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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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12360热线

12360热线

12360热线a企业及报关员管理①我司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性质不变,现为A类企业。

想了解企业管理类别会发生变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只是企业名称变更,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不会发生变化,仍适用A类管理。

②我司是一家新办的报关企业,刚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3***987***。

想了解一下海关编码的第几位可以反映我司是报关企业?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

第三层为第6位,当企业为报关企业时,其第6位代码固定为“8”。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司海关证书的第6位为数字“8”,可以说明你司是报关企业。

③我司是一家美资长毛绒玩具生产厂,现在接到美国方面的通知,需要我司配合申请参与中美C-TPAT联合验证。

想知道,如果通过该验证,会给我司带来哪些便利?b关税及贸易管制①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司如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通关口岸还是主管地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因此,你司如果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减免税设备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

②我司有一票修理物品需復运进口,想了解一下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是如何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C类企业: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 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转”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管理申请程序 前提:符合AA类管理条件。 申请渠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提交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 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1)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
步伐加快 (3)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 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 企业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 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 根本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有何特点?
4、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
、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
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

解析197号令

解析197号令
( 如各地 海关 的实 务可能 并不统 例

) 但相关 企业仍应高度重视 其类 ,
别评定和分类 管理 , 尤其抓住新 《 办 法》 放宽AA 、 类企业认定标准 的 类 A
契机 , 积极 申请 较 高的 企业 管理 类 别, 以充分享受海关 为合法守信企业 提供的便 利措施 。四
(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度进一步接轨, 障进 出口贸易安全 保 与便利, 海关需要实施更加科学的企
评论与建议
AA 、 类 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 类 A
o 在原 《 办法 》 A 类 进出口 中, A
业 分类管理 。 《 新 办法 》 正是在这一
背景下修订出台的。
货物收发货人 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需达到3 0 万美元 00 中西 部10  ̄" 0 0i 美
企业 管理 类别 上调需 由企 业 向 海关 提 出申请 并提 交 申请 书及 相关
材料。 类 、 类企业 的认定需 由直 AA A
属 海 关 批 准 , AA类 企 业 的 认 定 一 且
如下表所 示 , 《 法》缩小了 新 办 适用C 类管理类别 的进 出口收发货人
范围:
代 理报 关 企业 , 海关 批 准可 以在 经 货物 放行后再 提交相 关的纸质 报关
实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 优先办 理加 工贸易备案 、 核 销、 变更等手续等 同时根据2 1 年8 7 00 月2 日生 效的
条件, 业在新 《 法》 企 办 下仍将 被海 关 划分 为AA、 B、 D A、 C、 五个 管理 类别 , 并适用相应的差别管理 措施。 其 中AA 类和A 企业 适用 相应的通 类
元) 以上 。
便捷通关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2 AA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 《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1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八条 )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 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 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下的
条件审核要点: 逐类上调 时间认定 行为认定 企业申请 上调程序: 仅提交申请 1个月作出决定
5、向下调整(第二十三条)
调整模式: 决定下调 重新确定管理类别 工作方式: 实时发现 定期发现
督促后发现
6、送达及措施实施(第二十四条) 决定书的选择 时间的把握 送达的方式 措施的实施 撤回申请
解读完毕,敬请各位 批评指正。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条文解读
篇章结构
1
总则 管理类别的设定
2
3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管理措施的实施 附则
4 5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类别设置 分类依据 管理原则 管理权限
总则
1、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管理导向:鼓励企业守法自律 管理作用: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管理目标: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 与便利 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第一篇:海关对企业分类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海关总署解读汇总征税政策

海关总署解读汇总征税政策

56CHINA'S FOREIGN TRADE商务课堂BUSINESS CLASS贸易便利化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总署面向全国海关推广汇总征税业务。

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这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又一创新之举。

汇总征税改革的整体情况自2013年10月起,海关总署即在部分直属关区选取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

截至2015年6月,参与试点海关28个,企业81家,汇总征税150亿元,涉及报关单6.4万票。

据试点情况显示,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显著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引导企业在守法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是深受企业欢迎和期待的海关改革项目之一。

藉此,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应用系统功能,扩大企业适用范围,简化企业备案手续,自2015年7月27日起向全国正式推广汇总征税,以满足企业诉求,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具体来看,汇总征税模式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便利企业通关的创新之举。

它充分依托海关分类通关改革成果,按照“守法便利”和“由企及物”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总担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税收征管的时空延伸,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

简而言之,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

在该政策下,每笔进出口货物是在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放行的,而在超出担保额度的情况发生后,企业仍需改为以往的逐票征税模式,因此,海关税款安全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为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水平,在海关总署的组织和统一安排下,全国42个直属海关积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现场推介会,以及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将政策信息传达至企业,部分海关还派专人走访关区内重点企业,送“服务”上门。

