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评标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②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2019年1月17日上午8时00分,福建“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经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福建省*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根据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01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02有哪些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修订稿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政办发[2010]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八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入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客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中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投标人之问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八)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九)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珈的;(十)属于同一防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积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十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十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十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十四)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云建标〔2005〕5号文
云建标[2005]5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等相关文件,对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规范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和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针对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竞标等违规现象,结合各地在实施新计价依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我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实施及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3版计价依据的作用(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标准,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
规则微言:电子投标认定串标的相关规定
一、福建关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方面的认定和处理。
2018年8月1日起,福建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
2、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和CPU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
3、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
4、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
同时明确: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造价员:造价员考试题库(最新版)
造价员:造价员考试题库(最新版)1、单选在曲线法中,投资偏差表现为()。
A.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曲线与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间的竖向距离B.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与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间的横向距离C.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曲(江南博哥)线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间的横向距离D.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曲线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间的竖向距离正确答案:D2、单选FIDIC是()的简称。
A.国际标准化组织B.国际建筑师联合会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D.国际贸易组织正确答案:C3、单选某已建工程为框架结构的教学楼3000平方米,建筑工程直接费为400元/平方米,其中:独立基础为80元/平方米,现拟建一栋教学楼3600平方米,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11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相同。
该拟建新新办公楼建筑工程直接费造价为()万元。
A、154.8B、183.6C、167.2D、172.6正确答案:A4、单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
A、工程量清单表和工程量清单说明B、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C、工程量清单表、措施项目一览表和其他项目清单D、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等正确答案:B5、单选某已建工程项目为框架结构,单方预算造价1100元/平方米,其中人工费占15%,材料费占15%,其他费占35%,现在拟建类似项目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与已建工程的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差异系数分别为1.2、1.3、0.9。
则拟建工程的单方概算造价为()元/平方米。
A、1716B、1256.3C、1402.5D、1360.5正确答案:C6、多选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禁止()。
A.转包工程B.肢解发包工程C.排斥外地投标人D.分包工程E.串通投标正确答案:A, B, C, E7、多选根据省建设厅第3号公告规定,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的作废标处理:A、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2011〕1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监察局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串(围)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串(围)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发生的串标围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州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应招标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工程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房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除外。
第三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和评标定标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招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技术要求较高、专业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由省级委托监管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需经招标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但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合格投标人名单进行资质、资格核准备案(招标人提交的投标人名单应加盖招标人印章)。
396评标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6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 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
详解串通投标的多种常见情形
详解串通投标的多种常见情形串通投标(下文简称为“串标”)一般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联合其他投标人抬高或压低标价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串通投标还表现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
把招投标的过程看作一场考试,那串通投标可以类比为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作弊现象。
但串通投标的性质与考试作弊有点不一样,考生之所以作弊,互抄答案,互对答案,主要是为了一起通过考试,而串通投标则是投标人互通“答案”,淘汰一大部分人,然后让其中一“人”通过考试。
招投标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两种划分,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
投标人间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严重损害大多数投标人的正当利益。
为了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很多地区纷纷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哪些行为是串通投标,便于评标委员会淘汰那些抱着投机心理的投标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评标的基本程序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其他纪律规定
• 一、严格遵守评标会场工作秩序和时间安排,严禁高声喧哗;除特殊原因经批准外, 不得擅离 职守。
• 二、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必须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身份证明的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 失,应及时报告监管人员。
• 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要求
• 三、评标相关知识 • (一)建设工程相关新技术、新规范; • (二)建材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动态; • (三)云南省现行版评标助手(电子询评标)
系统及其应用。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七点 五十九分。
评标基本流程
• (一)评标工作预备会 • 1、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必须在签到表上签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
• 十一、评标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七点 五十九分。
违法违规罚则
•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二)精神懈怠,擅离职守;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七点 五十九分。
评标纪律
•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评标工作, 因特殊原因一段时内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 应向专家库的监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报备。凡 接到评标通知后,一年内累计三次拒绝参加 的,将以不良记录记入年终考核;一年内累 计五次及以上拒绝参加的,取消评标专家资 格。考核结果将通知所在单位,并在网上公 示。
• 十一、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 十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 十三、在评标活动中,接受合理的劳务报酬; • 十四、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建建[2010]26号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
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串标围标”,是如何被各省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
“串标围标”,是如何被各省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平台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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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条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对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认定处理工作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不参加投标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或注册在同一个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与其他中标候选人之间相互协商后,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对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后调查核实和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情形的。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而不指出的;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的;
(四)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五)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七)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参加招标评标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在报请本部门领导的批准后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在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 行政监察机关应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
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个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对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