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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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为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为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基础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确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提倡保护和尊重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

此外,WIPO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务。

二、《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签署,是国际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框架。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各国商标保护的国际一致性和相互认可。

公约规定了各国商标的基本保护原则,如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注册等。

三、《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由国际文学与艺术版权联盟(BIPO)于1886年倡议制定,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伯尔尼公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同时也提供了相互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认可机制。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采纳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作品和本国作品的版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方面知识产权的商定规则》(TRIPS协议)该协议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后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实。

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各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采纳并执行这些标准,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确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执法协作,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通过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明显提升,促进了各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题系为查阅方便而拟签字的约文 ! 法文本 无标题 /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 ! "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 0 实用型式 0 外型设计 0 商 ! % 标0 服务标记 0 厂商名 称 0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 正当竞争 / 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 ’ 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 ! $ 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 业 和 采 掘 工 业 以 及 一 切 制 成 品 或 身’ 天然产品 ’ 例如酒类 0 谷物 0 烟叶 0 水果 0 牲畜 0 矿产品 0 矿泉水 0 啤酒 0 花卉和面粉 / 专利权应包括本联 盟 成 员 国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各 种 工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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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权与其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联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 取得的专利权各不相涉 ! 上述规定 % 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 特别是指 " # $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 项 专 利 权 % 就其无效和剥夺权利理 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 % 是相互无关的 ! 这项规定应适用于 在 它 开 始 生 效 时 已 存 在 的 一 切 专 " & $ 利! 这项规定应同样适 用 于 在 新 参 加 国 加 入 时 每 一 方 已 " ’ $ 存在的专利 ! 取得的具有优先权 的 专 利 权 在 本 同 盟 各 成 员 国 的 期 " ( $ 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相同 ! 限% 第四条 " 之三 $ 专利权 ) 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名字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 参见 " 专利第 * +条 $ 第 四条 " 之四 $ 专 利 权 ) 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 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 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 由 % 拒绝核准专利权或使专利权失 效! 物品的进口 . 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 . ,-专利权 ) 强制许可证 !/ 不实施 . 物品的进口 !0 不 -外型设计 . -商标 . 使用 ) 不同形式 . 共有人的使用 !1 实用型式 2 商标 2 -专利权 2 外型设计 ) 标记 专利权所有者将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 * $ ,3 " 物品输入到核准该项专利 权 的 国 家 % 不应导致该项专利权的 第五条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所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在各国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以下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巴黎公约》明确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各国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责任分担原则来采取行动。

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应受到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二、适应性和弹性原则《巴黎公约》提出了适应性和弹性原则,鼓励各国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国家面临的气候变化风险和影响。

这一原则强调了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适应性措施,以减轻气候变化对各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公约的协同性原则《巴黎公约》强调了各国之间的协同合作,通过共享知识、技术和资源,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

这一原则鼓励各国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提供支持和援助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国家。

四、公约的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巴黎公约》强调了各国应加强透明度和问责机制,确保各国履行自己的减排承诺和应对措施。

各国应定期向公约机构报告其减排行动和气候变化政策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国际监督和评估。

这一原则有助于增强各国履行承诺的动力,推动全球共同行动。

五、公约的公平原则《巴黎公约》强调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权益。

公平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财政、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六、公约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巴黎公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强调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应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减排行动的可持续性,确保减排措施不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单方强化 WTO纳入了TRIPS协议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工业产权领域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1.知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署名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复制权项
汇编权 翻译权
演绎权项
摄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广播权 放映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传播权项
专家组结论:
《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成员政府拥 有许可、控制或禁止作品流通、演出或 展出(传播)的权力,但并不赋予成员 对任何作品剥夺所有著作权(保护)的 权利 。
依此,中国只是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不予保护”,但 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没有著作权”
美方观点:
(a)《伯尔尼公约》第17条并未明确 给予成员在版权领域公共秩序保留的权 利
(b)“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意味着 其“著作权整体被剥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公共利益条款比较
TRIPS第27条第2款:“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 德,包括……,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 利之外,……”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强制性规范)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创新和知识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这些条约和公约的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的条约和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WIPO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推广和保护知识产权。

该公约确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位和职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规则。

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WIPO下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条约,旨在简化和协调专利申请程序,促进国际专利保护。

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在多个签约国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简化了申请流程。

