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接本专业课法理学名词解释
河北专升本考试大纲法学
河北专升本考试大纲法学
以下是河北省专升本考试大纲法学的内容:
1. 课程简介
法理学是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它涉及法理学概述、法的本体、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社会等不同的知识系统。
本课程除了包含法学的基础知识之外,还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
2. 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试卷结构:满分150分。
单项选择题(5题,每题3分,共15分)
多项选择题(5题,每题3分,共15分)
判断题(10题,每题3分,共30分)
简答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分析题(1题,共30分)
考试时间:75分钟。
此外,还应注意一些法学的基本素养和理念,例如宽容态度、法治观念、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和全球意识。
这些在深入学习和理解法理学时都十分重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询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基本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它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
2.法律现象:是指与法相关联的事件、事情或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
3.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
4.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
其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5.氏族习惯: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反映,是氏族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平等地保护和约束氏族的每个成员,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以及社会舆论、氏族首领威信和传统力量的制约而得以实施,它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内通行。
6.法的历史类型:它是按照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
主要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奴隶制法:它是经奴隶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奴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8.法系:它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特征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法的本质。
9.大陆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河北省专接本法学专业课真题
河北省2004年专接本选拔考试法学专业试题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意8分,共4 0分)1、法律权利2、归责3、法律监督4、法律原则5、法的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2、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3、简述法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4、简述法与道德的区别?5、简述法的价值有哪些?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1、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2、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河北省2004年专接本选拔考试法学专业试题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 0分)1、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的是()A、立遗嘱B、违反身亡C、自杀身亡D、订立回头2、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为()A、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B、下落不明之日C、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之日D、判决宣告之日3、出版社未经许可将三岁小孩甲的生活照片制成年历进行销售,甲之父乙诉至法院向出版社索赔,委托律师丙代理诉讼。
丙()A、受甲之托为甲之代理人B、受乙之托为甲之托为甲之代理人C、受乙之托为乙之代理人D、受乙之托为甲和乙之代理人4、甲当众诽谤、辱骂乙。
乙经受不了刺激,自杀身亡。
甲之罪为侵害乙的()A、荣誉权B、名誉权C、生命权D、健康权5、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A、他物权B、自物权C、用益物权D、担保权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下列哪项所有()A、国家B、集体C、发现者D、埋藏物所在单位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有()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子女D、孙子女、外孙子女8、下列哪种情形可以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A、撤消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B、撤消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之时到达受约人C、撤消要约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D、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9下列情况发生无因管理()A、义务扫雪B、未受委托,为他人放弃继承权C、路遇自杀者进行抢救D、受人委托代人修缮房屋10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定做人主要提供的是()A、物B、劳务C、劳动成果D、智力成果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 0分)1、黄金属于限制流通物()2、甲乙二人合资买一辆汽车,各出一半价款,虽然汽车不可分割,二人之间也是按份共有关系()3、债权人地址不明确,适用投存的情况()4、出租汽车司机捡得乘客乙遗失在车内的笔记本电脑,是无因管理行为()5、甲欠乙1000元钱,丙愿替偿还,丙的行为是债务的概括承受()6、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支配权()7、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时,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自动撤消()8、甲请乙告诉丙,愿意购买乙的自行车,乙如实办理,其行为属于代理行为()9、香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0、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特点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3、简述赠予合同的特征4、简述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需具备哪些条件5、简述((民法通则》对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的规定………………………………………………………问:(1)比笔财产归谁所有?(2)张甲买给李乙是否有效?玩什么(3 )本案是否作为财产无主案件受理?为什么(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河北省2005年专接本选拔考试法学专业试题(请将所有的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不得分)第二部分民法学(满分:150分)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J”,错误的划“X”,每题2分,共20分)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全部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2、法院有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默示形式才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示方式()5、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6、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7、债权具有追及力,即债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债权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必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8、非所有人的占有必须以他人所有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即必须有合法的根据()9、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10、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此即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刘某、张某、李某三人合伙经营,后刘某退伙,在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3000元,对于其参加合伙经营期间的其余债务,刘某()A、不负责任B、负连带责任C、按其当时的出资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D、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诉讼时效适用于()A、追认权B、请求权C、撤销权D、同意权3、甲将3间四方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与丙合伙经营商店,将另外一间出租给乙租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河北省专接本专业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理学所的名词解释1、法学的专业分析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
2、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枝学科的专门学问。
3、法: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的标准,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执政意志并最终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4、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6、正义:就是对主体精神和行为都给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7、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8、法的功能:是法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9、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关系和功用和性能,是法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10、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和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给以保护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和源流关系的差异,以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接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12、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不(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13、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的统称。
1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15、法的移植:是指在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2017年河北省法学专接本法理学题库(1)
河北省法理学学习,考试方法一、填空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和证分析方法。
5、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6、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三大法学流派。
7、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8、西方法学起始于。
9、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主要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出现了以解释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为主的注释法学派。
10、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1、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12、公元652年的13、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4、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因素。
15、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
16、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1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20、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原则。
21、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2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
23、法是以24、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类。
2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和因果关系。
26、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27、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2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理学专插本名词解释
