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渊源流变及其相互关系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渊源流变及其相互关系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重要法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它们因不同的原因形成、发展。
虽然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表现出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关键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的渊源流变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联系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二者都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两大法系的区别一、法律的正式渊源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的基本分类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三、法典编纂倾向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还有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英美法系的国家当然主要就是英国、美国,其中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另外还有就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今天我主要是就我所了解到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和法官的作用上不同点跟大家分享一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的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传统的正式法律的渊源就是判例法,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原则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就是将传统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所以判例汇编中的案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悟空问答上,有人问“为什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称之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
这虽然是个法律专业问题,但在推崇法治的当下,其实也算是个常识问题了。
可惜,确实有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
比如多年前我就曾遇到过一位奇葩编辑,他对我文章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大概从没见识过,第一时间居然把大陆法系理解为与“台湾法系”相对的那个东东了,笑死。
世界上根本就没什么台湾法系,有学者认为有一个“中华法系”,容后再说。
所谓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特点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
故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称制定法。
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
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典。
德国也是。
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拿破仑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说:我这一辈子打了很多胜仗,但一个滑铁卢就让它们烟消云散了。
而我的民法典,却是不朽的!所谓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岛国英格兰,其特点是,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
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而且它们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人民陪审员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
这个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良知)的“衡平法”;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
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
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
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判例是否为正是意义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存在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关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
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从其发展来看,英美法系也正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在日益缩小,但其法典也只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英美等国的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
5、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而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点。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看书简单总结一下)以上两大法系的区别,是由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
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一般地说,大陆法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
但自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区别日益缩小且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将长期存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本分类是普通法和平衡法,这两种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门比较分散,很不明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又是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茌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陆法系,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
2.在法律结构与分类上,两大法系区别明显,英美法系在整体上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在部门法上没有单独的民法部门,而以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许多部门共同调整私有财产关系;大陆法系在整体上分为公法和私法,在部门法上有宪、刑、民、商及诉讼法之分,
3.在诉讼制度上,两大法系的法院组织同。
6.法典编纂的不同。
7.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8.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两大法系相互区别的特征很多,但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1.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判例(这并不意味着英美等国家不存在成文法或制订法,只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成文的法典;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作用相似,他们的存在都是为 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若干国家和地区遵循的一整套的 法制体系,都是社会历史进步的表现。
4、法官的裁量权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明显不同。大陆法 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追求立法的原意 来解释法律,以避免司法剥夺立法权的嫌疑;而在英美法系国 家,法官解释制定宪法时不必刻意寻求立法的意愿,而是要看 先前法官的解释,即便该条文首次被解释是,法官也不必考虑 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本意,更多的是考虑假如立法者处于自己当 下的形式会是什么样的态度。综合来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 的自我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2、在思想观念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差异,大
陆法系是从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念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 础,在法律编纂与修改上追求完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 制定法,而且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主体,制定法虽 然被制定出来,但一般表现为单行法并且受判例法与习惯法的 多重制约。大陆体系国家通常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 系国家通常按照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行分类,基本不适用公法与 私法的分类方法。
