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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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背景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纳的指控。

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无罪,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

辩护理由
1. 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在本案中,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

没有明确的文件、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

因此,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无法成立。

2. 证据证明存款合法性: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吸纳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

这些证据将包括合法的存款证明、存款协议以及相关的银行记录。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并没有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

3. 没有故意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故意违法吸纳公众存款。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诚实、良好的意图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商业考虑和合法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

4. 无法确认损失额度:控方在指控中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失额度。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损失。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在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中无罪。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的行为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以上为我方的辩护词,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据法律判断。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坚决否认上述指控,并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我为被告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扰乱金融秩序。

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也没有对外吸收任何存款。

他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并未涉及金融业务。

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的当事人并未吸收任何公众存款。

他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基于客户的自愿支付,而非吸收存款。

此外,他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扰乱金融秩序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金融活动,他的业务活动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因此,他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

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职业]
[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出庭观察人员: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列席,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在此,我愿意就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给予公正的判断。

首先,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犯罪,其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被告并未有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他人的存款。

事实上,被告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境况下才进行资金的集资活动,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困难。

被告并没有故意违背法律、欺骗公众或者欺诈他人,其行为并无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

其次,被告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有持续组织的非法吸收行为;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然而,被告所进行的资金集资活动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有组织性的非法吸收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最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积极退还债务,已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被告出于对于资金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并非是出于故意犯罪的目的。

一旦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便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了各种措施退还吸收的存款,与相关交易方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被告对于错误行为的认识,并表明了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心。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在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于被告的无罪辩护提出支持。

谢谢!。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背景介绍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
款非法吸收罪,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证据分析
我们首先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

然而,我们发
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证据不明确,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证人证言
我们呼吁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本案中,起诉方
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证人证言的可信
度受到质疑。

我们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交叉询问,
以确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法律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目的,才能构
成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只是在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合法经营
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经
营活动。

被告从未有过违法行为的记录,也从未有过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是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不存在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的动机和行为。

无罪辩护
根据我们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解释,以及被告过去的经营记录,我们认为被告无罪,应当被无罪释放。

我们请求法庭对我们的辩护
陈述进行认真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感谢法庭的聆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到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这可不是装出来的,是他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想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给那些因为他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一个交代。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夜里迷了路,现在他看到了正确的方向,就毫不犹豫地朝着这个方向走,这个方向就是法律给他指引的认罪认罚的道路。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2. 动机单纯而非恶意敛财。
他最初的想法也不是为了把大家的钱据为己有,然后自己过上奢侈的生活。他是真的以为自己参与的是一个能够让大家都获利的项目,所以才积极地去推广。他就像一个热心肠的人,想要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分享给身边的朋友、亲戚,只是这个“好东西”实际上是一个陷阱。他的这种单纯的动机,虽然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借口,但却能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些恶意诈骗、故意侵吞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那么大。
一、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内心充满了悔恨。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这种态度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就老老实实地认错,没有耍任何心眼儿。
2. 积极配合退赔工作。
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的退赔工作。他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财产信息,协助调查自己的资金流向,没有任何阻碍或者抗拒的行为。他就像一个听话的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样,积极地完成退赔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1. 家庭的特殊情况。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Hale Waihona Puke 1. 从属地位明显。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体系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只是一个比较小的环节。他不是这个项目的策划者,也不是背后的大老板。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颗螺丝钉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和那些主要的零件相比,他的影响力是比较小的。那些真正掌控全局、制定规则的人才是这个犯罪行为的核心推动者,而被告人更多的是在别人的指挥下,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XXX及其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我作为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已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了案卷。

据此,我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为单位犯罪,而犯罪嫌疑人XXX只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营业部的经理,不具有实际的管理职能,其犯罪故意模糊。

1、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等级的法人和负责人为,XXX实际上只是总公司及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接受上级的工作指派。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XXX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3、犯罪嫌疑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犯罪计划制定和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的资金,所有吸收的资金都直接汇入总公司,其也不清楚客户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运作,所有行为均系公司上级的安排和指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XXX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具有较大作用的人员。

以上为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犯罪嫌疑人XXX因被总公司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外包装”所蒙蔽,从未意识到公司从事的是非XXX在市区最顶级地段的最顶级写字楼租了整层整栋的办公室,与携手合作作为高级赞助商,并获得了多项荣誉。

犯罪嫌疑人一直相信公司是合法经营,工资和提成也都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总公司资产公司证照齐全、与政府部门存在多项项目及广告合作、经过几年大肆扩张经营仍然安全、公司规模庞大员工上万。

因此,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虽然其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积极拓展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应从犯罪嫌疑人XXX担任公司主管人员开始计算其犯罪数额。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

今天,站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想明确一点,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认罪认罚。

这一态度,反映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悟,也为今天的庭审奠定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被告人的主观认识。

我的当事人在参与到这一事件当中的时候,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严重的罪行。

他最初可能只是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商业前景所迷惑,被那些所谓的“创新模式”给忽悠了。

