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分支机构涉税事宜说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一)税务登记。
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
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
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
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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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可能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申报及缴纳,再通过内部结算方式处理。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一、总公司的税费处理。
总公司的税费处理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呢。
就拿增值税来说吧,这是一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征收的税。
总公司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啦,就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税额可不是随便算的哦,得按照规定的税率来。
比如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可能是13%,那你就得用销售额乘以这个13%得到销项税额。
在进项税额方面,总公司采购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这进项税额可是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就像玩游戏的积分一样,可以相互抵消。
每个月或者每个纳税申报期,总公司就要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要是结果是正数,那这个正数就是要交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啦;要是结果是负数呢,可能就会形成留抵税额,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还有企业所得税,这是对总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的税。
总公司要把全年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各种扣除项目,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面可讲究啦,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都得按照税法规定来。
比如说,业务招待费就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超支的部分可就不能在税前扣喽。
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得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了。
总公司在税费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按时申报纳税。
这就像和税务局约定好了时间见面一样,可不能迟到哦。
要是逾期申报,可能就会被罚款或者产生其他不好的后果呢。
二、总公司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的账务处理就像是给公司的经济活动记账的小本本。
每一笔收支都得记清楚。
当总公司发生一笔业务的时候,会计人员就得判断这个业务该记到哪个科目里。
比如说,总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那就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就像是给每一笔钱找到它们的家一样。
成本核算也是很关键的一部分。
总公司要算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成本。
这里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说,生产一个产品,用到了多少原材料,付给工人多少工资,车间的水电费等制造费用怎么分摊到产品上,都得精心计算。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来说,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对复杂。
本文将探讨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方法。
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同地域设立有直接经营业务的机构,主要分为总部和分支机构。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区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总部的所得税计算总部的所得税计算与普通企业一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情况下,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部的收入减去总部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需要将分支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计算,并将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结果汇总到总部。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a. 分支机构收入计算:分支机构收入是指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
b. 分支机构成本、费用和损失计算: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是指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c. 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分支机构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
d. 分支机构所得税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法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需要区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情况,具体申报方法如下:1. 总部的所得税申报总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注意将总部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填写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税额。
2.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分支机构所得税表。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将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填写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税额。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需要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填写不同表格,并在表格中准确填写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
分公司要报税吗
分公司要报税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1、税务登记等。
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
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3、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
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4、建账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核算:(1)一是独立核算,也就是单独建账,对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2)二是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5、申报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如何报税,需要报哪些税种?1、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缴纳地税的税种,国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报表汇总申报。
2、分公司需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分公司如何纳税
分公司如何纳税现在许多的⼤公司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外地,都拥有⾃⼰的很多分公司,那么这样也就产⽣了⼀个问题,当公司缴纳税务的时候,是总公司⼀起交呢?还是分公司⾃⼰缴纳?那么今天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分公司如何纳税吧。
⼀、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
每种税收都有各⾃的纳税⼈。
纳税⼈究竟是谁,⼀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确定。
例如个⼈所得税法中⼯资、薪⾦所得,其纳税⼈是有⼯资、薪⾦所得的个⼈,房产税的纳税⼈是产权所有⼈或者使⽤⼈,契税是以所有权发⽣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征收的⼀种财产税,其纳税⼈是产权承受⼈。
同⼀种税,纳税⼈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如增值税,企业⽣产销售的产品,纳税⼈是企业;个⼈销售的产品,纳税⼈就是个⼈。
同⼀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也可能发⽣变化,如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产合作杜和后来的⽣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只有国家公职⼈员才在国税⾥⾯领取⼯资,所以国家公职⼈员⼜称为⼈民服务的公仆。
⼆、分公司如何纳税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上申报,未开通⽹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开户许可证,基本⾏开户⾏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上申报纳税。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独⽴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独⽴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个分⽀机构,相当于⼀个部门。
⼀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有⽀出,分公司虽⼩,但是五脏俱全,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都会做出⼀个决定,总分公司财政独⽴,个⼦独⽴核算。
独⽴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上的区别—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上的区别—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薛燕、刘杨、王华、张旖潇、许翠翠、卜文通、曹莉等编撰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微信ID:jiaxuanlawfirm)随身法务基于公司股权问题影响大、专业性强的特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作为从事公司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代理大量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对接,结合客户咨询的相关经验,就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以期对公司股东投资者有所帮助。
本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概述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1、股权是什么?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2、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3、什么是干股?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什么是原始股?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5、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指南
1 2 3 4 51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非总分机构(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是否总分机构主要依据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分支机构与分总机构区别在于企业管理层级的不同,即该分公司是否仍有下设分公司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类型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2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二、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2]57号《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总分公司税率不一样如何汇总纳税?
