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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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尊敬的员工:为了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确保所有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特向各位员工发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请各位务必认真阅读,严格遵守。

一、消防安全告知1. 本公司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2. 请各位员工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使用明火,切勿存放易燃易爆品,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 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4.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乱插乱拔电器插头和使用过载的电器设备,正确使用电器设备,减少电源过载、线路过热等因素导致的火灾隐患。

5. 每位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如发现火灾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协助公司采取应急措施。

二、消防安全承诺1. 我们深知消防安全事关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始终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绝不敷衍了事。

2. 我们将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3. 我们将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学习掌握逃生和灭火的基本技能,提高自救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4. 我们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报告,协助落实防火措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5. 我们将帮助他人,互相提醒、督促消防安全,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风气,共同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稳定。

三、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处罚1. 如发生上述违反消防安全承诺的行为,将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2. 如因违反消防安全承诺导致火灾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通告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Fra bibliotek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随着城市的进展和人口的增多,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越来越广泛。

这些场所包括购物中心、酒店、剧院、体育馆、医院、学校等,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在这些场所出入。

但是,这些场所也面临着很大的消防安全风险。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订立一系列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一、“三提示”的规定内容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教育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工作和生活的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必需以理论学问为基础,以实际操作为重要内容,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a) 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每个员工应意识到本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把握消防逃命学问,能够识别火灾隐患。

b) 技能培训。

在布置上岗培训的同时,要重视消防安全培训。

c) 演练计划。

订立全员消防演练计划,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本领。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检查提示a)设备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系统等设备必需定期检查。

b)灭火器材检查。

灭火器材应确保够用、有效。

特别是在风险较高的地点,如餐厅、厨房、电视机房等。

c)物品管理。

除了定期对防火达标有关方面进行检查外,也要检查场所内物品的管理是否合理。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报警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必需配备先进的消防报警设备,以及全天候的消防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配套应急处置措施,a) 面积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区分消防分区并标明消防区划,对每个区域应当布设至少一个火警探测器。

b) 分级响应。

消防报警中心应当依据报警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规划火灾现场救援方案。

4.消防公共宣扬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尽量加强宣扬,让公众了解消防安全常识、家庭火灾防范学问、火灾逃命技能等。

各企业还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学问的宣扬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防范本领。

二、总结消防安全是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必需订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

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三提示”

消防安全“三提示”

消防安全“三提示”
1.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您已进入公众聚集场所,这里聚集人员较多,请您注意消防安全。

-本场所为[场所类型,如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易燃可燃物品多,用火用电量大,火灾危险性大。

2.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请留意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如遇火灾,请您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正确、快速、有序地疏散、自救。

-本场所的安全出口位于[具体位置],疏散通道位于[具体位置]。

发生火灾时,请您不要惊慌,按照指示标志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有序逃生。

3.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请您留意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如遇火灾,请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本场所配备了灭火器,位于[具体位置],使用时请拔掉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本场所配备了简易防护面罩,位于[具体位置],发生火灾时,请您佩戴好,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苏府办〔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一年全面启动、两年强化落实、三年巩固提升”的目标,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依法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规范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及维护保养,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社会治理体系,以信息化为引领,充分应用消防“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精准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小火亡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综合治理任务(一)人员密集场所1.范围。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福利机构、客运车站候车室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2.重点。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微消防”平台应用是否规范;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3.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2017年2月底前)。

各地按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门组织和排查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发布通告,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2)自查自纠(2017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通告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五)摄影棚、演播室;(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关于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关于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关于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通告一、目的和意义公众聚集场所是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场所,涉及人员密集、火灾隐患多等特点,其消防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通告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火灾灾害的可预防和控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剧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

三、告知承诺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相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已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灭火设备等的检查结果;3.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包括已整改的和待整改的隐患,整改计划和时间表;4.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责任分工和培训情况;5.消防演练计划和实施情况,包括防火演练、疏散演练的频次和结果;6.其他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事项。

四、检查和监管1.相关消防机构将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告知承诺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2.对于涉及隐患较大的场所,相关消防机构将加大监督力度,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和突击检查。

3.对于短期内未能整改的隐患,相关消防机构将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五、处罚和奖励1.对于未按时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虚假填报的场所,将处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营业等。

2.对于自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积极整改隐患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场所,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六、宣传和教育1.相关消防机构将密切与公众聚集场所的合作,加强对场所管理人员的消防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2.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和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七、监督和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均有权举报,相关消防机构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

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隐患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建(构)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

据调查,全省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和所在的28744幢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中,就有20855幢属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占总数的72.6%。

许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先天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文件东镇政[2004]88号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各街道、村(居),各相关单位: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4年5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我镇实际,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1厅、游乐厅、网吧、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二、整治职责分工1、台东、范公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等场所的专项整治,协助配合辖区内企业、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专项整治。

