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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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人才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人才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服务中心是指为引进、培养、管理和服务优秀人才而设立的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人才队伍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人才服务中心的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领导,中心设有办公室、人才引进部、人才培养部、人才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负责实施各项人才工作。

第五条人才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公平、公正、亲和、高效,为引进和管理优秀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服从上级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中心规章制度。

第八条人才服务中心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听取中心全体干部员工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人才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为服务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第十条人才服务中心鼓励全体干部员工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十一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国家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实施各项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进行引进、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关待遇等。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应当依据人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审查、考核和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工作机制,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五条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努力,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人才服务中心要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空间,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人才培养第十七条人才服务中心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需求,组织开展各项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工作主要包括:对人才进行定期培训、提供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促进人才成长等。

第十九条人才服务中心要根据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帮助人才提升能力。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二)岗位职责及要求;(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

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

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06〕46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9日学校发布施行的《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5〕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学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安徽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现行人事制度和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实现人才管理社会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的界定人事代理主要指学校、受聘人及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与鉴证的一种人员聘用方式。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并由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校内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补充硕士以下学位人员,原则上从校内调剂。

个别紧缺专业及特殊工作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采用人事代理办法对外公开招聘。

我校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5类:A类、新兴学科及特别紧缺专业(如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小语种等)具备普教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

B类、网络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

C类、其他(含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校医院、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集团招聘的水、电、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D类、附属学校的专任教师。

E类、经学校批准安置,符合工作岗位条件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2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分类聘用办法A类、B类人员人事代理聘用期限:聘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年度及业绩考核均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可1年一续聘,聘期超过10年或取得本岗位高级职称者,可3年一续聘。

聘用待遇:按事业单位教职工核定和计发工资,比照正式职工标准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交流生管理制度

交流生管理制度

交流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交流生的管理和服务,提高交流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我校制定了《交流生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来自国外的交流生,包括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等。

三、管理机构1.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包括交流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等事务。

2.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学习管理和成绩管理等事务。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外交流合作事务,包括对外交流生的招生和管理等。

四、招生与培养1. 招生(1)招生计划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确定。

(2)招生对象主要为欧美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优秀学生,需具备较好的英语水平和学术成绩。

(3)招生工作一般在每年秋季进行,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国际合作机构进行公示,接受报名和审核。

2. 培养(1)交流生培养一般以学校课程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学习安排。

交流生课程由教务处负责,根据交流生的学科背景和学习需求进行安排。

(2)交流生还可以参与学校的各类社团活动和学术讲座等,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类福利和服务。

五、学习管理1. 课程安排(1)交流生课程安排由教务处负责,根据交流生的学科背景和学习需求进行安排。

(2)交流生课程选修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需要经过导师和教务处的审核。

2. 学习指导(1)学校将为每位交流生配备一名学业导师,负责对交流生进行学习指导和支持。

(2)学校还将为交流生提供课外学习资源和学习辅导等服务。

3. 成绩管理(1)交流生的学习成绩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管理,成绩直接影响交流生的学习和生活福利。

(2)学校将为交流生提供成绩查询和课程评价等服务。

六、生活管理1. 住宿安排学校将为交流生提供住宿,如果有特殊住宿需求,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安排。

2. 生活指导学校将为交流生提供生活指导和社会适应培训等服务,帮助交流生更好地融入学校和当地社区。

3. 医疗保障学校将为交流生提供医疗保障和健康咨询等服务,保障交流生的身体健康和医疗权益。

4. 安全保障学校将为交流生提供安全保障和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交流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南京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南京财经大学人事处

南京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南京财经大学人事处

南京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引进人才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改善和队伍结构的优化。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招聘,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和录用,按德业双馨的要求,严格把关。

第三条坚持人才引进和用人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用人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为实现学校长远目标,引进人才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达到《南京财经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特聘岗位进档条件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在45岁以下(40岁以下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博士学位的必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

3、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经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认证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和一定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40岁以下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4、在国家重点学科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博士毕业生。

引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三章引进待遇和相关政策第五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从经费和制度上保证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引进方式和服务期1、引进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非教授职称人员实行一年聘约制,聘约期满考核合格签订正式引进协议,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校长2013年3月6日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

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聘用管理第七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

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

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

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

1、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是指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临时人员,其正式人事关系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2、各单位流动编制使用数应报人事部审批和备案,由人事部发给临时工作证。

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3、流动编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聘用单位应保证承担被聘者的工资和单位按规定应缴纳各类保险费用。

4、流动编制人员在校内借阅图书、购买饭卡、子女上学等待遇与北京大学企业编制人员相同。

5、流动编制人员可根据学校政策参加北京大学的职称评审(按代评收费),并按新职称调整档案工资。

6、各单位应与流动编制人员签定书面的聘用合同,明确被聘者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

7、在聘期内学校可为流动编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便利,如各类人事证明等8、收费。

各单位应每年底按每人360元╳在册人数将管理费转入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在财务部的帐号,其中240元为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代收(未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9、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学校区域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区域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区域流动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区域内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流动人员管理范围流动人员指在学校区域内非学生、非教职工身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访客、家长、快递人员、装修工人等。

第二条流动人员管理流程1.流动人员在进入校园前,需向门卫处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临时通行证等,并填写进校登记表格。

2.门卫人员对流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如行李包、包裹等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校园内的安全。

3.流动人员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校园内的秩序,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4.流动人员在校园内需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未对外开放的区域,如教学楼、实验室等。

