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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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一篇: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

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分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审判组织结构不同,因而也具有不同的功能:首先,就民众陪审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而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明显优于大陆法陪审制。

这是因为英美法陪审制的两个特点:一是较多的人数,构成较为普遍的民意代表性,并有利于实现事实判断的准确性。

很显然,"2名非职业法官与6个或者12个陪审员是难以上提并论的。

’,③团体可以克服个人的偏见以获取准确的结果。

二是因为独立的事实判断功能,使英美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英美陪审团独立地判断案件事实并就指控是否成立作出决定,这是对法官裁量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这种独立性,是陪审团发挥其功能的最重要的保障,也是与大陆法在审制最重要的区别。

相反,在大陆法参审制卜,非职业法官往往成为职业法官的附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如埃尔曼在比较两种陪审制时所指出的:“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欧洲大陆的陪审员所接受的常是法官自由而具强有力的指导,后者将毫不犹豫地指出他认为审判中的错误或他米受训练伙伴的不当言行。

”在此,在欧洲大陆,“一般说来,各国的非职业者不能对混合法庭产生什么影响。

”④其次,就诉讼任务分工的合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而言,英美法陪审制也大大优于大陆法参审制。

在陪审制度卜,陪审团只负责证据和事实的判断,而由法官负责法律和审理技术问题。

这样一种分工,是对非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功能的适当安排。

因为陪审员凭借他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谁说了真话,准说了假话,事实到底怎么回事,这也是他在口常生活中经常性进行的判断。

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法官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③而对法律问题,尤其是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法律知识体系,陪审员难以掌握,而对高度技术化的审判中的审理技术,陪审员也是门外汉,所以不应由他们去处理这此问题。

而大陆法参审制最大的误区就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而违背了诉讼的规律。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 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行政是否违宪。 行政是否违宪。 1.首创于美国 1.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适用国家 2.适用国家——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适用国家——美国 加拿大、印度、 美国、 等64个国家 64个国家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2.德国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要职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主要职权: 联邦宪法法院, (1)法律违宪司法审查权 (2)权限裁决权 (3)弹劾审判权 (4)联邦选举裁决权 (5)裁决政党或其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3.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 (1)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 1958年宪法规定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2)审查程序基于申请方可启动 (3)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裁决是终审的
(一)例外——日本 例外——日本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受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采用了以司法机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来源于宪法 不同之处: 的明文规定。 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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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首先,陪审团的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由法院从全部国民中抽取出的公民组成,而在美国,陪审团是由公民
组成,但是这些人不是通过随机选择抽取的,而是由律师或法院从被告和
原告双方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出的。

其次,陪审团的决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通过多数表决
的方式做出决策,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一半的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判决被
告有罪或无罪。

而在美国,陪审团的决策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的,
即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都要得到全部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另外,中美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有区别。

在中国,陪审制度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
民事案件。

此外,在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负责,不参
与法律问题的决策,而在美国,陪审团不仅负责判断事实问题,还负责解
释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后,两国陪审制度在选拔陪审员和监督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法院会在案件开始前抽取一定数
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陪审团,而在美国,由律师或法院从候选人中挑选出
陪审员。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法官的指导
和监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独立、无法律意见和监督下做出
决策。

总的来说,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陪审团的构成方式、决策
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选拔和监督制度上。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的
不同理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和保障。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历史沿革张怡铮摘要陪审制最初萌芽于被誉为民主摇篮的古希腊,随后在英国发展成形,并经英国殖民脚步的扩张移植到各个英属殖民地,最终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本文以两大法系颇具代表性的英、美、法、德四个国家为例,浅析陪审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陪审制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

狭义的陪审制仅指英美法系陪审团类型的陪审制,如托克维尔所说:“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利。

”广义的陪审制指的是从公民中选出陪审员参与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它不止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包括大陆法系的的参审制。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参审员共同参与审判活动,共同作出判决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自古希腊和古罗马萌芽,于12世纪开始在英国便不断发展并于18世纪形成基本雏形,之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迅速移植到各个英属殖民地,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

