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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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件)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保证正确及时的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及处罚事故责任者及相关管理人员,使公司全体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环保工作进行实施、监督及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一)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逐级签订(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三)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四)参照《安全环保及环境卫生巡查监督制度》进行相关考核。

(五)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环保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环保员负责监督。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着成绩者;对在事故抢险与救援等事件中表现突出者,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者、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者、安全管理失职、渎职者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等,要遵照“安全生产法”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件)处理规定》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所罚款项由行政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设立专用户头,列入安全专款中,由安全环保部门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实行分级管理、权责对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必须有事实依据,并接受全员监督。

第三章事故分类

第十三条“三违”和习惯性违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责,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

(一)未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上岗、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

(三)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楚者、遗留安全隐患者;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者、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违章指挥作业者、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作业场所不按要求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五)不按规定使用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应保护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未关闭气瓶阀门及焊机等设备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第十四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种: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下轻伤,或1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2万以上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1人重伤,或10万以上5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或50 万以上直

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

班组,给予表彰和100 元至2000 元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被评为优秀部门和个人的;

(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三)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设备进行改造,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能,提高了工序操作安全的可靠性。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

实践考核有效者;

(四)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等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五)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第十六条奖励程序如下:

(一)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全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二)先进部门由安全部提出意见,交公司由各部门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罚主要负责人200.00 元,并通报批评。各班组对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落实的罚

班组长100.00 元,并通报批评;

(二)发现“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通报批评并根据违章性质分别处罚款50.00 至200.00 元;

(三)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不解决的,逾期或不返还整改通知单的;拒不制订安全措施的;本部门不能解决,又不提出申报的部门,直接予以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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