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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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
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文号】银保监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现就精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开立报告》等34项报告事项(详见附件1)。

二、将《股权投资情况报告》等6项报告事项合并为《××公司××年×季度/××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

三、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切实提高报送质量。

对发生迟报、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
1.取消的监管报告事项
2.合并的监管报告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月12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图文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图文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7年11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1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国资委2017年12月29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4.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5.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8.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9.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10.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发〔2008〕113号)11.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12.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16.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299号)17.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8.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19.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存在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5号)20.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国资发研究〔2011〕146号)21.关于开展品牌协会培育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1〕151号)2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1〕32号)23.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2〕93号)24.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2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70号)2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号)2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6号)28.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68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162号)。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常国资通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属监管企业,县市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委纪检监察组:《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7日常德市国资委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攻坚之年。

全市国资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沈晓明调研常德“七个下大力”指示要求和调研省属国有企业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以增强国有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度贡献度为导向,以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实体经济为抓手,着力抓改革、促转型、防风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从投基建房产向投产业发展转变、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努力在服务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战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上取得明显成效、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1.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落实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实现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责任科室:改革发展科、党建指导科)2.以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为目标,把三项制度改革全力推到位、全面推到位。

2024年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总结

2024年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总结

2024年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总结2024年是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的关键之年,各项监管任务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一年里,国资委紧紧围绕党中央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方针,深化国资监管改革,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2024年,国资委紧密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改善公司治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增强创新驱动能力的目标,深化国资监管改革,完善监管职责和机制,加强监管制度创新。

首先,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国资委依托信息化技术,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全面、科学、规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和法人治理机构建设,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和高层人员监管责任,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其次,提高监管能力。

国资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国有企业经营者,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二、加强国资监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国资委坚持国有资本布局战略,加大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首先,加强战略引导和政策支持。

国资委要坚持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资本加强战略引导,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

其次,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

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和市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再次,加强国有资本布局和监管。

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战略的研究和制定,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关键环节集中,实施国有资本的战略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我国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各级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形成了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

3.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和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