5.离开校园时,流动人员需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离校手续,如有需要再次进入校园,需要重新办理进校手续。

第三条流动人员管理要求1.流动人员进入校园需佩戴身份证或临时通行证,以便校园内的巡逻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2.流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学校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如有特殊需要,需向校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入。

3.流动人员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如广告推销、兜售商品等行为。

4.流动人员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进行宣传、集会等活动,如有特殊需求,需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流动人员管理责任1.门卫人员有责任对进入校园的流动人员进行身份和物品检查,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2.校园巡逻人员有责任对校园内的流动人员进行监控和引导,确保他们在校园内的活动符合规定。

3.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流动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宣传学校将通过校园公告栏、学校网站等途径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宣传,让校园内的流动人员了解相关规定,提高他们的管理意识和遵守规定的意识。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流动人员,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限制其在校园内活动的区域、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等。

山东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

山东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才交流中心是在深化高校内部体制改革中,为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而建立的机构,该机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条件“立足学校、面向社会”,管理模式力求符合学校改革的需要和人才市场发展的趋势,其机构设置体现了,有利于对流动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对流动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有利于学校减员增效;有利于促进人才交流中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内部组织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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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围绕专业建设需要,突出专业建设重点,积极引进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人才。

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第二条引进对象(一)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二)副教授或其他技术系列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博士学历学位者。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好,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业绩突出。

2、正高职称者年龄在52周岁以下,副高职称者在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毕业者在38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正高职称者具体条件1、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科研与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负责省部级大型或重点课题或者国家级课题经验,团队合作精神好。

2、对本专业(专业群)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深度的了解,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管理经验;专业研究方向明确,能承担本专业 2 门以上核心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任务,能主持学院重点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3、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 1部以上(前2名,承担5万字以上),并有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4篇。

(2)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2名);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与服务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2名)。

(3)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或是省级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实践教学基地等建设项目主持人(负责人)。

(三)副高职称者具体条件1、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科研与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负责省级及以上课题经验,团队合作精神好。

2、对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经验;专业研究方向明确,能承担本专业 2 门以上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任务,能承担学院重点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任务;试讲效果良好。

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是指对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即事业编制内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校内调配、借调与支教、辞聘与解聘等进行管理的行为.第三条人力资源配置要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须在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缺编空岗的情况下申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面向校内或校外公开招聘人员。

第四条人力资源配置坚持以下原则:总量控制,结构合理;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人事相宜,人尽其才;相对稳定,有序流动。

第五条学校实行“宏观调控、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配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事业编制人员的配置进行统一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按学校规定做好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六条聘用事业编制人员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引进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为主,按需补充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专任教师岗位上接收的毕业生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至少1年,在兼任辅导员期间纳入辅导员队伍统一管理。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华师行人字〔2006〕51号)和年度人才招聘文件执行。

其中,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11〕549号)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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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使我校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学校稳定发展局面,促进未聘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就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重新竞聘上岗。

鼓励多渠道就业,自谋工作。

第二条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中心人员)为在学校岗位聘任中未获单位聘任的人员和因其它原因以前中心接收人员。

第三条下列人员关系不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1、在校服务期限未满人员。

2、经组织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及出国探亲的人员。

3、在五年内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4、劳动合同制工人。

5、产业或分流返还工资单位的人员。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

7、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史的)和因工致伤未愈人员。

8、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四条中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转变
就业观念,主动参加岗位培训,积极应聘各类工作岗位。

第五条因机构编制调整学校进行分流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不服从安排或经安排后不称职,关系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未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中心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定期发布校内外用人信息,开拓各种就业渠道,促进中心人员的校内外流动。

中心人员应聘校内固定岗位的,关系转入应聘单位。

人事关系转入校内企业单位的,学校支付两年工资,津贴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支付,两年后由企业负担工资和津贴。

中心人员调离学校的,学校积极协助办理手续。

第七条中心人员在学校事业单位流动编制、分流岗位应聘期间,完成了工作单位安排的任务,接受聘用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合格,由学校支付工资,聘用单位按本单位规定发放津贴,被聘人员享受学校职工待遇。

第八条凡中心人员在学校应聘临时工岗位,签订了上岗合同,按合同完成上岗任务,考核合格,享受临时工工资,聘用单位将聘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可参加档案工资调整。

第九条中心自谋工作人员,学校停发工资,按下列两类情况处理:(1)、按高级职称每人每年10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向学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可参加档案工资调整,享受学校职工医疗、退休养老政策,但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2)、不向学校交纳补偿费的人员,不享受学校职工医疗政策,如遇
学校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本人缴纳全部养老、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养老、医疗政策,参加档案工资调整,但不参加学校调房、购房。

第十条未聘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从未聘之月起,第一年发给工资的70%及政策补贴,第二年发给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工资的50%。

未聘人员待岗累计超过三年仍未应聘岗位,停发工资。

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不进行学年考核,不调整档案工资,不参加学校调房,不得购买学校住房,退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退休生活费。

停发工资的未聘人员,确无经济来源,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对属于第十条范围的人员,学校将个人医疗费按上级对同类人员的医疗费拨款平均标准发给个人,学校不再另外负担医疗费用。

如遇学校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金个人部分后,享受社会医疗保障政策。

不缴纳医疗保险人员,在医疗方面对个人医疗保障造成的影响,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关系未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未聘人员,从未聘之日起,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中心人员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因个人原因超过半年时间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联系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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