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

2015年12月制定

2018年12月修订

为提高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的写作,根据《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参照《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制定法学博士论文的学术标准。

第一条总体要求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选题应当针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充分体现实践效益或学术价值;学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并取得一定的创造性成果;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应当符合规范;不应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选题

论文选题应当具有时代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以及要分析和解决的针对性问题,避免重复性选题。

选题涉及交叉学科的,应当重点突出法学学科特色。

第三条立论

学位论文的立论要明确合理,主线清晰,推理严谨,论证充分,层次分明,数据和案例真实可靠,文字通畅。

第四条内容写作

1.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运用法学或者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原理、法律思维方式分析问题,避免平铺直叙和浅尝辄止。

2.论文中的术语应当规范和准确,法言法语和法律条文的使用应当具有针对性。

3. 论文各级标题应使用简明词语,恰当、准确地反映论文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通常由名词性短语构成,应尽量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4. 各章、节、目之间应当有承上启下的过渡段。

第五条内容要素

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创新点摘要、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字数为15万字以上。

1.创新点摘要

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必要内容,要求简要列出学位论文的新理论、新方法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注意与结论的区别,不要使用修饰词汇。

创新点一般为3-5个。

2.摘要

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不阅读论文正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一般以第三人称语气写成,不加评论和补充的解释。

摘要应包括与论文等同的主要信息,阐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

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客观地阐述成果的创造性及新发现、新见解和成果在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及价值。摘要中不要出现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摘要字数为2000字左右。

3.关键词

是为了便于文献索引和检索而从论文中选取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所选词汇能准确反映全文的主要内容,体现论文特色,且在论文中有明确出处。

关键词一般为3-5个。

4.引言

应当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的整体框架、研究方法等。

引言不能与摘要的内容雷同。

5.正文

正文是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要着重反映作者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突出新思想、新观点、新研究方法和新结果等。

正文要论点正确,论证充分,推理严谨,条理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精练,语句通顺,达到学位论文所必须具备的“正确、准确、明确”的要求。

引用他人资料必须准确标示。

6.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最终的结论,不是正文的简单重复。

结论应当合理、完整、精炼,揭示研究结果;显示所提出问题已经被解决,研究目的得到实现;适当表明本文研究仍然存在的不足;有见识地提出基于所做研究的新的研究方向、对未来研究的可参考建议。

7.注释

是对论文中某些问题的进一步阐释以及引用他人观点、数据、图表等出处的标示。论文应采用脚注的方式进行注释。

下列情况应注释:(1)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2)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3)对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内部资料、书稿和仅有中介文献信息的“转引自”等类文献的引用。(4)数据;(5)外国法规的查询出处。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阅或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或有明确收藏地点的善本、档案,范围可大于注释范围。

第六条论文复制比的检测

博士毕业论文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应当<20%,才可以申请答辩。

第七条论文不予通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文指导教师应不予签署同意答辩的指导意见,评阅教师应不予签署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应不予通过论文答辩:

1.论文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2.将已废止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作为现行有效法律引用的;

3.有剽窃、抄袭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4.论文基本属于材料堆砌,没有或基本没有学术论证的;

5.论文结构和体系有重大缺陷的;

6.相关观点并非学术之争,而是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

7.文不对题、逻辑混乱、观点相互矛盾的;

8.行文格式错误超过万分之三的。

第八条本标准适用

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标准适用于申请法学院法学博士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018年12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