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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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xx〕300号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蒙冀铁路公司,集通铁路公司,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技术编号:HHG/CW102Cxx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第三次)
一.第76条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应提前了解施工过程及开通的状况,在调度命令下达的施工结束时间前30分钟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13)内填写施工销记内容,施工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根据施工负责人指令,由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登记销记时间并签认,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签认后即完成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单位登记销记内容后应及时确认销记内容和有关行车条件,具备开通条件,并确认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均已签认后,按规定签认.开通。
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路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高铁区段须确认人员.机具已撤出防护网)。
二.第77条修改内容对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只有配合内容.无具体影响范围的施工,施工开始前.施工开通前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签认。
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确认配合单位全部签认后,方可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提报施工开始或开通申请。
三.删除附件14及修改内容。
四.本规定由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 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北京.太原.西安.兰州局运输处,路局机关各部门,呼铁公安局。
呼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xx年9月14日印发 4