大陆法系方面,陪审制自法国大革命后引进欧洲大陆,后开始在此传播发展。

由于陪审制并未在欧洲大陆取得预期效果,经过不断的演变和改革,大陆法系国家最终发展出了适合其社会和司法环境的参审制。

比较典型的代表包括德国、法国。

故本文以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为例,阐述两大法系陪审制的演变历程和发展变革。

一、陪审制溯源陪审制的最早萌芽存在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古希腊代表性的两个城邦即斯巴达和雅典,在司法活动中都选择了集体负责的制度。

斯巴达的审判活动由长老会议进行。

长老会议就城邦的重大案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后做出裁决。

公元前6世纪,雅典政治家梭伦设立了名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克利斯提尼立法改革时期对陪审员的年龄做出了限制,规定只有三十岁以上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经由选举的公民组成陪审法庭,并在陪审法庭之下设立了委员会。

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加强了“赫里埃”的作用。

古罗马王政时期,库里亚大会即大氏族会议就具有司法职能。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比较研究_丁以升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比较研究_丁以升

Abstr act: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has two kinds of operating pattern, of which one is the jury collective of UK- US legal systems,

the other is the jury join- in of EU mainland legal systems. Their purpose is to allow the goneral pubilc into legal action, and lead“popular
对无罪判决, 控方无权提起上诉。如果裁决被告人有罪, 则由
均具备陪审员资格。但是, 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 如法官、警 法官进一步对被告人确定罪名和量刑。
官、律师、牧师等, 不能担任陪审员。此外, 精神病人、在过去 10
在英 国 , 苏 格 兰 、北 爱 尔 兰 的 陪 审 制 度 有 其 特 别 之 处 , 本
有因回避。传统上, 被告方还可以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要求 公诉, 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被褫夺公权罪之审判, 但发生于战
候选人回避, 这种回避叫做“ 无因回避”或“ 强制回避”。无因回 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陆海军中或民兵中的案件 , 不受此限。”
避 的 次 数 从 1509 年 起 为 20 次 , 1977 年 降 为 3 次 , 1988 年 的 《 联邦 刑 事 诉讼 规 则》进 一 步 规 定 , 对 于 可 能 判 处 死 刑 和 可 以
员在法庭审理期间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法院给予一定的补助。 的为 5 人, 最多的为 23 人。关于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 各州有
在庭审中,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 不同的要求, 但一般均包括以下几点: 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_王桂玲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_王桂玲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的比较王桂玲(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03)[摘要]文章论述了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大陆法系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并对两大法系陪审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大陆法系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陪审制;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的不同,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起的作用与在英美法系中相差甚远。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陪审制度在西方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在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古希腊的雅典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人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

陪审团最后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英国是普通法的故乡,而普通法系国家又被视为现代陪审制度的主要领地。

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而是由“征服者威廉”从欧洲大陆带带大不列颠群岛的。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5000名骑兵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征服者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陪审制虽在英国产生,但它反而在其他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得以推行和发展,尤其是美国。

为什么它在美国得到广泛发展呢,这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

美国在移职英国陪审制的同时也进行了改造,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试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功能

试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功能
应的优点和缺点 , 简要 说 明这 一 制 度 在 两大 法 系诉讼 中具 有 的 意 义 。
[ 关键词 ] 陪审制 ; 参 审制 ; 陪审团; 功 能 [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3  ̄7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9— 2 2 3 4 ( 2 0 1 3 ) 0 6— 0 0 6 1— 0 3
务是 参 加 法庭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 审理结束 . 由小 陪 审 团成 员 分别 对 案 件 事 实作 出评 断 , 评 断 必 须一 致 。 然 后 再 由法 这 根 据小 陪审 团 的评 断 作 出判 决 。英 国 陪 审 制 度 创 立 时 是 作 为
国王 维 护 其 统 治 的重 要 工 具 ,后 来 却 成 为 新 兴 的 资 产 阶级 和平 民反 对 王 权 的武 器 。凯 普 顿 称 : “ 陪 审 团 审 判 的 确 是 我 们 自由宪 政 的基 础 ; 如果 丧 失 , 整个大厦将毁于一旦。” ① 英 国移民在 1 7世 纪 初 把 陪 审 制 度 带 到 了 北 美 殖 民 地