3.《版权公约》《版权公约》是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该公约规定了版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为签约国之间的版权合作提供了基础。

二、世贸组织下的相关协议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该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施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三、其他重要国际条约和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依据,旨在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

该公约规定了商标的保护原则、注册程序和国际商标注册的效力等内容,促进了国际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2.《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归属和国际版权登记等内容,为作家、艺术家和音乐人等提供了版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上述几个国际条约和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和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建立起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环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很重要哦!就好比你精心创作了一幅超级棒的画作,要是没有这个公约的保护,别人随便就能偷走你的创意,那多气人呀!比如说,画家小明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人无耻地抄袭了,这多不公平啊!
2. 这个公约能给我们带来好多好处呢!它就像一把大伞,为我们的工业产权遮风挡雨呀!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发明家的心血结晶不就可能轻易地被夺走了吗?就像小李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要是没保护,那多可惜!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直是工业产权的守护天使!这就好像你有个珍贵的宝物,有它在才能安心呀!好比小张的独特设计,要是没有公约保护,被别人模仿了,那得多郁闷呀!
4. 你知道吗?这公约可厉害了!它就像一道坚固的城墙,保护着我们的智慧成果呢!比如说,小王研发了一项新技术,要是没这个公约,被别人轻易拿去用了,那不是白忙活了吗?
5. 哎呀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不能小瞧呀!它跟我们息息相关呢!就像小赵努力打造的品牌,要是随便被人冒用,那得多难受呀!
6. 这个公约真的超有用的呀!它就像是我们的卫士一样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科研人员的成果不就容易被侵犯了吗?就像小陈的科研突破要是没保护好,那多让人心痛!
7. 哇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好像给我们的创意加上了一层保护罩哦!比如小周的独特商业模式,要是没有公约,被别人复制了,那可咋办呀!
8. 一定要重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呀!它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就像小吴的专利发明,没有它的守护可不行啊,不然心血都白费了呀!
我的观点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意义重大,能有力地保护我们的智慧成果、创造发明等,大家一定要增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好这个公约来维护自身权益呀!。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巴黎公约以及优先权原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编写:巴黎公约是关于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最早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并生效。

这个公约旨在保护和确保各国在技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发展与创新。

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被视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可以依据之前在其他国家提交的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来享受优先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专利申请人在某一国家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在一定时间内,这个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参与巴黎公约的国家提交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而被视为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的那个日期上进行的。

这一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灵活的选择,使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在刺激和促进全球创新和技术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允许申请人将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之间延续,并视为在同一日期上提交,优先权原则从根本上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这为发明人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和激励,鼓励他们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究和创新。

此外,优先权原则还有助于促进合作与交流。

技术创新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跨国合作和知识交换变得日益重要。

优先权原则使不同国家之间更容易分享技术和创新成果,从而促进了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并为解决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巴黎公约中优先权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讨论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 引言:在此部分中,将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向读者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的背景和其中的优先权原则。

首先,将回顾巴黎公约的签署背景和目的,解释为什么该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接下来,将重点介绍巴黎公约中关于优先权原则的相关条款和原则。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第10条

《巴黎公约》第10条

《巴黎公约》第10条协议方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背景2.1 鉴于甲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代位权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方决定授权乙方行使代位权。

2.2 乙方同意在甲方的授权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代位权,并承担相关责任。

代位权的定义及范围3.1 代位权是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违约或其他原因,依法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乙方行使的权利。

3.2 乙方的代位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追究、索赔请求及其他相关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4.1 乙方在行使代位权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乙方应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4.3 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报告代位权行使的进展情况,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事宜。

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行使代位权的过程,确保其符合协议约定。

5.1.2 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行使代位权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权。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2.1 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并负责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和程序。

5.2.2 乙方需承担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合同的生效6.1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代位权完全行使结束之日止。

争议解决7.1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

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

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

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

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

I 具 有采 用任 何手 段 对竞 争者 的营 业 .
维普资讯
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事 项 ,大 会 在 昕 取 本 组 织 ()被 授 予 专 , n 人 的 姓 名 和取 得 专 a IO l, 协 调 委 员会 的 意 见后 作 出 决 议 。
行 本公约 的 一切事 项 ;
名 代表仅 能代表 一个 国家 。 ( )本 联 盟 一 些 国 家根 据 一 项 专 门 协 b
定 的 条款 组 成 一 个 共 同的 、 各该 国家 具 对
( ) 大 会 应 通 过 其 本 身 的议 事 规 程 。 8
有第 十二条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维普资讯
第十 条
所 、 商 l 或 工 商 业 活 动 产 q 混 淆 性 质 的 f 7 】 三