2、工商部门负责原范公、台东辖区内市场、商住楼内的甲、乙类危险品经营门市和其它工商户专项整治,配合协助做好企业、娱乐服务场所的专项整治。

3、经贸服务中心负责镇属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的专项整治。

4、三产办负责市场、商场的专项整治。

5、文卫办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医院病房楼的专项整治。

6、民政办负责敬老院的专项整治。

7、安全办、综治办负责全镇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2三、整治重点(一)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小王啊,你看,最近咱们单位那堆废弃物料,堆了都快跟仓库门平齐了。

这要是一旦着火,那可怎么办?”小王抬起头,眉头紧锁,看了看堆放杂乱的物料,点了点头:“是啊,老张,这事儿得抓紧处理。

咱们得赶紧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的规定,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老张拍了拍小王的肩膀:“行,小王,你负责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咱们召开一个紧急会议,把防火工作再强调一遍。

另外,还得提醒大家,尤其是那些新来的员工,让他们知道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会议很快就召开了,各部门负责人纷纷到场。

老张清了清嗓子,开始发言:“同志们,咱们都知道,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众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的要求,咱们今天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

各科室要定期对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它们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小陈,你负责检查一下,咱们科室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小陈立即点头:“好的,老张,我这就去。

”“其次,关于用电安全。

用电负荷大的区域,一定要合理安排,避免超负荷运行。

小李,你最近发现咱们科室的用电负荷有没有异常?”小李回答:“老张,最近用电负荷正常,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很好,那就继续保持。

最后,关于人员疏散演练。

各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疏散演练,提高大家的自救互救能力。

小王,你负责协调,制定一个详细的演练计划。

”小王应道:“放心吧,老张,我一定按照要求做好。

”会议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回到自己的岗位,开始按照会议精神,落实防火工作。

小陈检查完消防设施,向老张汇报:“老张,咱们科室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没有问题。

”老张满意地点了点头:“那就好,继续保持。

小李,你负责监督用电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小李点头答应:“明白,老张。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防火工作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通告》的指引。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口稠密地区的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人口稠密地区员工和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卫自救能力,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职工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应提醒公众注意该地方的火灾风险;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三提示”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员工评价机制,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常抓不懈。

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应确保消防安全“三提示”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上岗前培训、提示标语的设计和制作、视频播放载体(如LED屏、楼宇电视等)及计算机提示软件的开发、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

第六条宾馆、饭店在客人入住登记时、客人点餐前进行口头提示;设有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的,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在客房的钥匙卡袋内附提示卡、客房放置卡片进行文字提示;在宾馆客房服务指南内设置“消防安全须知”进行文字提示;客房门后要张贴疏散指示图;场所内所配灭火器、应说明逃生设备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在客人入住登记时、订购前口头提示的参考格式:感谢您光临××宾馆(饭店、酒店),请您留意本宾馆(饭店、酒店)的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楼宇电视或LED显示屏每隔2小时滚动播出文字提示内容参考格式:温馨提示:本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请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本场所;请您务必留意本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图。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候车、候船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

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三提示”规定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以下规章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客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资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学校等。

1.3 职责1.3.1 企业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负责订立、组织实施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1.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1.3.3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规定,乐观参加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2.1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2.1.1 在人员密集场合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时,应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和充分供应。

2.1.2 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负责人应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功能完好可用。

2.1.3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规范,并配备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灯,以便员工和客户容易辨认和使用。

2.2 火灾报警系统的管理2.2.1 人员密集场合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自动报警装置。

2.2.2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或其他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确保报警信息能够及时转达。

2.2.3 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疏散门和通道的管理2.3.1 人员密集场合的疏散门和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堵塞。

2.3.2 疏散门和通道的标识应清楚可见,标示位置和方向,以便员工和客户快速疏散。

2.3.3 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疏散门和通道,确保其畅通有效。

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3.1 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3.1.1 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向员工和客户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公传发[2007]529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传发〔2007〕529号)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_通告_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_通告_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仅供参考!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范文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

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件,为了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决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加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消防安全责任:公司各部门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每位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保持畅通、有效和完好。

3.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报警器的操作等。

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应急措施。

4.员工安全疏散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逃生自救能力。

演练包括疏散路线、疏散方式等,并要求员工熟悉和遵守疏散逃生原则。

5.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各部门要每周进行一次消防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包括堆积易燃材料、电线电路问题、火源使用不当等。

6.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
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包括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消防知识竞赛等。

本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保障,也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要求。

请各部门负责人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员工安全保障到位。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司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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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严禁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单位违反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对任意损毁、占用或者盗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

八、人员密集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九、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依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天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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