通过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 完善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得到合理分配,既保障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6. 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总之,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完善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等措施,有效地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赣府发[2009]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赣府发[2009]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2009年4月8日)(接第13期)附件5、附件6江西省省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84项)┏━━━━━━━━━━━━━━━━━━━━━━━━━━━━━━━━━━━━━━━━━━━━━━━━━━━━━━━━━━┓┃一、取消的事项目录(7项)┃┣━━━┳━━━┳━━━┳━━━━━━━━━━━━┳━━━━━━━━━━━━━━━━━━━━━━┳━━━━━━━━━━┫┃┃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限额内符合国家产业政┃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1 ┃┃ 1 ┃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产┃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办理外商┃┃┃┃发┃┃┃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国家已取消┃┃┃展┃┃设备投资退税的确认书┃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改┃┃┃┃┃┃┃革┃┃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委┃┃(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2 ┃┃ 2 ┃┃┃未审批过┃┃┃员┃┃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会┃┃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公┃┃┃┃┃┃┃安消┃┃水上加油设施的设置审┃《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规章设立的行┃┃ 3 ┃┃1┃┃┃政许可事项保留期已┃┃┃防总┃┃核同意┃令第47号发布,第57号修改)┃┃┃┃队┃┃┃┃过┃┣━━━╋━━━╋━━━╋━━━━━━━━━━━━╋━━━━━━━━━━━━━━━━━━━━━━╋━━━━━━━━━━┫┃┃省水┃┃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 4 ┃┃1┃┃┃┃┃┃利厅┃┃计划审批┃计[2003]344号)┃┃┣━━━╋━━━╋━━━╋━━━━━━━━━━━━╋━━━━━━━━━━━━━━━━━━━━━━╋━━━━━━━━━━┫┃┃省农┃┃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进┃┃┃┃ 5 ┃┃ 1 ┃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草原法》┃┃┃┃业厅┃┃┃┃┃┃┃┃┃审核同意┃┃┃┣━━━╋━━━╋━━━╋━━━━━━━━━━━━╋━━━━━━━━━━━━━━━━━━━━━━╋━━━━━━━━━━┫┃┃省文┃┃确需在地下文物遗存地┃┃┃┃ 6 ┃┃1┃┃《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原依据已废止┃┃┃化厅┃┃方进行工程建设的批准┃┃┃┣━━━╋━━━╋━━━╋━━━━━━━━━━━━╋━━━━━━━━━━━━━━━━━━━━━━╋━━━━━━━━━━┫┃┃省安┃┃┃┃┃┃┃全生┃┃┃┃┃┃7 ┃产监┃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国发[2007]33号)已┃┃┃督管┃┃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号)┃经取消该项审批┃┃┃理局┃┃┃┃┃┗━━━┻━━━┻━━━┻━━━━━━━━━━━━┻━━━━━━━━━━━━━━━━━━━━━━┻━━━━━━━━━━┛┏━━━━━━━━━━━━━━━━━━━━━━━━━━━━━━━━━━━━━━━━━━━━━━━━━━━━━━━━━━━━┓┃二、暂停实施的事项目录(3项)┃┣━━━┳━━━━┳━━━┳━━━━━━━━━━━━┳━━━━━━━━━━━━━━━━━━━━━━┳━━━━━━━━━━━┫┃┃部门┃部门┃┃设定依据┃备注┃┃序号┃┃┃项目名称┃┃┃┃┃名称┃序号┃┃┃┃┣━━━╋━━━━╋━━━╋━━━━━━━━━━━━╋━━━━━━━━━━━━━━━━━━━━━━╋━━━━━━━━━━━┫┃┃省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1┃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政厅┃┃┃311号)┃┃┃┃┃┃批┃┃┃┣━━━╋━━━━╋━━━╋━━━━━━━━━━━━╋━━━━━━━━━━━━━━━━━━━━━━╋━━━━━━━━━━━┫┃┃省公┃┃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2 ┃┃1┃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由军工部门负责实施┃┃┃安厅┃┃┃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省卫┃┃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 3 ┃┃ 1 ┃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食品卫生法》┃无具体规定,无法实施┃┃┃生厅┃┃┃┃┃┃┃┃┃具、设备审批┃┃┃┣━━━┻━━━━┻━━━┻━━━━━━━━━━━━┻━━━━━━━━━━━━━━━━━━━━━━┻━━━━━━━━━━━┫┃三、下放实施的事项目录(43项)┃┣━━━┳━━━━┳━━━┳━━━━━━━━━━━━┳━━━━━━━━━━━━━━━━━━━━━━┳━━━━━━━━━━━┫┃┃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发┃┃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关于┃下放设区市发展改革┃┃ 1 ┃展┃ 1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江┃部门审批┃┃┃和┃┃目开工报告审批┃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改┃┃┃令第90号)┃┃┃┃革┃┃┃┃┃┃┃委┃┃┃┃┃┣━━━┫┣━━━╋━━━━━━━━━━━━╋━━━━━━━━━━━━━━━━━━━━━━╋━━━━━━━━━━━┫┃┃员┃┃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市发展改革┃┃ 2 ┃会┃ 2 ┃┃┃┃┃┃┃┃划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部门审批┃┣━━━╋━━━━╋━━━╋━━━━━━━━━━━━╋━━━━━━━━━━━━━━━━━━━━━━╋━━━━━━━━━━━┫┃┃省┃┃┃┃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工┃┃┃┃(含)以上至1亿美元┃┃┃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 ┃和┃ 