第 十 一 条
【 伪标 记 :对 标 有 虚 伪的 原 产地 或 虚 生 产 者 标 记 的 商 品 在 进 r时 予 以 扣 押 】 ] ()前条 各 款 规 定 应适 用十 接 或 间 1 接 使 用虚 伪 的 商 品原 产地 、生 产 者 、市造 I J 者 或商 人的 标 记 的 情 况 。 ()几 从 事此 项 商 品的 生 产 、制 造 或 2 销 售 的 生 产者 ,制 造 者 或 商 人 ,无论 为 自 然 人 或法 人 ,其营 业 所 设在 被 虚 伪标 为 商 品 慷 的地 方 、该 地 所 在 的 地 区 ,或 在 虚 伪标 为原 产的 国 家 , 住 使 用 该 虚 伪 原 产 或 地 标 记的 国 家 者 ,无论 如 何 均 应 } 为 利 害 见
【 小止 当竞 争 】 ()本联 盟 国 家有 义 务 对 各该 目 国 民 1
()本联盟 家并承诺规 则措施 ,准 2 许不违反其 本国法律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

第2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2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版权独立性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并非对版权地域性特点的根 本突破。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独 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 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 作品z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中 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 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 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知识产权协定》所具有的第三个重要意义就是, 它在序言中要求WTO各成员明确承认“知识产权 是私权” 。
2.4.2 《知识产权协定》的所涉范围
明确可以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 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提供利用的种类、 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和原则;
2.4 《知识产权协定》
2.4.1 引言 2.4.2 《知识产权协定》的所涉范围 2.4.3《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 2.4.4《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内容
2.4.1 引言
《知识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 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 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协 定开始在我国生效。
第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国 民进入其他成员国所获得的保护水平提供了保障
第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国 民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平等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2.2 《巴黎公约》
2.2.1历史和现状 2.2.2 《巴黎公约?》的特点 2.2.3 主要内容
2.2.1历史和现状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以后,到19世纪中叶,西方许多国家便建立了工 业产权制度
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 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 员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条 至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各成员应将其成员的 国民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规 定有资格享受保护标准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以, 《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的实体规定可适用 于WTO的所有成员。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旨在保护地球
的生态环境和人类的福祉。

该公约包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这些原
则不仅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指导性意义,而且具有极高的实用性
和普适性。

首先,巴黎公约明确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该公约将温室气体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作为当前和未来的主要
目标。

公约对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国需要积极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其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中的贡献。

其次,巴黎公约强调了全球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原则”。

公约认为,对环境的保护必须要求国家实行公平而区别对待的政策。

各国需
要在环境保护中兼顾公平和效率,照顾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切实
利益,并确保全球环保进程的顺利推进。

第三,巴黎公约重视可持续发展原则。

公约指出,各国需要在顺
应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寻求平衡,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所有关于环境的政策、规划和行
动都应该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本质要素。

最后,巴黎公约提出了应急交流和安排的原则。

公约认为,在应
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时,应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建立健
全的应急交流和安排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总之,《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既有全球共识,又具有实际可行性。

各个国家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公约所规定的原则,积极采取行动,共同落实并推进《巴黎公约》的实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好地球家园,为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知识拓展:《非战公约》的签订

知识拓展:《非战公约》的签订

《非战公约》的签订《洛迦诺公约》签订后,德国重新武装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了,法国对此难免忧心忡忡。

战后初期,法国由于取得德国的大宗赔款和加紧对殖民地的榨取,经济上还比较顺利。

在政治上,它的世敌德国被束缚在《凡尔赛和约》下,自己却一跃而成为国际联盟的领导成员之一,在欧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自从鲁尔危机以来,实力雄厚的美国就开始插手欧洲事务,和英国一起推行扶德制法的政策。

《洛迦诺公约》签订后,法国在欧洲的地位遭到很大削弱,外交上也遭到孤立。

面对美英的压力和德国的东山再起,法国力图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继续保持本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所取得的既得利益。

