线)、三圈(城墙圈、卧龙山南盆地圈和周边山峦围合圈)的城址环境,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山环水抱的城池格局,由东大街、水东街、店头街、南大街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汀州试院历史风貌区等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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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统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本市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申报、初审以及其他相关保护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执法处罚、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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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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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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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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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1994年09月05日执行日期: 1994-09-05 编辑: 杨静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
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
比例尺为1/5000~1/10000,可以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
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
比例尺1/5000~1/10000。
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视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
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
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