英 美法 系 的 陪 审 制度
第一, 陪审既是 司法技术 , 更是公 民的权利 , 而 在 权 利
意 义上 成 为 宪法 制 度 , 从 而形 成 强 大 的制 度美 法 系 的 陪 审 制 度 是 诺 曼 底 公 爵 廉 于
1 0 6 6年 越 过 英 吉 利 海 峡 , 征 服 英 格 兰 后 开 始 建 立 的 。 这 种 制度开始主要应用于行政和财务调查方 面。直到 1 3 5 2年 , 爱 德 华 三 世颁 布诏 令 ,设 立 一 个 由 1 2人组 成 的 陪 审 团 。 对
有职能上 的区分 : 大陪团 由 2 3人 组 成 . 其 任 务 是 审 查 控 告 的证 据是 否确 凿 , 批准起诉书 ; 小陪审团 由 1 2人 组 成 , 其 任

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

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的不同,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起的作用与在英美法系中相差甚远。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非但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程序的其他方面也产生了重大作用,而且对程序的其他方面也产生重大影响。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不仅未对诉讼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反而在诉讼制度的限制下失去了对定罪量刑的实质作用,基本上沦为形式。

这一重要的法律文化现象耐人寻味。

一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

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

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

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

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如前所述,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

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

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浅析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兼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导言: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代表被选出参与案件的裁判决定,并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形式。

陪审制度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制度,由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正性,因此备受各国法律体系的关注和采纳。

本文旨在分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并探讨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大陆法系中,陪审制度当中的“陪审团”通常是由公民组成,人数不固定且依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变化。

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通常不得担任过法官职务,且没有任何特权。

由于大陆法系中法官起到主要的司法决定作用,因此,在大陆法系陪审制度中,陪审团的职能通常较为有限,其作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比司法决策更加重要。

尽管如此,陪审制度仍然是大陆法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同,其陪审制度是由被选出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进行裁决。

这些被选中的陪审员通常会接受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案件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

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中,陪审团的职能通常更加重要,其负责确定犯罪事实和裁决刑罚。

此外,陪审团对证据的鉴定和判断也非常关键。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陪审制度于201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陪审员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依照公正裁判的原则,参加合议庭的审判和判决,在刑事案件中,由控辩双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由原被告双方可以就审前的一些特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组成陪审团。

在我国,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其职责是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形式参与裁决,而非独自作出裁决。

这些陪审员都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且受过专业的培训。

然而,目前我国的陪审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陪审员的职能往往被忽视或被削弱。

试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功能

试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功能

试析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功能陪审制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维护国家民主制的重要保证。

当今陪审制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大陆法系参审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迁,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两种制度分别反映了其不同的特点。

通过对两个典型国家陪审制度的特点的研究,我们对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功能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了二者的相应的优点和缺点,简要说明这一制度在两大法系诉讼中具有的意义。

标签: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团;功能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最早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罗马与雅典时期。

当今陪审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后者决定法律问题,这种模式又被称为陪审团式。

另一种模式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混合陪审式。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诺曼底公爵廉于1066年越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后开始建立的。

这种制度开始主要应用于行政和财务调查方面。

直到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设立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

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有职能上的区分:大陪团由23人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凿,批准起诉书;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任务是参加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作出评断,评断必须一致。

然后再由法这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作出判决。

英国陪审制度创立时是作为国王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后来却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平民反对王权的武器。

凯普顿称:“陪审团审判的确是我们自由宪政的基础;如果丧失,整个大厦将毁于一旦。

”①英国移民在17世纪初把陪审制度带到了北美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

鉴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在建国后,对大陪审团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并将其写入后来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权利法案”。

陪审团

陪审团

一、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异同(一)共同点:其一,陪审员资格受到了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具备法定的年龄、居住权、前科、职业、文化程度等。

其二,陪审员的确定均采取抽签方式。

其三,法官在庭审前均对陪审员进行指导,以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的不足。

(二)不同点:其一,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

陪审团(英美法系)是以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集体进行活动;而混合式陪审制(大陆法系)则是以陪审员个人参加到以法官为首的审判组织中去进行活动。