它转而采取接近德国的政策,在1926年先后与德国签订了钢铁协定等协定,以缓和法德关系,改善自己在欧洲的处境。

同时,法国又积极拉拢美国,借以对付德国和英国。

1927年4月6日是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10周年纪念日,法国邀请了几千名参加过欧战的前美国志愿军访问巴黎。

法国外长白里安在盛大的欢迎会上竭力讨好美国,声称法美的友谊“不可磨灭”,法国政府愿意和华盛顿缔结任何友好条约。

6月20日,白里安正式照会美国驻法大使,提议美法两国缔结“永恒的友好”条约,彼此不向对方开战。

法国的用意在于通过双边条约,获得美国的财政援助,解决对美债务问题,并利用与美国的特殊关系,加强自己在欧洲的威望与地位,以便与英德抗衡。

对于法国缔结双边关系条约的建议,美国认为,这对自己并没有什么实用价值,因为美法之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极小,而美国也绝对不愿意卷入法国在欧洲的纠纷。

但美国如果断然拒绝这个“和平”建议就会陷于被动,因此,决定将法国的建议拔高,用更高的反战调门提出来。

1927年12月28日美国国务卿弗兰克·凯洛格在致法国复文中表示,签订法美两国友好条约,不如扩大为签订放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性多边友好条约为佳。

美国之所以提出多边的非战公约,是希望通过一个由它发起的、所有国家参加的非战公约来取代英法控制下的国联,以提高自己的国际威望。

国际经济法重要公约全称、简称及英文缩写

国际经济法重要公约全称、简称及英文缩写

国际经济法重要公约全称、简称及英文缩写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18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重点FOB,CFR,CIF,P25
3.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P72
4.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GA TT P109
5.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英文缩写WTO P118
6.《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的协定》(简称WTO《反倾销协定》)P147
7.《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WTO《反补贴协定》)P149
8.《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 TS,P155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TRIPS,P163
1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英文缩写TRIMS,P169
1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英文缩写WIPO,P199
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制定,1884年生效,
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P201
1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制定,版权
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P213
1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MIGA公约,P313
1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缩写ICSID,
P326
1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P439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
应 同 样 适 用于 农业 和采 掘 业 ,适 用于 一切 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如: 类 、 物 、 例 酒 谷 烟
的国家 。每一国家应确定必须作 出该项声
明 的 最 后 日期 。
()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 出版物 2 中, 特别是应在专; N 有关专利的说明书 RD I
中予以载 明。
第十二条 国家 工业 产权 专门机构 第十三条本联盟大 会
第十 四条执行委 员会
明 人
第 四 条之四 专利 :在 法律禁 止销 售
第十五条 国际局
维普资讯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是他们 遵守 对 国民规定 的条 件和手 续为
限。
第十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 条至 第三十条的修订
利 方法 制造产品的进 E l
第十 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原产 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 口时予以扣押 第十 条之 二不正 当竞争
第二条本联盟各 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 国家的国民同
样 待遇
第五条之五 工业 品外观设计 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第 六条 之二 商标 :驰 名商标 第 六条 之三商 标 :关于 国徽 、官方
维普资讯
维持费 的宽 限期 ;专利 :恢复
第一 条本联 盟的 建立 ;工 业产权 的
范 围
有商标 或厂商名称的商 品在进 口时予以扣

第五 条之 三专利 :构 成船 舶 、飞 机 或陆上车辆 一部分的专利器械 第五 条之 四专 利 :利用进 口国 的专
为要求优先权 的基础。 D. — — ( )任 何 人 希 望 利 用 以前 提 1 出 的 一 项 申请 的 优 先 权 的 ,需 要 作 出 声 明 ,说 明 提 出 该 申请 的 日期 和 受 理 该 申请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外轻工科技》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就依职权──
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
止使用。

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

允许提
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

(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0
【相关文献】
1.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及附加议定书之一和之二 [J],
2.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及与国际公约之衔接 [J], 祝晓玲;
3.浅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与思考 [J], 程飞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J], 储育明
5.2019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十大案件之二认定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考量因素:TGt商标无效案文 [J], 李军;李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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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

《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一、国民待遇原则。

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

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

《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

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

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

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

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

《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一、国民待遇原则。

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

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

《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

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

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

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

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

《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一、国民待遇原则。

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

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

《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

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

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

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

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WTO三大法律体系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三大法律制度。

一、巴黎公约的产生和工业产权的范围工业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棗专利权与商标权起源于欧洲国家封建社会晚期和资本主义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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