1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信┃┃项目核准┃┃┃┃┃息┃┃┃发改委令第22号)┃(含)以下的限制类项┃┃┃化┃┃┃┃目外,下放设区市经贸┃┃┃委┃┃┃┃管理部门核准┃┣━━━╋━━━━╋━━━╋━━━━━━━━━━━━╋━━━━━━━━━━━━━━━━━━━━━━╋━━━━━━━━━━━┫┃ 4 ┃省┃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下放设区市公安机关┃┃┃公┃┃核发┃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核发┃┣━━━┫┣━━━╋━━━━━━━━━━━━╋━━━━━━━━━━━━━━━━━━━━━━╋━━━━━━━━━━━┫┃┃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下放县级公安机关许┃┃ 5 ┃┃ 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可┃┃┃厅┃┃┃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省┃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法》┃下放市、县(区)公安┃┃┃公┃┃┃┃消防机关审核┃┣━━━┫┣━━━╋━━━━━━━━━━━━╋━━━━━━━━━━━━━━━━━━━━━━╋━━━━━━━━━━━┫┃┃安┃┃┃┃下放市、县(区)公安┃┃7 ┃消┃ 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消防机关审查验收┃┃┃防┃┃┃┃┃┣━━━┫┣━━━╋━━━━━━━━━━━━╋━━━━━━━━━━━━━━━━━━━━━━╋━━━━━━━━━━━┫┃┃总┃┃┃┃下放市、县(区)公安┃┃8 ┃队┃ 3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消防法》┃┃┃┃┃┃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关检查┃┣━━━╋━━━━╋━━━╋━━━━━━━━━━━━╋━━━━━━━━━━━━━━━━━━━━━━╋━━━━━━━━━━━┫┃┃省┃┃┃┃┃┃┃国┃┃┃┃除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特别重要的涉及国家┃┃9 ┃┃ 1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设项目审批┃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其它由各设区市国┃┃┃全┃┃┃┃家安全机关负责审批┃┃┃厅┃┃┃┃┃┗━━━┻━━━━┻━━━┻━━━━━━━━━━━━┻━━━━━━━━━━━━━━━━━━━━━━┻━━━━━━━━━━━┛┏━━━━┳━━━━┳━━━┳━━━━━━━━━━━━┳━━━━━━━━━━━━━━━━━━━━━━━┳━━━━━━━━━━━┓┃┃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除省交通主管部门竣┃┃┃┃┃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工验收的项目外,其它┃┃10┃┃ 1 ┃┃┃┃┃┃┃┃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验收┃┣━━━━┫┣━━━╋━━━━━━━━━━━━╋━━━━━━━━━━━━━━━━━━━━━━━╋━━━━━━━━━━━┫┃┃┃┃┃┃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11 ┃┃ 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外,其它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省┃┃┃┃除项目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交┃┃权限内农村公路建设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桥、特大桥梁、隧道工┃┃12 ┃┃3 ┃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04]20号)、《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通┃┃文件审批┃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计发[1994]52号)┃外,其他设计文件下放┃┃┃┃┃┃┃市、县(区)交通主管┃┃┃运┃┃┃┃┃┃┃┃┃┃┃部门审批┃┣━━━━┫┣━━━╋━━━━━━━━━━━━╋━━━━━━━━━━━━━━━━━━━━━━━╋━━━━━━━━━━━┫┃┃输┃┃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下放市、县(区)交通┃┃13 ┃┃ 4 ┃桥梁长度100米以上项┃[2004]2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主管部门实施┃┃┃┃┃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建桥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交计字[2007]65号)┃┃┃┃┃┃竣工验收┃┃┃┣━━━━┫┣━━━╋━━━━━━━━━━━━╋━━━━━━━━━━━━━━━━━━━━━━━╋━━━━━━━━━━━┫┃┃┃┃┃┃除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权限内航道建设项目设┃《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施的项目外,其它由┃┃14┃┃ 5 ┃┃┃┃┃┃┃┃计文件审批和竣工验收┃号)┃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权限内港口建设项目初┃《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 ┃除省交通主管部门实┃┃15 ┃┃ 6 ┃步设计文件审批和竣工┃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 ┃施的项目外,其它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验收┃年2号)┃┃┃┃┃┃┃┃部门实施┃┣━━━━╋━━━━╋━━━╋━━━━━━━━━━━━╋━━━━━━━━━━━━━━━━━━━━━━━╋━━━━━━━━━━━┫┃┃┃┃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除蓄滞洪区外,其它由┃┃16 ┃┃ 1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市、县(区)水行政主┃┃┃┃┃报告审批┃┃管部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下放设区市水行政主┃┃17 ┃┃ 2 ┃┃《水法》┃┃┃┃┃┃水库审批┃┃管部门审批┃┣━━━━┫┣━━━╋━━━━━━━━━━━━╋━━━━━━━━━━━━━━━━━━━━━━━╋━━━━━━━━━━━┫┃┃省┃┃┃┃除五大河流干流和鄱┃┃18┃┃ 3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阳湖外,其它由市、县┃┃┃水┃┃地审核┃《防洪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下放市、县(区)水行┃┃19 ┃┃ 4 ┃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江西省实施办法》┃┃┃┃┃┃准┃┃政主管部门核准┃┃┃厅┃┃┃┃┃┣━━━━┫┣━━━╋━━━━━━━━━━━━╋━━━━━━━━━━━━━━━━━━━━━━━╋━━━━━━━━━━━┫┃┃┃┃┃┃除五大河流干流和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阳湖外,其它由市、县┃┃20 ┃┃ 5 ┃┃《水法》┃┃┃┃┃┃目审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下放设区市水行政主┃┃21┃┃6┃┃┃┃┃┃┃┃实施方案审批┃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管部门审批┃┣━━━━╋━━━━╋━━━╋━━━━━━━━━━━━╋━━━━━━━━━━━━━━━━━━━━━━━╋━━━━━━━━━━━┫┃┃省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 ┃下放设区市农业主管┃┃22 ┃┃ 1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业厅┃┃┃号)┃部门┃┗━━━━┻━━━━┻━━━┻━━━━━━━━━━━━┻━━━━━━━━━━━━━━━━━━━━━━━┻━━━━━━━━━━━┛┏━━━┳━━━━┳━━━┳━━━━━━━━━━━━┳━━━━━━━━━━━━━━━━━━━━━━━┳━━━━━━━━━━━┓┃┃部门┃部门┃┃┃备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序号┃┃┃┃┣━━━╋━━━━╋━━━╋━━━━━━━━━━━━╋━━━━━━━━━━━━━━━━━━━━━━━╋━━━━━━━━━━━┫┃┃省林┃┃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许┃┃23 ┃┃ 1 ┃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可下放给设区市自然┃┃┃业厅┃┃┃┃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案审批┃┃┃┣━━━╋━━━━╋━━━╋━━━━━━━━━━━━╋━━━━━━━━━━━━━━━━━━━━━━━╋━━━━━━━━━━━┫┃┃┃┃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下放鼓励类、允许类项┃┃┃┃┃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外商投资企┃目到设区市商务行政┃┃24 ┃┃ 1 ┃┃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业批复文件(包括合同、┃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 ┃┃┃┃┃┃章程)备案┃┃发区备案┃┃┃┃┃┃号)┃┃┣━━━┫┣━━━╋━━━━━━━━━━━━╋━━━━━━━━━━━━━━━━━━━━━━━╋━━━━━━━━━━━┫┃┃┃┃┃┃下放鼓励类、允许类项┃┃┃省┃┃┃┃目到设区市商务行政┃┃┃┃┃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25 ┃┃ 2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区审批;其中投资额┃┃┃商┃┃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企┃┃3000万美元以下的下┃┃┃┃┃业变更审批┃┃放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务┃┃┃┃┃┃┃┃┃┃┃发区审批┃┣━━━┫┣━━━╋━━━━━━━━━━━━╋━━━━━━━━━━━━━━━━━━━━━━━╋━━━━━━━━━━━┫┃┃厅┃┃┃┃下放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到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权限内外商独资企业的┃┃发区审批;其中投资额┃┃26 ┃┃ 3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设立、变更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下┃┃┃┃┃┃┃放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审批┃┣━━━╋━━━━╋━━━╋━━━━━━━━━━━━╋━━━━━━━━━━━━━━━━━━━━━━━╋━━━━━━━━━━━┫┃┃┃┃医疗机构(含西医、中┃┃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27 ┃┃ 1 ┃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以上专科医院下放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设┃┃┃┃┃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置、执业许可┃┣━━━┫┣━━━╋━━━━━━━━━━━━╋━━━━━━━━━━━━━━━━━━━━━━━╋━━━━━━━━━━━┫┃┃┃┃┃┃除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卫┃┃┃┃┃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厅发放外,其他普通┃┃28 ┃┃ 2 ┃┃《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许可┃┃┃┃┃┃┃┃┃位、餐饮单位卫生许可┃┃┃省┃┃┃┃均下放企业所在地卫┃┃┃┃┃┃┃生部门许可┃┣━━━┫┣━━━╋━━━━━━━━━━━━╋━━━━━━━━━━━━━━━━━━━━━━━╋━━━━━━━━━━━┫┃┃卫┃┃┃┃下放市、县(区)卫生┃┃29 ┃┃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部门许可┃┃┃生┃┃┃┃┃┣━━━┫┣━━━╋━━━━━━━━━━━━╋━━━━━━━━━━━━━━━━━━━━━━━╋━━━━━━━━━━━┫┃┃┃┃┃┃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厅┃┃┃┃资主管部门或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案的建设项目;在设区┃┃┃┃┃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市行政区域内跨县┃┃30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市、区)行政区域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下放设区市┃┃┃┃┃与竣工验收┃┃卫生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下放市、县(区)卫生┃┃31 ┃┃ 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厅┃┃┃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部门许可┃┣━━━━╋━━━━━╋━━━╋━━━━━━━━━━━━╋━━━━━━━━━━━━━━━━━━━━━━━━╋━━━━━━━━━━━┫┃┃┃┃┃┃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32 ┃省┃ 1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核发┃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排污许可核发,以及┃┃┃┃┃┃┃国家规定要求省级环┃┃┃境┃┃┃┃保部门核发的外,其它┃┃┃┃┃┃┃由市、县(区)环保主┃┃┃保┃┃┃┃管部门核发┃┃┃护┃┃┃┃┃┣━━━━┫┣━━━╋━━━━━━━━━━━━╋━━━━━━━━━━━━━━━━━━━━━━━━╋━━━━━━━━━━━┫┃┃┃┃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下放市、县(区)环保┃┃33 ┃厅┃ 2 ┃┃《大气污染防治法》┃┃┃┃┃┃燃气体的批准┃┃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下放市、县(区)环保┃(国务院令第167号)┃34 ┃┃ 3 ┃┃《自然保护区条例》┃┃┃┃┃┃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省┃┃┃┃┃┃┃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35 ┃┃ 