另外,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上,陪审员则与审判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

其二,行使的职权不同。

陪审团在诉讼中解决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成立问题,以此作为检察官能否向法院起诉和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依据;而混合式陪审制的陪审员则以审判组织成员的身份,与法官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且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人士来审判。

陪审员由一般市民出任,他们宣誓后可参与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讯,并就案件作出裁决。

陪审团退庭商议时,不会有其他人士在场,他们会根据在庭上听取的证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

审理刑事案件时,首席陪审员会在所有陪审员及被告人面前,在公开法庭内告知主审法官陪审团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而在死因研讯中,陪审员则会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确定与事件有关的情况。

陪审员并非法律专才,所以主审法官须就法律论点给予陪审团清晰的指引。

每位陪审员都有责任确保司法公正,这不单是陪审员对被告人应负上的责任,也是对被告人及陪审员同属的社会应负上的责任。

组成: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

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等,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陪审团认定。

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5名成员。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陪审团的组成、作用、优缺点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指由法庭从公民中随机抽取的一组人组成,与法官一同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由法庭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筛选产生的,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裁决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组人,他们在法庭审判中充当陪审员的角色,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公正权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陪审团成员通常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评议的方式共同决定被告人的罪与无罪。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审判的正当性并代表公众的利益。

再次,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高司法公正度。

陪审团成员来自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评判更接近民意,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能推动法官对案件进行更全面、客观的审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同时,选取陪审团成员的过程也较为繁琐,可能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与之相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更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能够带入更多民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法官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减少陪审团制度中出现的素质不一的问题,选任程序也相对简单高效。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能会出现人民陪审员的权威过度问题,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组成、作用、优缺点等方面存在差异。

虽然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升司法公正性而设立的,但其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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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用者,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严格的职权划分。

③这种分上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陪审
团的“专利”,法官无权十涉,陪审团借此奠定了自己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权威。

在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不存在职权分上。

从表面上看,参审制中的陪审员似乎比陪审团制中的陪审团拥有更大的职权,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

山于参审制中的陪审员不参加庭前活动,对庭审中出现的事实缺乏事前了解和足够的思想准备,囚而往往感到案件事实难以把握。

而且,山于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囚而在法庭调查、证据取舍、事实评议和定罪量刑各个环节,不得不依从职业法官。

所以,参审制中的陪审员事实上会经常扮演职业法官的陪衬”。

第三,陪审员在庭审中的活动方式不同。

英美法系本行当事人卞义诉讼模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居于卞导地位,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卞持庭审。

在庭审中,陪审员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唯一的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双方的举证和辩沦,一般不能提问,也不能作记录,属于典型的坐堂听案”。

而大陆法系本行职权卞义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中起卞导作用,卞动进行调查取证。

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作用也比较积极,叫一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问,也叫一以作记录,属于坐堂问案”。

第四,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不同。

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比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的遴选程序要复杂。

英美法系国家对陪审员的资格审查除任前审查外,还有比较复杂的当庭审查即庭选”程序。

例如,在美国的庭选”中,控辩双方叫一以反复提出有囚回避”和无囚回避”。

而大陆法系国家对陪审员的资格审查卞要是任前审查,其庭选”程序相对简单,有的国家甚至没有庭选”程序。

例如,在德国,陪审员的回避仅限于有囚回避”,而且,回避的理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定。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上的这一差异,导致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比大陆法系的陪审员具有更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第五.陪审员有无仟期的规定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一.般都没有任期,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

①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员往往是有任期的。

②山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一般实行一案一任”的方式,这样,陪审员就不叫一能积累司法经验,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无知状态,从而仅仅扮演事实审理者”的角色。

而且,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后,陪审员即消失于无形,这样,就更能保持陪审员的独立性,使其免受权力集团或其他囚素的影响。