法理学专插本名词解释一、法的概念、本质、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2.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3.法系是指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4.法律移植指的是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5.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7.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8.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9.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0.法治改革,曾称为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1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1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13.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14.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以及其与道德和社会的关系。
它通过对法律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以期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
一、法律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由国家或其他合法权威机构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命令和规则。
它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对争议的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种有机的组织结构,由法律规范、法规、法律原则和判例等组成。
它是对法律进行分类和组织的方式,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常见的法律体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穆斯林法系等。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含义的理解和解释,它有助于填补法律条文的不足和模糊性。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和学说等方式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要素,它规定了人们在特定情况下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可以是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解释推导出来的。
它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五、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可以是宪法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等。
它们为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了依据。
六、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是法律规范能够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基础。
法律效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强制性效力、相对效力和直接效力等。
法律效力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七、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理论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
法律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功能,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起来,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是为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理论基础的学科。
法理学名词解释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55、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
56、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包括形式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专升本法理学名词解释
专升本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
以下是法理学中一些重要名词的概念:1.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探究法律的起源、发展、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的规则。
它明确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事,违反规范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另一个要素,是构成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准则。
它反映了某种道德或价值观念,通常在多个具体法律规则中体现出来。
4.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
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5. 司法:司法是指适用法律的活动,即法院或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
6. 执法: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7. 守法:守法是指人们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它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8.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观念和态度。
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 法治:法治是指通过法律的治理,即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的准则和原则。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10. 法制:法制是指一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法和司法体系等。
它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以上名词解释仅供参考,如需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法理学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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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其进行外部加工。
17.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辑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8.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9.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20.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渊及力等问题。
22.法律规范的渊及力:是指法律范围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是溯及力;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23.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24.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指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2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上问题所作的解释。
2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2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它们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29.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已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0.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33.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为人事件。
34.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以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35.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36.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37.违法构成: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38.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已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填空+选择法学主要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又称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产生条件是: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一定的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希腊。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相一致的。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主要表现在发展交通、兴修水利、重视公共卫生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
社会主义法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法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为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0.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11.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的阶级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12.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13.西方的法律方化是指在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地区的法律文化,其古代的代表为罗马法,在中世纪则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的混合物,近代以来发展为大陆体系和英美体系。
现代西方法律文化同现代西方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史有着很大连系。
14.法与经济基础: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因素。
15.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社会关系。
16.法律调整的方式包括:(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17.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
18.立法技术的分类方法有:(1)依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根据立法技术运用的具体程度,将立法技术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
19.按照法的职能和专门化进行分类可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
2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21.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比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22.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
2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4.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面具体化还是双方面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5.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26.违法的种类: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27.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1)根据违法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又称人身责任)。
28.法律制裁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9.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简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是:(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马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剥削阶级法学却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已的阶级倾向性。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它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是:(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方式往往混为一体。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法的产生的标志是:(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法的外部特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是:(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