1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地┃下放设区市工商行政┃┃┃商┃┃核准┃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管理部门核准┃┃┃局┃┃┃┃┃┃┃┃┃┃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省安┃┃┃┃将甲种经营许可证中┃┃┃全生┃┃┃┃的民营加油站的许可┃┃36 ┃产监┃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安监管┃┃┃督管┃┃┃┃理部门,门面、店面的┃┃┃理局┃┃┃┃乙种经营许可下放县┃┃┃┃┃┃┃级安监管理部门许可┃┣━━━━╋━━━━━╋━━━╋━━━━━━━━━━━━╋━━━━━━━━━━━━━━━━━━━━━━━━╋━━━━━━━━━━━┫┃┃省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下放设区市地震主管┃┃37┃┃1┃┃┃┃┃┃震局┃┃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第409号)┃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下放市、县人民防空主┃┃38 ┃┃ 1 ┃┃《江西省实施办法》┃┃┃┃┃┃查┃┃管部门审查┃┣━━━━┫┣━━━╋━━━━━━━━━━━━╋━━━━━━━━━━━━━━━━━━━━━━━━╋━━━━━━━━━━━┫┃┃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下放市、县人民防空主┃┃39┃┃2┃┃《江西省实施办法》┃┃┃┃人┃┃地下室项目审批┃┃管部门审批┃┃┃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下放市、县人民防空主┃┃40 ┃办┃ 3 ┃┃《江西省实施办法》┃┃┃┃┃┃批┃┃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下放市、县人民防空主┃┃41 ┃┃ 4 ┃┃《江西省实施办法》┃┃┃┃┃┃或开发利用审批┃┃管部门审批┃┣━━━━╋━━━━━╋━━━╋━━━━━━━━━━━━╋━━━━━━━━━━━━━━━━━━━━━━━━╋━━━━━━━━━━━┫┃42 ┃省┃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下放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气┃┃┃第412号令)┃┃┣━━━━┫┣━━━╋━━━━━━━━━━━━╋━━━━━━━━━━━━━━━━━━━━━━━━╋━━━━━━━━━━━┫┃┃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43 ┃局┃ 2 ┃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气象法》┃下放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批┃┃┃┗━━━━┻━━━━━┻━━━┻━━━━━━━━━━━━┻━━━━━━━━━━━━━━━━━━━━━━━━┻━━━━━━━━━━━┛┏━━━━━━━━━━━━━━━━━━━━━━━━━━━━━━━━━━━━━━━━━━━━━━━━━━━━━━━━━━━┓┃四、委托实施的事项目录(25项)┃┣━━━━┳━━━━┳━━━┳━━━━━━━━━━━━━┳━━━━━━━━━━━━━━━━━━━━┳━━━━━━━━━━┫┃┃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发┃┃┃┃┃┃┃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改革┃ 1 ┃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委托设区发改部门核┃┃┃委员┃┃┃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准┃┃┃会┃┃┃┃┃┣━━━━╋━━━━╋━━━╋━━━━━━━━━━━━━╋━━━━━━━━━━━━━━━━━━━━╋━━━━━━━━━━┫┃┃省工┃┃┃┃┃┃┃业和┃┃┃┃┃┃ 2 ┃信息┃ 1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化委┃┃目核准┃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息化部门核准┃┃┃员会┃┃┃┃┃┣━━━━╋━━━━╋━━━╋━━━━━━━━━━━━━╋━━━━━━━━━━━━━━━━━━━━╋━━━━━━━━━━┫┃┃┃┃国际联网和接入单位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3┃┃1┃┃┃┃┃┃┃┃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备案┃┣━━━━┫┣━━━╋━━━━━━━━━━━━━╋━━━━━━━━━━━━━━━━━━━━╋━━━━━━━━━━┫┃┃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 4 ┃公┃ 2 ┃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审验┃┃┃安┃┃及工程验收┃┃┃┃┃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5┃┃ 3 ┃┃┃┃┃┃┃┃安全审核┃院令第363号)┃审核┃┣━━━━╋━━━━╋━━━╋━━━━━━━━━━━━━╋━━━━━━━━━━━━━━━━━━━━╋━━━━━━━━━━┫┃┃省住┃┃┃┃┃┃┃房和┃┃┃┃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 6 ┃城乡┃ 1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可┃┃主管部门许可┃┃┃厅┃┃┃┃┃┣━━━━╋━━━━╋━━━╋━━━━━━━━━━━━━╋━━━━━━━━━━━━━━━━━━━━╋━━━━━━━━━━┫┃┃省交┃┃国省道公路改造项目立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审┃┃7 ┃通运┃1┃┃┃┃┃┃输厅┃┃审批┃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批┃┣━━━━╋━━━━╋━━━╋━━━━━━━━━━━━━╋━━━━━━━━━━━━━━━━━━━━╋━━━━━━━━━━┫┃┃省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委托设区市水行政主┃┃8 ┃┃ 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利厅┃┃竣工验收┃┃管部门许可┃┣━━━━╋━━━━╋━━━╋━━━━━━━━━━━━━╋━━━━━━━━━━━━━━━━━━━━╋━━━━━━━━━━┫┃┃┃┃┃┃加工非阔叶树木材┃┃9 ┃省┃1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立方米以下企业┃┃┃┃┃┃┃设立许可委托给设区┃┃┃林┃┃┃┃市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业┃┃┃┃┃┃┃┃┃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10 ┃厅┃2 ┃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主管部门审核┃┃┃┃┃核┃┃┃┣━━━━╋━━━━╋━━━╋━━━━━━━━━━━━━╋━━━━━━━━━━━━━━━━━━━━╋━━━━━━━━━━┫┃┃省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11 ┃┃ 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务厅┃┃┃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主管部门备案┃┣━━━━╋━━━━╋━━━╋━━━━━━━━━━━━━╋━━━━━━━━━━━━━━━━━━━━╋━━━━━━━━━━┫┃┃┃┃权限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省环┃┃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12 ┃境保┃ 1 ┃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委托设区市环保主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部门审批┃┃┃护厅┃┃┃┃┃┃┃┃┃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13 ┃┃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准登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委托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布)┃┃┣━━━━┫┣━━━╋━━━━━━━━━━━━━╋━━━━━━━━━━━━━━━━━━━━━╋━━━━━━━━━━━━┫┃┃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委托设区市工商行政┃┃14┃┃ 2 ┃┃┃┃┃┃商┃┃支机构审批┃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管理部门登记┃┣━━━━┫┣━━━╋━━━━━━━━━━━━━╋━━━━━━━━━━━━━━━━━━━━━╋━━━━━━━━━━━━┫┃┃局┃┃┃┃┃┃15 ┃┃ 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委托设区市工商行政┃┃┃┃┃批┃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管理部门登记┃┣━━━━╋━━━━╋━━━╋━━━━━━━━━━━━━╋━━━━━━━━━━━━━━━━━━━━━╋━━━━━━━━━━━━┫┃┃┃┃┃┃委托设区市新闻出版┃┃16 ┃┃ 1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部门审批┃┃┃省新┃┃┃┃┃┣━━━━┫┣━━━╋━━━━━━━━━━━━━╋━━━━━━━━━━━━━━━━━━━━━╋━━━━━━━━━━━━┫┃┃闻出┃┃┃┃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版局┃┃┃┃品印刷企业设立委托┃┃17 ┃┃ 2 ┃印刷企业的设立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许可┃┣━━━━╋━━━━╋━━━╋━━━━━━━━━━━━━╋━━━━━━━━━━━━━━━━━━━━━╋━━━━━━━━━━━━┫┃┃省┃┃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18┃质┃ 1 ┃┃┃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量┃┃许可证核发┃第440号)┃核发┃┃┃技┃┃┃┃┃┣━━━━┫┣━━━╋━━━━━━━━━━━━━╋━━━━━━━━━━━━━━━━━━━━━╋━━━━━━━━━━━━┫┃┃术┃┃┃┃┃┃┃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19 ┃督┃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局┃┃┃第440号)┃品、焙炒咖啡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投资额1000万至4000 ┃┃20 ┃┃ 1 ┃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安全生产法》┃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目,投资额1000万至┃┃┃安┃┃┃┃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全┃┃┃┃项目许可,委托设区市┃┃┃生┃┃┃┃安监部门审查┃┃┃产┃┃┃┃┃┣━━━━┫┣━━━╋━━━━━━━━━━━━━╋━━━━━━━━━━━━━━━━━━━━━╋━━━━━━━━━━━━┫┃┃监┃┃┃┃┃┃┃督┃┃┃┃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管┃┃┃┃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理┃┃┃┃山、露天采石场(矿)┃┃┃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投资额1000万至4000 ┃┃21 ┃┃ 2 ┃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安全生产法》┃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页至┃┃┃┃┃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许可,委托设区市┃┃┃┃┃┃┃安监部门验收┃┗━━━━┻━━━━┻━━━┻━━━━━━━━━━━━━┻━━━━━━━━━━━━━━━━━━━━━┻━━━━━━━━━━━━┛┏━━━━┳━━━━━━┳━━━┳━━━━━━━━━━━━━┳━━━━━━━━━━━━━━━━━━━━━┳━━━━━━━━━━━┓┃┃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22 ┃┃ 3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可┃┃┃┃┃┃┃┃┃产许可委托市安监局;┃┃┃┃┃┃┃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的安全生产┃┃┃省┃┃┃┃许可委托县级安监管┃┃┃安┃┃┃┃理部门许可┃┣━━━━┫┣━━━╋━━━━━━━━━━━━━╋━━━━━━━━━━━━━━━━━━━━━╋━━━━━━━━━━━┫┃┃全┃┃┃┃除省政府或省级部门┃┃┃生┃┃┃┃审批、核准的建设项┃┃┃产┃┃┃┃目,省属和中央驻赣企┃┃┃监┃┃┃┃业、剧毒化学品、易制┃┃23 ┃督┃ 4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毒化学品(一类)、监┃┃┃┃┃企业审批┃号)┃控化学品、跨设区市、┃┃┃管┃┃┃┃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理┃┃┃┃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项┃┃┃局┃┃┃┃目的许可委托设区市┃┃┃┃┃┃┃安监管理部门审批┃┣━━━━┫┣━━━╋━━━━━━━━━━━━━╋━━━━━━━━━━━━━━━━━━━━━╋━━━━━━━━━━━┫┃┃┃┃┃┃除省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24 ┃┃ 5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批发企业之外,其它委┃┃┃┃┃┃┃托设区市安监部门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委托设区市安监管理┃┃25┃┃ 6 ┃┃┃┃┃┃┃┃营许可┃号)┃部门许可┃┣━━━━┻━━━━━━┻━━━┻━━━━━━━━━━━━━┻━━━━━━━━━━━━━━━━━━━━━┻━━━━━━━━━━━┫┃五、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6项)┃┣━━━━┳━━━━━━┳━━━┳━━━━━━━━━━━━━┳━━━━━━━━━━━━━━━━━━━━━┳━━━━━━━━━━━┫┃┃部门┃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省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民营科技型┃┃┃1┃┃1┃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登记┃┃改为备案┃┃┃技厅┃┃┃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2┃┃ 1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许┃┃┃┃┃省┃┃可┃《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改为备案┃┣━━━━┫┣━━━╋━━━━━━━━━━━━━╋━━━━━━━━━━━━━━━━━━━━━╋━━━━━━━━━━━┫┃┃国┃┃┃┃┃┃ 