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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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摘要】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设立目的出发,简述收入确认产生差异的原因,后从收入概念和收入确认条件两方面来分析二者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并寻找差异协调的有效方式。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使会计人员了解这些差异,并理解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帮助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本文也反对差异的过大化,通过提出差异协调的建议,希望政府寻找差异协同的有效方式,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二者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存在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出具的会计报表真实可靠,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税收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

会计准则是市场的,灵活的。它服务于市场中所有的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它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约束只从原则层面加以规范。这些原则突出表现为―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权责发生制等。

在金融工具日新月异,各种新的收入方式层出不穷的当代,遵循原则性判断标准,把握经济业务实质,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企业利用收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这种判断方式也导致不同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把握不同,所选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这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的。税法是国家的,强制的。

它的制定强调确定性、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等。税法以客观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用严密的法律语言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

而具体的规定。根据税法的要求,每个企业对经济事项的记录必须是完全一致的,从而压缩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空间,避免税款流失。

二、收入概念的差异

《基本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涵盖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收入制定明确的定义,仅指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表明企业所参与的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视为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会计定义的收入具有日常性,可持续性的特点,不包括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收益。而税法的收入总额涵盖了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包括会计收入,也包括非常事项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究其原因,正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设立的目的不同产生的。会计准则认为,只有与企业持续经营有关的长期事项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而所得税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力求把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三、差异协调的建议

在收入界定和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核算体系。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纳税调整的方式对二者产生的差异进行协调,原则为:在会计准则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二者产生差异的项目。这是现阶段比较理想也比较可行的方法,但是不可否认,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诸多细节上存在差异,这种调整将会加大会计工作的复杂性,也提高了政府的征税成本。因此让二者在指导思相和规定条例上相互靠拢是减少差异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协调。税法担负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具有强制性,要从税法方面向会计准则作出妥协,可

操作空间较小。所以政府应结合经济形势和调控需要,制定完善明确的税收政策。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在收入界定方面,由于二者的目标和职能不同,再加上税收的特殊性,可协调空间较小。在收入确认方面,新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税收政策,如它承认了增值税规定的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确认会计收入。其次,会计准则可以适当压缩企业自主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这不仅能够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更可以避免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再者,会计准则可以尽量减少会计估算。会计估算的不确定性和税收征收的确定性是产生差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会计实务中,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估算的金额更可靠,否则还是应以税法上认定的金额为准。这种作法可以避免企业操纵利润,更减轻了纳税调整的复杂性。第四,我国有为数众多的私营小企业,这些企业业务简单,若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再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又增加了纳税成本。因此建议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从而降低企业会计核算成本。

最后从整个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来看,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也没有考虑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纳税信息的需求。能够起到连接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只有纳税申报表,而这属于非公开的信息。因此,建议会计准则增加纳税信息的披露,包括各种涉税事项、纳税调整、税收抵减等。

(三)双方制定部门的协调。税法出于国家宏观考虑,政府每年都会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撤销原政策,却不对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行指导和规范。而财政部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制定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这期间会造成会计信息混乱的现象。因此建议在出台新税收政策时,财政局应与税务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发布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让新政策施行更顺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Desai M A.The divergence between book and tax income [J].

Tax Policy & the Economy, 2003,(17):169-206. ------------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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