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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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批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审批管理制度。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及关联方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2)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3)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4)第三节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5)第四节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6)第五节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7)第六节《国际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11)第七节其他规定 (12)第三章关联方信息管理 (13)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分类 (21)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 (23)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26)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备案与统计 (27)第八章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28)第九章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管理 (29)第十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30)第十一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明确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公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并遵循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境外分支机构应同时遵守其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并采用孰严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第七条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定义的x银行的关联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防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未经适当授权而发生的违规审批行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关联交易活动的授权审批行为。

第2章授权方式及权限第3条授权方式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授权审批的方式需以书面授权书为准,口头通知与越级授权视为无效授权。

第4条授权审批权限1.对单个关联企业年关联交易额在IOO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在IoO万~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300万~3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2.对关联方的担保或抵押,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3.关联方经营性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在IOo万~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300万~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4.公司审计委员会权限(1)由董事会授权审核《XX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并督促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审核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关联方名录》。

(3)监督、检查、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工程招标、费用支出等),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第3章附则第5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6条本制度根据国家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7条相关文件表单1.××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关联方名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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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管理征询银行1月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旳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旳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签订旳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保证银行旳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一条本银行关联人涉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二条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旳法人,为银行旳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 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公司控制旳法人(涉及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旳子公司);(二)第三条所列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旳公司;第三条本银行旳关联自然人是指:(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旳个人股东;(二)银行旳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旳亲属,涉及: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旳子女;配偶旳父母、子女旳配偶、配偶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旳配偶。

第四条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订合同或做出安排,在合同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旳,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重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旳方式或途径,重要涉及关联人与银行存在旳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旳具体方式、途径及限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旳转移资源或义务旳事项,涉及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旳其她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涉及以钞票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旳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旳转移;(十)许可合同;(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中国银监会觉得应当属于关联交易旳其她事项。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3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4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5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工商银行 关联交易制度

工商银行 关联交易制度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始终秉持着合规经营的原则,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工商银行制定了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

本文将就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联交易制度概述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管。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根据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股权投资等涉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或撤资、提供或接受担保、租赁或托管、委托或受托经营、借款或贷款、合同往来、股权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工商银行设置了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此外,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关联交易的,还需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商银行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主体、金额、性质、目的、期限、价格、交易条件等。

同时,本行还需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五、关联交易的监管工商银行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本行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同时,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六、关联交易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关联交易制度的行为,工商银行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本行将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但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间资金往来、业务合作、人员任用、物资采购等。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内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内部关联交易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公平、合理。

(一)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审批内部关联交易。

审核委员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内部关联交易的申请、审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核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

(二)所有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内部关联交易申请、填写关联交易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银行应当在审核关联交易时,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对银行利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批记录档案,保存审批记录和相关资料,以便监管检查和内部审计。

二、内部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市场报价或合同约定进行定价,保证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参照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报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

(二)如关联交易使用内部定价方法,银行应当确保定价方法合理、公正,避免对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害。

(三)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和监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损害银行利益。

三、内部关联交易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及时。

(一)银行应当在相关文件、合同及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身份、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二)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透明。

(三)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内部关联交易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控。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关联方包括银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透明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

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的关键。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来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确保规范、透明和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委员会秘书所在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定义的关联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引言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外部关联交易是指与银行业务关系密切的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些相关方可以是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管及其关联人员等。

由于外部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展开探讨。

二、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外部关联交易有详细规定。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外部关联交易的类型及特点1. 股权交易:包括控股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交易。

2. 债权交易:涉及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融资、发行债券、担保交易等。

3. 资源配置: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调拨资源给关联方,如人员、资金、物资等。

外部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交易双方关系密切、影响范围广泛、风险传递渠道多样等。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监控和管理。

四、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1. 防范风险:外部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定价偏移等问题,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敞口扩大。

因此,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2. 保护股东利益: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其经营的最终受益者。

外部关联交易可能对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保护股东利益尤为重要。

3. 提升机构形象:良好的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和声誉,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

五、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建设为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监管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审批程序: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外部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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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银行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的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本银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银行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 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三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银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四条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银行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中国银监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银行关联人与银行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银行的决定;
(三)银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 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
3)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回避的。

(四)银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银行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

银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并在决议中披露。

第九条银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银行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四)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银行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银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万元或高于净资产的%的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一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存款和贷款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银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银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银行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银行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关联交易协议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银行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银行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银行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银行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万元至万元之间的,银行可以酌情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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