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与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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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牵连犯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特殊邢优于一般邢,重法优于轻法,1.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第七章罪数「内容指导」(一)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二)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一罪,国家只有一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一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一罪行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行进行追诉。

如盗割动力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一罪,国家只能处罚一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文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行,漏掉了伪造公文的罪行,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文的罪行,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一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行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行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行为是一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一,建议大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一些立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一行为规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

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

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泰兴中等专业学校燕亚明摘要:牵连犯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数个不同性质、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构成,对牵连犯的处罚除刑法规定处罚原则外,都实行从一重处断。

牵连犯与连续犯都是实质数罪,但牵连犯是异种数罪,连续犯是同种数罪;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都触犯了几个罪名,但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行为是单一的,而牵连犯是实质数罪,由数行为构成。

关键词:牵连犯;实质数罪;从一重处断;连续犯;想象竟合犯在学习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涉及罪数理论时,很难把握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有什么特征?牵连犯与连续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等如何区别?立法上没有专门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常不一致,手头几本刑法学书在说明牵连犯和吸收犯时,就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本文想通过分析牵连犯的概念、处断原则并把牵连犯和其它罪数进行比较,尽力对牵连犯进行较全面的说明。

一、牵连犯的定义自从费尔巴哈最早提出牵连犯,并在1824年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有了关于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规定后,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适用和处罚原则作了不少研究,尽管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我国早就涉及牵连犯的问题,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和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均规定:“以犯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生他罚者,从一重处断。

”现仍在台湾地区适用的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同样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故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但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仍不统一。

接触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二)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既牵连又竞合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既牵连又竞合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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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葫 芦 岛 市 质 监 局 刘 福 友
具 有 牵 连 和 竞 台 天 系 的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马 来 之 、 广 志 、毕 建 光 、 毅 兰 、 赵 范 韩 混 合 在 … 起 的 情 形 ,分 别 处 罚 贝 失 给 两 次 0 东 、新 疆 阿 勒 泰 地 区质 监 局 北 屯 分 局 公正 , . 重复 处 罚 之 嫌 。 案 提 出 的 用台 本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想象竞合犯也叫做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说基于⼀个罪过,实施⼀个犯罪⾏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的犯罪⾏为,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犯罪主体的⼀种,那么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1.想象竞合犯基于⼀个罪过,实施⼀个犯罪⾏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1)概念: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法⾏为(如为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破坏的⽅法盗窃)或结果⾏为(盗窃信⽤卡并使⽤;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原则上择⼀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个⾏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为⼈基于⼀个犯罪意图所⽀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个危害⾏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个危害⾏为,⽽牵连犯则有数个⾏为,如⽅法⾏为、结果⾏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从⼀重处断”,不实⾏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数罪并罚相同点:(1)在主观⽅⾯都是在⼀个意图⽀配下,产⽣数个罪过(2)客体上,⾏为都是作⽤于数个不同的客体(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4)处罚上,⼀般都采⽤从⼀重罪处罚,不实⾏数罪并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牵连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牵连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牵连犯
一、牵连犯
1.牵连犯特征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2.牵连关系的判断
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二者均需要);类型说(主流观点)。

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通常导致某种结果时,就存在牵连关系。

即不仅要求客观上、主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而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具有这种类型化特征,因此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4.处理方法: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

即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不属于牵连犯,如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

刑法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的,不属于牵连犯,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

5.常考情形:受贿问题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不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 法 益”的 判 断;新 修 正 的 我 国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11.26)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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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11.26)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如何区分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

即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例如:甲一枪打出去打死了乙,又重伤了丙,即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例如,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

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个数不同。

牵连犯是数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
(2)牵连犯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假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3)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想象竞合犯是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问题之思考

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问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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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中有 行 为不 独 立 构 成犯 罪 ,也 不 可 能 成
责 任 ,从 而其 行 为 构 成故 意 伤 害罪 和故 意
立 连续 犯 。 甲连续 两 次 实施 盗 窃行 为 , 如 依 杀 人罪 .此种 情 况 下适 用 重 行 为 吸 收轻 行