案例:总分公司税率不一样如何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要分四步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1.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3.按各自税率计税后加总;4.再次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款。
因此,这里按照3个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的分摊比例要用到两次。
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A、B、C地有3个分公司,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
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C分公司占3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
C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
假设2017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C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元第二步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元)。
2.计算C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3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C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20%×0.35+40%×0.35+50%×0.30+=0.363.计算C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6=3600(万元)。
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1、总公司的增值税处理一般情况(属地缴纳):分别向总分机构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汇总缴纳):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特殊规定: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独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不受总公司的影响。
2、总分公司的城建税及附加处理总分公司均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增值税独立缴纳、城建税及附加也独立缴纳。
3、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特殊情况(独立缴纳):视同独立纳税人。
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特殊公司。
国有邮政企业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企业等列明的企业。
一般情况(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不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公司税务处理流程
分公司税务处理流程分公司税务处理可是个挺有趣又有点小复杂的事儿呢。
一、税务登记。
分公司成立后啊,税务登记是头一件大事。
就像给分公司在税务的世界里报个到。
这时候得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啥的,去当地的税务机关。
千万可别小瞧这个登记哦,这就好比是分公司税务之旅的门票,没这个,后面好多事儿都干不了。
而且登记的时候呢,要把分公司的各种信息都填写准确无误,什么经营范围啊,注册地址啊,联系电话之类的。
要是填错了,那可就像在岔路口走错了路,后面会有一堆麻烦事儿等着你呢。
二、确定税务种类。
分公司要缴哪些税,这可得搞清楚。
一般来说呢,增值税是跑不了的。
如果分公司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就得交增值税啦。
还有企业所得税,这个有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缴纳,有的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这得看总公司那边的安排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税呢,是跟着增值税和消费税走的,只要交了那两个税,这几个附加税就得按比例交。
房产税要是分公司有自己的房产,那就得交。
土地使用税也是,如果占用了土地,这税也不能少。
印花税呢,签合同啊啥的可能就会涉及到,虽然金额有时候看起来不大,但是也不能忽视,就像小蚂蚁多了也能搬大象一样。
三、纳税申报。
这可是个定期要做的事儿。
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得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的时候呢,要把分公司的收入啊,成本啊,费用这些数据都整理好。
现在有很多方便的申报方式,像网上申报就特别流行。
在网上把数据一填,申报表一提交,就好像给税务机关送了一份分公司的财务小报告。
不过可不能乱填数据哦,得如实申报。
要是被税务机关发现申报的数据有问题,那可就像在老师面前作弊被抓一样,会有处罚的。
而且申报的时候,各种申报表要填写完整准确,比如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每个栏目的数字都要有依据。
四、发票管理。
发票可是个重要的东西。
分公司要是需要开发票,就得去申请发票领购簿。
总公司和分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的区别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减免政策。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
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 25%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
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 号
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
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Hale Waihona Puke 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
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公司下面有分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怎
么申报的?
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微企业,而分公司
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是小微企业,那所得税汇总申报时
税额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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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均为独立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
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
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方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
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收藏)
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一、常见会计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
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
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一)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
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
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总分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总分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交?展开全文总分公司总分公司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总分公司虽然营业执照不同,但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个法人主体,由此就决定了总分公司增值税方面是两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一个纳税人。
总分公司总分公司增值税怎么交?总分公司是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它们拥有各自的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总分公司纳税人资格不一样是有可能的,比如说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相反,反正它俩在增值税方面是各算的,各自计提销项,各自抵扣进项。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总公司下设了很多分公司,各个分公司也都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呢?答案是,除个别情况外(如两个分公司都在同一县(市),它们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无需视同销售),均需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一个做销项,一个做进项。
比如,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了人员、管理等服务,分公司向其按年或者按照产值比例缴纳管理费,这显然就属于总公司在向分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应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分公司可以抵扣进项。
这一点就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之间的关系截然不同,同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下的A项目部将剩余的钢材,转让给B项目部,尽管在会计和结算上需要进行处理,以明确权责利,但由于销售并未实现,故无需做增值税处理。
总分公司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总分公司既然是一个法人,那它们的所得税就应当汇总缴纳。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什么税务上的问题吗?如何解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
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
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
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
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
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一、联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二、财务处理(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总分公司的税务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区别: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原创: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性质剖析明白了涉税处理也就清晰了,怕就怕糊里糊涂
原创: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性质剖析明白了涉税处理也就清晰了,怕就怕糊里糊涂A和B公司为同一总公司下的分公司,A公司人员经常出差到B公司为B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导,由于A公司出差人员并不属于B公司的员工,请问是否双方公司可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所有A公司出差人员到B公司产生的差旅费用可以开具B公司名头的发票进行报销?我的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既然是汇总缴纳,即总公司、A分公司、B分公司虽然表面上经一般纳税人登记是三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由于汇总,实质上是一个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货物就不应当缴纳增值税,因为相互之间缴纳增值税就会陷入回复到三个增值税纳税人的陷阱,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二十三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配货物作为移库处理,不视同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再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内部调拨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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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什么税务上的问题吗?如何解
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小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和分公
司的税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总、分公司之间的税务管理问题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
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
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
开具发票对外经营。
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
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
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一、联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3)如果是总公司投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总公司作为投资人,分公司儿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盈亏。
分公司法律责任承担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
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
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
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分公司诉讼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从立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第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
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
但是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众说纷纭。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在实践中,有的一律否认分公司被告责任,涉及分公司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名义作为被告。
二是以分公司名义为被告,却判令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从公司的性质来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独立的法人。
可见,分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
《民诉意见》40条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分公司虽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那么,既然法律赋予了它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它就应该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后果,分公司在产生纠纷时,就应当以分公司为适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担责任,因为它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资产也是属于总公司,所以此处与《公司法》第14条并不违背。
在分公司诉讼中,没有必要把总公司也列为被告。
况且在不论什么情况都列总公司为被告指只会增加诉讼成本,特别是在只列总公司为被告的情形下,由于直接的法律关系者是分公司,所以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挥增加诉累。
只有在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或者是以总公司直接名义产生的法律关系,才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在分公司撤销或者关闭的情况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此时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