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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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来源: 时间:2007-8-16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文件

余建[2007]234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减少质量通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减少质量通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达到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以户为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应包括下列必须检验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尺寸质量;

(六)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八)精装修住宅工程中的设备、设施。

第四条分户检验内容实行定期公布制。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区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定期公布《余杭区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内容包括分户检验的必须检验项目、建议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示范用表、《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示范用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示范用表等。

建设单位应按照《指引》,结合各自工程实际确定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

第五条分户检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检验小组。其中分包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涉及分包项目的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检验前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检验方案。方案应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部位,并制定相应的分户检验记录表。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由检验小组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增加检验项目并确定检验标准。

(三)检验按已编制的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规程进行。

(四)检验完成后应逐户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五)检验合格的,方可填写《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应相应做好记录。

(六)建设单位负责按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

第六条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或房屋交付时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负责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和分户检验汇总资料。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分户检验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保管。

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规定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予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按本规定执行。

余杭区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

(2007年8月颁布)

为贯彻落实《余杭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引:第一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附件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分户检验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住宅的某检验项具备检验条件时,可以组织检验,相关检验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最终记录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内(附件二)。

分户检验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方法,逐户、逐间、逐段进行检查检验,并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附件二)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项目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激光测距仪和钢尺等专业工具进行检查,检查工具应符合计量检定标准要求。

第五条分户检验综合结论合格的,应填写《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附件三),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向住宅买受人出具。

分户检验小组发现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整改、复查及处理情况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中载明。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附件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检验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小组名单、检验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请核查。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未组织分户检验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经现场抽查,发现核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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