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接本专业课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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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1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8.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9.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20.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渊及力等问题。
22.法律规范的渊及力:是指法律范围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是溯及力;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23.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4.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指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2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上问题所作的解释。
2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2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它们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29.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已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0.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33.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为人事件。
34.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以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35.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36.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37.违法构成: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38.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已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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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主要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又称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产生条件是: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一定的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希腊。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相一致的。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主要表现在发展交通、兴修水利、重视公共卫生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
社会主义法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法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为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0.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11.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的阶级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2.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13.西方的法律方化是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地区的法律文化,其古代的代表为罗马法,在中世纪则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