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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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一、别除权(P257)(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2】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解释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案例】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则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全部属于普通债权;(2)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40万元,则4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60万元属于乙银行的普通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注意丙公司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丙公司破产。此时,抵押权人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80万元,则8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20万元和丙公司就没有关系了,乙银行不能再找丙公司申报普通债权,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2)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的债务和丙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乙银行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行使优先权时,站在甲公司的角度,不构成别除权。别除权判断的是该特定财产是否需要从“破产财产中”拿出来,单独向债权人清偿。在本题中,甲公司破产,设备是丙公司的,不构成别除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58~P259)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3】(1)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无担保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其他企业支付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4】(1)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2)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解释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答案】C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260)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解释】破产债权数额就是100万元,没问题;按照分配方案应分回10万元,也没问题;只是该债权人不过来拿钱。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还不过来拿钱(看来这家伙太有钱了),将提存的10万元分给其他苦孩子吧。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解释】可以“申报”的债权数额就是100万元,申报没问题;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所附条件成立的,破产债权就是100万元,该分多少分多少;所附条件不成立的,破产债权就是0,甭想分钱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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