第六,陪审员的人数多少不同。

英美法系陪审员的人数比大陆法系陪审员的人数一般要多。

英美的不陪审团一般山12人组成。

③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陪审员人数是最多的,为9人;而德国仅为2人。

④陪审员人数多少与案件裁判质量是有联系的,美国一项关于陪审团人数的研究说明团体较不,克服其成员偏见以获得准确结果的叫一能性就越不。

个人决定与团体决定相比,我们发现团体做得较好,囚为个人偏见时常被抵消,而达到了客观的结
果。

团体也表现出更强的积极性和自我批评精神。

所有这此优点,也许除了自我激励之外,都随团体规模的减少而递减。

囚为陪审团时常面临着充满价值选择的复杂难题,所以陪审团人数多的益处是重要的,且应当保留。

尤其是,各种各样偏见的相级抵消,对于将民众的常识准确运用于任何特定案件的事实中至关重要。

第匕,裁决的表决方式不同。

英美两国的陪审团在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决时,实行个体意见一致原则或多数人意见一致原则。

而且,无沦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

否则,法官就要宣布本案为流审”,并重新组织新的陪审团进行审判。

法德两国的合议庭要裁决被告人有罪,须达到合议庭个体成员2/3以上的多数;否则,就应作出无罪判决。

所以,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两种,要么是有罪判决,要么是无罪判决,不存在英美的流审”现象。

两大法系的这一差别,说明英美法系对有罪判决的态度更为谨慎,但同时也显示出英美法系陪审团制的运作成本相对较高。

第八,针对裁决的上诉制度不同。

英美两国的陪审团如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则控方无权提出上诉。

在法国,对重罪法庭的判决虽不能上诉,但叫一以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中请复议。

在德国,无沦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控辩双方均叫-提出上诉。

英美法系禁!卜控方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的规则,客观上导致陪审团叫一以作出与法律相‘r7-的决定,其陪审团的地位近乎于微型的立法机构”,拥有使法律归于无效”的权力。

这样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法律的侵害。

而德国允许控方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的规则,实际上排除了非职业法官无视法律或曲解法律的叫一能性,囚而,其陪审制度并不具有使法律归于无效”的功能。

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之所以存在上述多方面的差异,其卞要原囚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大法系司法的民卞程度不同。

英美两国具有比较悠久的民卞传统,其法律制度的设计较为重视对私人的正当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对国家的公共权力进行制约。

英美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对国家的!司法权不信仟的基础上的.力图建立一套“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司法运作机制。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具有较氏的集权历史,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侧重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对秩序的偏爱胜于对民卞的追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监督司法权、制约司法权的神经”相对不够发达。

就反映司法的民卞性而言,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明显优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这有多方面的表现,例如,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具有相当广泛的
公众代表性,陪审团实行一案一选叹一案一任”,陪审团成员人数较多,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则相当严格,陪审团拥有使法律归于无效”的权力等等。

第一,两大法系法律体系的模式不同。

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其法律体系是开放性的,比较贴近社会生活和民众的情感。

判例法国家的司法活动属于经验型司法”,在坚持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侣导能动地、创造性地进行司法,允许突破先例叹创造先例”。

其法律体系进化的卞要动力来源于司法。

而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制度,其法律体系相对保守,不太贴近社会生活和民众的情感。

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活动属于理性型司法”,本行严格规则卞义,强调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不足。

其法律体系进化的卞要动力不是来源于司法,而是来源于立法。

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模式上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各自陪审制度的运作机制。

例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有权独立认定案件事实,并拥有使法律归于无效”的权力,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员则没有这此权力。

第三,两大法系的诉讼体制不同。

从诉讼结构上看,英美法系的诉讼结构一般是三角形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大陆法系的诉讼结构则大致是线形的,控方和审判方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相级配合,相级协作,共同承担证明犯罪、惩}i}犯罪的职能。

从庭审方式上看,英美法系实行抗辩式诉讼方式,控辩双方积极进行对抗,法官仅仅扮演裁判的角色,其角色比较消极;大陆法系则实行纠问式诉讼方式,法官卞动行使职权,并承担调查取证的职责,其角色比较积极。

所以,在英美法系,陪审员组成独立的陪审团,超然地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沦,然后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陪审员则加入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与法官一起共同负责调查取证.并共同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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