就像很多人在生活中会被一些表面上很诱人的投资项目所吸引,稀里糊涂地就陷进去了一样。

他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这并不是在为他开脱,而是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他在主观认识上的这个过程,他并不是那种明知故犯、蓄意要去破坏金融秩序的大坏蛋。

2. 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

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虽然参与其中,但他所起的作用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

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个机器在做着不好的事情,但他这颗小螺丝钉并没有那么大的能量去主导整个机器的运转。

他更多的是在执行别人的指令,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那些关于吸收资金的重大决策、资金的流向把控、宣传模式的设计等等,他都没有什么话语权。

他只是在这个错误的体系里面,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这一点,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关于认罪认罚情节。

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后,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地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

这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真心实意地在悔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为开拓市场销售易典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了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在进行一定时间的正常经营后才以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其注册公司的起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

此外,被告人刘XX注册成立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

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被告人刘XX自带30多万元初到天津时,是为了销售“易典通”学习机。

因销路不畅,才雇用市场宣传员进行推销。

其刚来到天津时并未意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_____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起初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其并非主动策划、组织和主导整个犯罪活动,而是在他人的诱导和影响下,误触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参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出于恶意或者不良动机。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其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_____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是初涉法律红线,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认知和判断能力。

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并非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犯罪习性所致。

与那些累犯、惯犯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_____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进行退赃退赔。

虽然目前的退赔金额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决心。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能够真诚地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

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_____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生活压力。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辩护律师姓名},代表{被告姓名}在此为其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指控,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起诉方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
持对被告的指控。

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在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定罪。

然而,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明
确地证明被告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起诉方提
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要求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2. 证据真实性质疑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本案中,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和验证,是否能够被确认
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如果证据的真
实性存在任何疑点,法庭应该对其进行排除,并不予采纳。

3. 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确。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定义和要件并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
界定。

因此,在此案中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在判断被告是
否犯罪时采取慎重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根据
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我相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质疑
证据真实性、澄清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我是XXX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他的委托。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我们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

我们认为XXX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XXX《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XXX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XXX、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XXX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XXX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XXX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XXX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XXX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想表明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地认罪认罚。

这一点,我相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能够感受到他的悔悟态度。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主观恶意程度较低。

我的当事人不是那种蓄意策划、精心布局来进行大规模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他最初涉足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像一个在大雾里迷了路的人,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前景给迷惑了。

当时他看到周围有些人做类似的业务好像发展得还不错,就跟风参与了进来。

他并没有想过要去坑害普通老百姓,只是对这个事情的违法性缺乏足够清晰、深刻的认识。

就好比一个人看到别人在河边走没湿鞋,他以为自己也能行,结果一脚踩进去才发现是个泥潭。

2. 吸收资金的用途并非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所吸收的资金,并没有像有些恶劣的犯罪分子那样,拿去花天酒地、肆意挥霍。

他其实是想把这些钱投入到一些他认为有前景的项目当中去,试图让钱生钱,然后再连本带利地还给那些投资者。

虽然他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从这个用途上也能看出他和那些纯粹以欺诈为目的的罪犯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他把一部分钱投入到了一个[具体项目名称]项目里,这个项目在当时看起来确实像是一个能盈利的项目,只是后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才失败了。

二、关于量刑情节部分。

1. 积极配合调查。

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我的当事人就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不管是询问笔录还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他都是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小学生,老师让他做什么他就乖乖地做什么,没有任何的隐瞒或者抗拒。

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担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显属定性不准,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为***民间信用介绍所(下称介绍所)。

对被告人王1***、张***、王2***、王***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介绍所成立时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下称新乡县支行)的批准,并颁发了经营金融许可证,同时,介绍所在工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

介绍所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均是以介绍所的名义所进行的,所得收益亦归介绍所所有。

诸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而纵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形。

二、本案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主管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介绍所成立时正处于国家改革时期,当时是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的试点,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成立的。

最初成立时的负责人为王3***。

至1990年,经新乡县支行同意,介绍所负责人更换成了本案被告人王1***。

王3***与王1***进行了账目交接。

成立后至1993年,***县支行收回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收回许可证时,***县支行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注销介绍所,也未发文通知解散介绍所,更未收回其公章,而是放任介绍所继续进行经营。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引言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他被指控犯有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我将通过以下几点来辩护并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1. 没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
首先,要构成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被告必须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

然而,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无此意图。

他是一个诚实守法的公民,经营着一家合法的企业。

他从未有意欺骗他人,也从未有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 缺乏证据证明非法吸收行为
其次,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在整个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控方未能找到任何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的指控应当被驳回。

3. 客观情况不构成非法吸收罪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所涉及的客观情况并不构
成非法吸收罪。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必须具
备一定的要件和条件,包括非法吸收的对象、方式、数额等。

然而,在本案中,这些要件和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因此,被告不应被认定
犯有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结论
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论述,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宣布无罪。

