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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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 判长时的回避,由审ຫໍສະໝຸດ Baidu委员会决定;审判 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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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的时间、审理参与及权利救济
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 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 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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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庭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
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民诉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 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议庭评议案 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 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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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回避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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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
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 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 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 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 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 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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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议庭的职责。
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 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 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 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 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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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2011年最高法院《回避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 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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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和条件(民诉法第44条)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 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 勘验人。回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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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3)再审和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
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 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中的 基础性制度,也是贯通民诉讼基本原则和 具体制度规范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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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1.含义。是指在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有可能影响案件 的公正审理时,依法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诉 讼程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沿袭于古老的“自己不能审理 自己讼争”的诉讼法则。目的在于确保审判 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回避 的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 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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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下,被申请回避 的人员不同,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的人员 或机构也不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 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 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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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制度
1.含义。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 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 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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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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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概述
是指体现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对 构筑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起重要作用,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必须遵循的基本操 作规程的制度。如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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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 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可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 身利益。
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较 为亲近或亲密的关系。如同学、同事、好友、 师生、战友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关 系并非必然引起回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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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避的适用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程序 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要某个审判人员或有关 人员回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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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的时间、审理参与及权利救济
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 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 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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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庭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
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民诉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 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议庭评议案 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 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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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回避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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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
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 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 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 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 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 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 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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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议庭的职责。
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 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 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 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 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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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2011年最高法院《回避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 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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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和条件(民诉法第44条)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 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 勘验人。回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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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3)再审和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
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 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中的 基础性制度,也是贯通民诉讼基本原则和 具体制度规范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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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1.含义。是指在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有可能影响案件 的公正审理时,依法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诉 讼程序的制度。
这一制度沿袭于古老的“自己不能审理 自己讼争”的诉讼法则。目的在于确保审判 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回避 的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 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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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下,被申请回避 的人员不同,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的人员 或机构也不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 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 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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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制度
1.含义。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 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民诉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 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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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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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概述
是指体现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对 构筑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起重要作用,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必须遵循的基本操 作规程的制度。如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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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 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可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 身利益。
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较 为亲近或亲密的关系。如同学、同事、好友、 师生、战友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关 系并非必然引起回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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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避的适用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程序 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要某个审判人员或有关 人员回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