五、改进作风是抓手 一是改革了体制机制。针对“两大公司文化、理念融合不 够,工作安排部署不一致”的问题,长炼实施了两大公司管理体 制一体化改革,共减少机关管理部门 6 个,撤并基层单位 5 个, 梳理、调整 10 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 87 项业务。同步实施了两 大公司一体化绩效考核,最大限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二是 改进了文风会风。针对“文山会海”的问题,长炼党委下发了《关 于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的意见》,制订了 《公文处理管理办 法》,严格重大会议审批制度,严格会议统筹制度,内部一般性、 日常性、临时性工作安排和通知,一律改为工作表单形式制发, 各类简报一律在线报送。三是规范了非生产性费用的管理。将 分散在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等各 项非生产性费用进行集中管控,制定了《业务招待费使用管理 办法》、《办公费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 等管理制度,严 格审批程序。同时,清理规范 118 台公务车辆,拍卖了 22 台公 务用车,对所有公务用车安装“北斗”监控系统,公车私用现象 得到有效遏制。 六、反腐倡廉是保障 一是坚持抓源头,促清廉。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制定 了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实施 细则》,修订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等,与领导干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 律责任状 865 份,与重要岗位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248 份,进一步增强了全员廉政意识。二是坚持抓养成,促清廉。坚 持多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党风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哎呀,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听上去就像在讲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菜肴”。
要说清楚这些差异,还真得从头说起,弄明白它们的根源和实际应用。
1. 基础背景1.1 大陆法系的来历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大陆”的法律系统,这里的“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和德国。
这个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它就像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大树,根深叶茂。
它的特点就是规则非常明确,像一本大大的法律书,一条条法律条款清清楚楚,简直就像是“菜谱”一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依赖于这些书面上的条文,法官基本上就像个“规则执行者”,不会随意发挥。
1.2 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呢,起源于英格兰,后来在美国也发展得非常好。
它可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一部庞大的“法律大全”,而是通过法官的判例逐渐积累起来的。
可以说,它就像是“法律拼图”,每个判例都是拼图的一块。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判例,判断依据就是这些“拼图块”是否能在当前案件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这个系统特别强调“先例”的作用,像个古老的“智慧宝库”。
2. 规则和灵活性2.1 大陆法系的规则大陆法系的规则就像是一把尺子,无论什么案件,都要用这把尺子来量一量。
法律条文清晰,法律的解释也相对固定。
这样一来,虽然稳定性很高,但有时候可能就显得有些死板,遇到新情况时,可能会显得“捉襟见肘”。
法律的适用非常严格,法官也基本上只能依照法律条款来作判决,没有太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2.2 英美法系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则喜欢“变通”,它像是个灵活的“万用刀”。
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可能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
虽然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但有时候也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先例的适用使得法律的解释更加丰富,也更具备“人情味”。
这种方式也使得法律发展更为动态,能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3. 法官的角色3.1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就像是“法律的守护神”,他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法律条文来作判决。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法制是指在法律文明传播过程中,由于输出和继承的关系,在法律体系的内容、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海商法体系、英国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或判例法体系,是继承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由单行法和判例法发展而来。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法官对测温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普通法系的法官不仅可以利用制定法和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还可以利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这样,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程序的特征;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实行参与制,由人民代表担任陪审员和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案件。
陪审员和法官有同样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侧重于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
法官只是双方争议的仲裁者,但不能参与辩论。
这种对抗也被称为常规程序。
同时还有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
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
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一、法律体系起源与发展1. "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封建时期的伊尔库茨克法典在俄罗斯推动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建立。
法典的编纂和颁布使得大陆法系逐渐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
2.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英国的"普通法"对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独立后,普通法得以在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法典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写意解释法典和司法创造法源的方法。
法官主导的制度,着重法律解释和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的体系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发展中扮演核心角色。
司法法源的重要性以案例为基础,重视先例和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文字主义”强调文字本义的解释方式。
“合理解释法”的解释方式权衡文字和真实意图。
“预见性”原则要法规能预见各种情况下所触及的问题。
2.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和解释。
“先例”是法官判决依据,以案例为中心进行推理。
"立法目的"强调法律调整和社会改善的目标。
四、法律体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1. "大陆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法官主导的司法决策,强调法律解释。
大陆法系有较为明确的法定刑,注重法律统一性。
法律适用过程相对形式化,注重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判例法在案件决策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注重个别化。
注重个案的公正与合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HUNAN UNIVERSITY论文题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学生姓名王宇阳学生学号201318110612专业班级金融13062015 年11 月5 日摘要: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应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虽衍生于欧洲,但两者之间无论是发展历程还是法律渊源、法律主体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本文对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和差异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差异一、两大法系的起源与发展(一)大陆法系,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
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
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在今天来看,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因此作为罗马法直接继承者的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基础。
「公法」与「私法」分得极为清晰,对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有约束规定。
同另一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点是具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所以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
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
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
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
(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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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