3 ┃土┃ 2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资┃┃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241号)┃改为备案┃┣━━━━┫┣━━━╋━━━━━━━━━━━━━╋━━━━━━━━━━━━━━━━━━━━━╋━━━━━━━━━━━┫┃┃源┃┃┃┃┃┃ 4 ┃厅┃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改为备案┃┃┃┃┃┃[1999]205号)┃┃┣━━━━╋━━━━━━╋━━━╋━━━━━━━━━━━━━╋━━━━━━━━━━━━━━━━━━━━━╋━━━━━━━━━━━┫┃┃┃┃县级汽车站等站场建设项┃┃┃┃┃省┃┃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及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5 ┃┃ 1 ┃算、开工报告和区乡级站场┃[2004]20号)、《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改为备案┃┃┃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计发[1994]52 ┃┃┃┃通┃┃┃号)┃┃┃┃┃┃及预算审批┃┃┃┣━━━━┫┣━━━╋━━━━━━━━━━━━━╋━━━━━━━━━━━━━━━━━━━━━╋━━━━━━━━━━━┫┃┃运┃┃设区市级汽车客货运站、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输┃┃装箱中转站等站场建设项┃[2004]20号)、《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基本建设┃┃┃ 6 ┃厅┃ 2 ┃┃┃改为备案┃┃┃┃┃目施工图和预算以及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计发[1994]52┃┃┃┃┃┃报告审批┃号)┃┃┗━━━━┻━━━━━━┻━━━┻━━━━━━━━━━━━━┻━━━━━━━━━━━━━━━━━━━━━┻━━━━━━━━━━━┛附件6江西省省级转办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10项)┏━━━━┳━━━━┳━━━┳━━━━━━━━━━┳━━━━━━━━━━━━━━━━━━━━━┳━━━━━┳━━━━━━┓┃┃部门┃部门┃┃┃转办期限┃┃┃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名称┃序号┃┃┃(工作日)┃┃┣━━━━╋━━━━╋━━━╋━━━━━━━━━━╋━━━━━━━━━━━━━━━━━━━━━╋━━━━━╋━━━━━━┫┃┃┃┃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投资主管部门审批┃[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1┃┃1┃┃┃10 ┃┃┃┃┃┃的地方投资项目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省┃┃核┃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发┃┃┃┃┃┃┣━━━━┫┣━━━╋━━━━━━━━━━╋━━━━━━━━━━━━━━━━━━━━━╋━━━━━╋━━━━━━┫┃┃展┃┃对地方投资项目申┃┃┃┃┃┃和┃┃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 ┃改┃ 2 ┃补助、转贷和贷款贴┃[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堇┃┃息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 ┃┃┃┃委┃┃审核┃令第31号)┃┃┃┃┃员┃┃┃┃┃┃┣━━━━┫┣━━━╋━━━━━━━━━━╋━━━━━━━━━━━━━━━━━━━━━╋━━━━━╋━━━━━━┫┃┃会┃┃┃《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国发[1997]37号)、《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3┃┃ 3 ┃┃┃6┃┃┃┃┃┃外资项目确认┃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省┃┃企业投资(技改)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1┃┃[2004]20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9┃┃┃┃工┃┃目申请报告核准┃┃┃┃┃┃业┃┃┃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和┃┃┃┃┃┃┣━━━━┫┣━━━╋━━━━━━━━━━╋━━━━━━━━━━━━━━━━━━━━━╋━━━━━╋━━━━━━┫┃┃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 ┃┃┃┃5┃息┃ 2 ┃外商投资(技改)项┃┃┃┃┃┃化┃┃目核准┃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9┃┃┃┃委┃┃┃家发改委令第22号)┃┃┃┣━━━━┫┣━━━╋━━━━━━━━━━╋━━━━━━━━━━━━━━━━━━━━━╋━━━━━╋━━━━━━┫┃┃员┃┃┃┃┃┃┃ 6 ┃会┃ 3 ┃境外投资(技改)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目核准┃改委令第21号)┃9┃┃┣━━━━╋━━━━╋━━━╋━━━━━━━━━━╋━━━━━━━━━━━━━━━━━━━━━╋━━━━━╋━━━━━━┫┃┃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开发┃┃┃┃7┃┃1┃┃┃10 ┃┃┃┃利┃┃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厅┃┃┃(水利部令第5号)┃┃┃┣━━━━╋━━━━╋━━━╋━━━━━━━━━━╋━━━━━━━━━━━━━━━━━━━━━╋━━━━━╋━━━━━━┫┃┃省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8 ┃┃ 1 ┃林地征占用审核┃┃7┃┃┃┃业厅┃┃┃令第278号)┃┃┃┣━━━━╋━━━━╋━━━╋━━━━━━━━━━╋━━━━━━━━━━━━━━━━━━━━━╋━━━━━╋━━━━━━┫┃┃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环┃┃响评价文件审批┃┃┃┃┃┃境┃┃(含放射性物质生┃┃┃┃┃9 ┃┃ 1 ┃┃《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 ┃┃┃┃保┃┃产、销售、使用和伴┃┃┃┃┃┃护┃┃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厅┃┃利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地┃┃性评价结果的审定┃┃┃┃┃10 ┃┃ 1 ┃┃《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14 ┃┃┃┃震┃┃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局┃┃┃┃┃┃┗━━━━┻━━━━┻━━━┻━━━━━━━━━━┻━━━━━━━━━━━━━━━━━━━━━┻━━━━━┻━━━━━━┛——结束——。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建议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建议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建议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集中于如何有效强化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一焦点上,是国有资本面向企业外部和社会资本,谋求企业发展和资本集中、重组、扩张的改革。