浅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浅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浅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作者:黄阿凤等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11期摘要: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我国加工贸易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运用规范研究和实地调研的方法对该课题进行研究,首先概述了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义及其运作程序,接着对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构成因素分三方面进行了解析,还对课题组赴企业实地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总结。

最后为更好地实施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应该最大程度地简化台账的手续、条件成熟时取消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等。

关键词:加工贸易;税收;保证金台账制度;建议一、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简介及其重要作用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是指境内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企业需经海关核准,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在加工的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全部出口后,由海关核销手册,最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我国加工贸易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合作,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常秩序和正当权益,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二、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的运作程序(一)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上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加工合同,核查加工贸易单位的有效注册证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海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审批后,企业持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批件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进行审核。

海关审核后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企业凭此联系单到当地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署监〔1999〕34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 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

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

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

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月 内作 出适用或 者不 予适 用的决定 。 于申 对
请 C D 调整 为 B 类 的,海关 应当 自受 、 类 、C 理之 日起 一个月内作 出调 整或不予调整 的决
定。
加强 合 作, 开展 经 常 性信 息 交流 和 业务 联
口贸易迅猛发 展, 国家信 用体 系建设和 现代
组织 全 球贸 易安全 与便 利标 准框架 中的 “ 经认证 的经 营者 ”( E )制 度转化 为国 内 AO 制度 。将 “ 经认 证 的经 营者 ”( E ) 度 的 AO 制
分 类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办 法 )已于 海关 制度推进 步伐 加快, 以及 中国海关参 与
施 。 必要通 过修订 办法 将这 些通关 有 便利 措施进 行整 合 、规 范, 统一海 关的 执法 。
问:新修 订 的 ‘ 法) 的办法有何 办
特 点?
答:与原 制度相 比, 办法》有 以下
特 点: ( )将 中 国海 关签署 的 世界 海 关 一 新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关企 业
衔接。
响?
后 报直属海 关 审定 。 于不 符合 形式 审核要 对
问:‘ 办法)将对 企业产 生哪 些 具体 影
求 的 申请, 注册 地海 关予 以退 回, 并一 次性 告 知企 业需要 补正 的 内容和材 料 。
答: 由于对 不同类 别 的企业 , 关将实 海
对 申请 A 类 的,海关应 当 自受理 之 日 A
2 0 年 1 3 日公布,并 将于今 年 4 1 08 月 0 月 日 施行 。 关总署 有关 人士对 办法 进 行 了 海
解读 。
国际事 务逐 步广泛 深入 , 其合 法性 、 合理 性 以及适 用性 、有 效性 等都有 待改进 和完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49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与AEO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49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与AEO认证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九项联合激励具体措施卓诚通关务咨询一、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实施部门:海关总署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3、使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4、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7、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9、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时机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12、在专向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1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1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1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定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1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1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三、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商务部2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2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2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计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证监会、保监会2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2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实施部门:财政部25、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26、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给予便利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7、在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28、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实施部门:环境保护部2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30、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十一、给予税收管理支持实施部门:税务总局3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3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3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即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文)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文)

认证企业
对认证企业的动态管理
每年提交《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需要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 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3 AEO互认合作
中国-新加坡
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AEO互认安排,2012 年6月 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
3 AEO互认合作
中国-韩国
2013年6月签署AEO互认安排 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管理原则 诚信守法便利 失信违法惩戒 统一性原则 关企合作原则 动态调整原则
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中国海关AEO 《信用办法》第四条
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的便利措施
国际AEO互认 (高级认证)
B
为企业设 A 立协调员
便利措施
优先适用紧急通
C 关手续
提供专业的通关 E
培训和工作评估
D 适用较低的查验
3.重视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入AEO项目。 4.AEO区域一体化和国际互认多边化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方向。
东南非、北非、拉丁美洲等地区努力建立区域一体化的AEO制 度。
AEO制度与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
1
中国海关法规
AEO
理念
标准 实质条件 便利措施 验证程序 安全
AEO制度与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订 C.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2008年4月1日实施,2011年1月1日修

AEO制度与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的和意义
•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保障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 •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AEO制度与信用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目前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加工生 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总署1月30日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一)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发布)自1999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基础。

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其基础地位和守法便利导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为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总署及有关海关相继出台了一些通关便利措施。

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这些通关便利措施进行整合、规范,统一海关的执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与原制度相比,《办法》有以下特点:(一)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

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明确了贸易安全与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它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AA类海关管理企业资质的简介

AA类海关管理企业资质的简介

AA类海关管理企业资质的简介发布时间:2009-12-01来源: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证进出口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将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给予相应的服务措施。

AA类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享受A类企业十一项优惠通关便利的基础上,还可享受AA类企业以下四项特别便利措施: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2、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4、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A类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1、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的试点;2、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3、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检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实施查验;4、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的手续;5、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日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办理通关手续;6、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8、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9、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10、优先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管理;11、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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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申请调整为B类、C类管理的C类、D类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其评定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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