牵 连犯 、 续 犯与 吸收 犯 生存 空 间 连
方 法 行 为是 为 目的行 为 服 务 的 ,因此 二 者 具 有 牵 连关 系 . 成牵 连 犯 。反 之 , 构 如果 甲 先 盗 窃 枪 支 弹 药后 产 生 杀 害 乙的 故 意 , 进
界定 之 分析
牵 连犯 、连续 犯 与 吸 收犯 三 者 生存 空
下疑 问 : 照 上述 标 准 , 难 以将 牵连 犯 与 吸 收犯 区别 开 来 ; 此 逻辑 , 会 出现 牵 按 仍 按 将 连犯 、 续犯 与 吸收 犯 竞合 特 别是 连 续犯 与吸 收犯 竞合 情 状之 困境 。针 对 此 疑 问 , 连 必 须进 行 处理 方 法之 思 考 。 处理 方 法之 思考 可从 保 留或 废 除 牵连犯 、 续犯 的前提 连 下进 行 .通过 分析 得 出 ,我 国刑 法规 定 罪数 形 态 立 法价 值 在 司 法 实践 中发 生 了错 位 . 国刑 法 规 定的 立 法模 式应 进 行理 性 选择 : 就 是废 除 牵连犯 、 续 犯 , 我 这 连 牵连 犯
目的 , 甲盗窃 一 军人 的枪 支 和 子弹 , 枪 之 的 犯罪 故 意 。连 续 实施 性 质 相 同 的独 立 成 盗
触 后 将 乙杀 死 ,甲 的盗 窃枪 支 弹 药 的行 为 是 罪 的数 个 行 为 、 犯 同一 罪 名 的 犯 罪形 态 。 方 法 行 为 , 死 乙 的行 为就 是 目的 行 为 , 杀 而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今天我们来说说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牵连牵连,顾名思义,就是手段与目的、目的与结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分别触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个处罚,不并罚。

比如,张三伪造公文去诈骗。

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但伪造假公文的这一手段触犯了伪造公文罪,诈骗的这一目的,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张三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藏起来。

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实现了以后,枪支、弹药还得藏起来,不能扔了,藏的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吸收吸收,就是后面的行为把前面的行为吸收包含了,不再单独分开算了。

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最典型的是张三入室盗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盗窃,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没有谁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内东西盗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张三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也不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过程,而牵连犯前一行为则不一定是必经的,比如前面提到的伪造公文诈骗,诈骗不一定必须伪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网上编故意卖惨。

竞合犯分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上的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诈骗罪处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

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选一重罪处罚,如,张三强奸未来儿媳,目的是阻止儿子与未来儿媳结婚,就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发现没有,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以上罪。

如何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如何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除牵连犯以外,还有许多罪数形态,如吸收犯、想象竟合犯以及结合犯等。

那么怎样理解和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呢?一、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的本质区别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罪数形态,因而在理论上又有许多若干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混淆。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由此概念分析,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都存在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而且往往可以找到数个结果和数个罪过,此外,牵连犯的方法犯罪行为或结果犯罪行为有时经常被人理解为是犯罪方法或犯罪结果,这就使两者经常被人们混同。

成立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而这一点又恰恰是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最关键的区别,因为,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问题。

由此可见,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行为,掌握了这一点也就可以从本质上将两者区别开来。

二、如何理解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

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

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坛。

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

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

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

刑法论述题

刑法论述题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

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

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一)想象竞合罪1.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

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相同点(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想象竞合VS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148条各罪名之间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4)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注意】现在,命题人的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应严格限制法条竞合的范围,取而代之的都应该是想象竞合。

【注意】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刑法难点解析:想象竞合犯与结合犯

刑法难点解析:想象竞合犯与结合犯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

“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是二者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如“抢劫犯”,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劫取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权利。

不少“抢劫犯”把杀人、伤害作为实施抢劫犯罪的手段,同时具备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有的结合犯具备牵连犯特征,是牵连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择一重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

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

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

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

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

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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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与牵连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1)须出于一个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

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

各具独立之可罚性。

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

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从重处断。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学术界主要有主客观说、折衷说
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牵连犯
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行为不是一个而是数个,不成立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基于不同的犯意,触犯不同的罪名,且这两罪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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