即通过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相互结合,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同时也为社会资本进入国有经济传统领域打开大门。

然而,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要认清其内涵和其中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内涵分析,需要辨别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最早来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模式的改良理论——“混合经济”论。

混合经济主要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经汉森、萨缪尔森、科斯、诺斯等人的发展而形成,实质上指的是国家干预的、以私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根据《牛津经济学词典》,混合所有制是关于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各种不同所有制资本,通过多元投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混合经济是用于描述一个介于放任自流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经济,特指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并存的经济。

通过文献梳理和作者分析判断,混合所有制是微观层面的概念,指的是存在不同类别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混合,不仅包括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还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混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语义概念,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分,至少两种组合在一起的经济制度,表现形式主要有:交叉持股、股份制、上市,发展而成的微观形态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经济是西方国家的概念,指的是私人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加入了国家干预调控,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的背景和社会体制不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从公有制发展而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在分类改革的推进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处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度工作计划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该年度内进行管理和运营的具体行动计划。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2024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一些重点任务:
1. 国有资产调查和评估:进行国有资产的全面调查和评估,了解国有资产状况,包括
资产类型、价值、使用情况等。

2. 国有资产改革和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资产的改革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效益和管理水平。

3.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国有企业监管和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合
规经营,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5. 国有资产投资和运营:根据国家战略和政策,合理规划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营方向,推动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净利润的增长。

6.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合理制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合理分配,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7. 国有资产合作与合作:积极开展国有资产合作和合作,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和企业
参与国有资产的开发和运营。

8. 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
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9. 国有资产风险防控:加强国有资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

10. 国有资产培训和人才引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引进优秀人才,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2024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一些主要任务,具体的工作计划还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全民所有、代表国家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资产,其管理对于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其主要内容涉及到企业的产权调整、资产监管、经营管理和盈利分配等方面。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产权调整。

产权调整是指通过股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兼并重组、拍卖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转换和调整。

这一环节对于提高国有资产效益、优化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产权调整,国有资产可以更好地配置到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其次,资产监管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另一关键内容。

资产监管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法定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资产监管过程中,需要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等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使用和处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挪用。

此外,经营管理也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营管理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等方面。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推进市场化运作。

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最后,盈利分配也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盈利分配是对企业经营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

在国有企业中,盈利分配需要兼顾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平衡,确保国有资产与劳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同时,还需要通过深化市场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市场化分配机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效益。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产权调整、资产监管、经营管理和盈利分配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优势,促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实现。

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

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

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作者:贾彦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改革开放四十年,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十九大报告中:“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的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日趋频繁的被提及。

可见,“混改”作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将在国企改革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结合在国企多年的改革工作经验,亲自见证了一个国有印刷企业,如何从背负沉重历史包袱、被国资委列为“特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老国企,经过改制、重组、吸收合并,华丽蜕变为年销售额超亿元,利润超百万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以此企业为例,结合当下改革趋势,尝试对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和阐述,并提出实施路径探讨。

一、国企混改概述(一)“混改”追根溯源1.什么是混改?“混改”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简称,是源自20世纪90年代的一种国企改革方案。

简言之,就是将只有国有单一资本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一种经济体制改革。

也就是,国有企业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使得国有企业在由国家控股主导的前提下转化为多方持股,以此更加有活力、积极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因此,可见,“混改”中的“混”,就是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的混合;“改”是改变,将国有企业国有单一资本改变为既有国有资本,又有非公资本的多元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制度。

因此,混改,混是手段,改是核心。

2.“混改”前世今生提到混合所有制,就不得不先了解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何谓现代企业?有这样几个关键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混合所有制的雏形。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上,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扬国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办,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做好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加快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根据《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苏国资〔20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委机关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清单》事项落实,加强对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提升全市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督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庄玉祥,87993836,87325679。

扬州市国资委2021年2月2日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工作事项清单1.按照我国现行的国资监管逐级指导工作格局,加强与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对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督查)处)2.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制度。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审制度。

国企监管制度

国企监管制度

国企监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企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实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国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国企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国企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监管制度。

国企是国家的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管理,不得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二是财务监管制度。

国企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人事监管制度。

国企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和员工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是业务监管制度。

国企应遵守市场准则,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国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维护国家资产安全。

国企监管制度建立后,可以有效监督国企的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形成腐败和浪费等现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是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国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国有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是可以增强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促使国企遵守市场规则,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要推进国企监管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

国企监管制度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明确国企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

国企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需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

国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国企的经营情况和监管措施,形成对国企监管的共识和支持。

国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国企管理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云政发[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整改任务分解的有关要求,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效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4项(含部分取消6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6项(含部分下放2项、分级下放3项)。

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是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与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法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清理压缩行政审批项目,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0日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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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24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评价
25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
26
指导中央企业档案工作
(二)下放事项(共9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
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经理层成员选聘
3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4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5
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6
中央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
7
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
8
大额预算外捐赠、重大担保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
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范围内中央企业。
7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
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三)授权事项(共8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一)取消事项(共26项)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2
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3
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
4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
5
审批中央企业年金方案
6
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
7
审批中央企业住房补贴整体方案和负责人异地调动住房补贴方案
15
指导中央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
16
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17
组织中国技能大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赛
18
批复中央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有关事项
19
评比表彰中央企业企业文化示范单位
20
指导地方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
21
直接开展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22
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计报告
2.下放事项中,第1项下放给地方国资委,第2、3项下放给中央企业,第4—9项下放给国家出资企业。
3.授权事项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
8
对中央企业账销案存的事前备案
9
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10
指导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11
联合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
12
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13
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
14
审批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3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4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5
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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