他没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缺乏证据证明他的行为
非法吸收,而且客观情况不构成非法吸收罪。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
理此案,依法判决。

谢谢法庭。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坚决否认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 合法经营:被告所从事的业务系合法经营,其业务模式、经营范围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明确资金去向:被告吸收的公众存款均有明确的资金去向,均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被告未进行虚假宣传,亦未承诺高额回报,不存在诱骗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合规的金融监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确保业务合规。

二、被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1. 业务合规意识: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始终重视合规问题,积极学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2. 无欺诈动机: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未进行虚假宣传,未承诺不可能实现的收益,无诱骗、欺诈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3. 业务透明度: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业务透明度,让存款人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资金去向等信息,降低存款风险。

三、建议法院公正审理,宣告被告无罪1. 全面审查证据:请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公正审理,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依法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3. 维护司法公正:我们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公正审理本案,还被告一个清白。

谢谢!此致敬礼!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职务][辩护人联系方式][辩护人所在律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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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

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

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

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

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综上,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应为美嘉公司,崔某某作为美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案报案记录反映不实
1、根据卷宗3孙秀英报案情况,其供述其第一次到河南美嘉存款是2014年。

侦查机关问你怎么知道李保国也参与公司的经营了?孙秀英回答美嘉公司在2012年阴历腊月二十六在长垣县城湘豫情大酒店请我们村在美嘉公司存钱的人吃饭时勾洪宇给大家介绍时说李保国是美嘉公司李总,李保国也主动说自己是美嘉公司李总。

根据孙秀英供述其在2012年时并没有在美嘉公司存钱,既然其没有存钱其是如何去参加的请客呢?这只有一种可能,她的供述不是真实情况的描述,况且孙秀英也未提供存款合同,在崔某某的还款计划中也未见到孙秀英的记录。

2、根据崔某某供述张金堂借其的180万元用原阳某处(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3套临街房买卖房合同抵给我作为归还我借款,我用这些房子买卖合同抵了夏霞借款。

再看下夏霞报案记录,始终不提改还款事宜。

3、卢金磊用抵押借我的钱,现在这辆Q7在存款户吕子光手中,而吕子光的报案笔录中始终未提此事。

根据崔某某供述,吕子光、吕华、吕芳芳等人具有亲属关系,债权共计46万;吕子光在报案时称个人存款46万,每个人逐一报案,吕子光也未提交存款合同。

综上,有部分存款客户报案不实,存在重复报案等现象。

因此对于那些没有提供合同和收据的报案人员供述应该审慎对待,查清事实。

四、关于本案量刑
1、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在本案中存在大量的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中受害人并没有另行向吸收人缴纳款项,受害人的损失依旧是受害人第一次的损失,因此不能将续签数额算入被告吸收数额。

对于2013年河南美嘉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支付客户利息,但是没有帐录记载的部分也应该统计作为崔某某还款部分。

对于崔某某用资产抵帐的部分吸入资金也应该认定为崔某某还款部分。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该为吸收总款项减去续存款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该种对于那些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员工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该去除在向社会公开宣传之前向亲友
和单位职工吸收资金的部分,即指控的犯罪数额应相应减少。

3、认罪态度较好
崔某某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

4、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
崔某某犯罪系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又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一贯尚好,能遵纪守法。

被告人以前未有过前科劣迹,即从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鉴于此辩护人建议对崔某某从轻处罚。

5、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首与立功提出如下意见: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结合本案情况,崔某某在明知存款户报警后,依旧在现场未予离开,抓捕时也无拘捕行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自首。

6、崔某某出身农村家庭,小学文化程度,离异,其对法律的认知有限。

后天经过其努力作为美嘉公司长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后,其想把公司做好,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在自身资金缺乏的情况下道听他人意见,通过亲戚、朋友以及员工的关系向社会吸收资金。

其并不知道涉案宣传和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其仅仅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况且崔某某自知道自己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7、崔某某在拿到受害人存入的资金后,其并未将这些资金用于挥霍浪费,而是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以及投资其他生意。

此外她还定期组织投资人外出旅游、聚餐。

因此其更多的还是将他人投资资金用在了投资人身上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上。

8、崔某某在知道自己公司的行为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尽力维护投资人权益,将投资人的投资合同一家一户的更换成借款合同,让投资人将自己的不合法行为转化成合法行为,给投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9、崔某某在对外投资失败,公司资金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以自己最大努力归还投资人投资,并主动与未归还投资的投资人达成还款计划,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投资人所有投资,以致于自己女儿上学交不起学费。

10、与其说崔某某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实际上更是本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

其本身从小系孤儿,经过自己的努力,本以为可以过上自己理想的幸福生活。

但谁知却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对他人的轻信导致自己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就目前证据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崔某某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清;崔某某在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尽量归还欠款、减小损失;崔某某承担刑事责任也只是因其作为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自身未尽到的管理职责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重视并采纳。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郭丰杰律师
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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